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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常见的问题
1.2.3围护结构节能的细部构造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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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外门窗设计选用:
1多层公共建筑宜采用平开窗。
高层建筑应采用内平开、下悬开启或多点锁具上悬窗,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2外窗、屋顶透明部分(天窗)推荐采用塑料、段热铝合金型材中空玻璃窗,限制采用非中空玻璃单框双玻门窗;
3透明幕墙宜采用段热铝合金型材中空玻璃幕墙,热工性能同幕墙所在朝向的外窗;当采用单层玻璃肋全玻璃幕墙、点支式玻璃幕墙(包括底层全单层玻璃外门),热工性能达不到所在朝向外窗热工性能指标时,应采用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提高该朝向外窗的热工性能;
4各朝向选择外窗热工性能等级、玻璃品种、厚度及中空层厚度时,不宜多于两种;
5建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外部遮阳。
夏热冬冷地区的东、西向外窗宜设遮阳;屋顶天窗(包括中庭采光顶)宜设外遮阳。
需兼顾冬季日照采光,应优先采用活动遮阳。
建筑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的附录A确定;
6公共建筑设置外凸(飘)窗时,外凸(飘)尺寸不宜大于600mm(从墙身中心线);凸(飘)窗的传热系数应比普通平窗传热系数值要求降低大于或等于10%;
7设计应明确玻璃品种、厚度及中空层厚度;选用彩色玻璃、热反射镀膜玻璃时,应满足可见逛透射比要求。
常用玻璃的采光性能见本标准附录F。
3.4.6底层楼、地面设计
1底层为架空层,或底层地面架空(离室外地坪小于等于600mm外墙上有通风洞孔)时,架空部分的楼地面按底层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设计;
4地下商场(或其他非设备、非车库类公共用途房间)顶板上层也为公共建筑时,±0.00层处地面(楼板)可不作保温处理;
5地下商场顶层位于住宅下的部分楼面,应按居住建筑层间楼板进行设计[传热系数小于或等于2.0[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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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建筑类别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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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可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1全部或大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的商铺(底层商铺上部居住或辅助用房);
2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仅有物业管理办公、小型会议、活动室等不设集中空调的用房);
3全部或局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独立建设的幼儿园、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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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相关的标准条文
4.0.3在进行设计建筑节能综合评价时,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所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计算参数(如增加墙体、屋面保温层厚度,或提高外门窗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锁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0.8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设计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或优于表4.0.8的要求后,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表4.0.8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项目主要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
气候区
建筑类别
屋顶K,[W/(㎡·K)]
外墙Km[W/(㎡·K)]
外门窗(包括透明幕墙)K[W/(㎡·K)]
天窗
K[W/(㎡·K)]
SW
寒冷地区
甲类
≤0.45
≤0.50
≤2.7
≤2.5
≤0.50
乙类
≤0.55
≤0.60
≤3.0
≤2.7
≤0.50
夏热冬冷地区
甲类
≤0.50
≤0.70
≤3.0
≤2.5
≤0.40
乙类
≤0.70
≤1.0
≤3.4
≤3.0
≤0.40
注:
本标准以重围护结构为例。
当屋顶、墙体采用轻质围护结构时,权衡判断建筑的屋顶、墙体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表3.3.1-1~3.3.1-4中轻质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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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徽省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依据及特点
2.1概要
2.2《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DB34/JT754-2007)相关建筑节能设计要点
2.2.1标准要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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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夏热冬冷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有条件进行节能专项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可参照本标准。
1.0.3本区域范围内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采暖、空调、电气照明设计,必须按本标准要求采取节能措施。
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参数条件前提下,将全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控制在本标准的范围内。
1.0.4安徽省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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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室内热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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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取18℃;
2换气次数取1.0次/h。
3.0.2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取26℃;
2换气次数取1.0次/h。
3.0.3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合理、有效的建筑节能设计,增强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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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建筑设计规定性指标
⏹相关的标准条文
4.2.1建筑外形设计宜减少围护结构的面积,调试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当设计的体形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外门窗(包括幕墙、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2规定的限值。
当设计建筑的外门窗及屋顶透明部分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2不同朝向、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
朝向
窗外环境条件
外窗传热系数K,[W/(㎡·K)]
窗墙面积比Cm≤0.25
窗墙面积比0.25<Cm≤0.30
0.30<窗墙面积比Cm≤0.35
0.35<窗墙面积比Cm≤0.45
0.45<窗墙面积比Cm≤0.50
北(偏东60°至偏西60°范围)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
≤4.0
≤4.0
≤3.2
≤2.5
—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
≤3.2
东、西(东或西偏北30°至偏南60°范围)
无外遮阳
≤4.0
≤3.2
—
—
—
有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4.0
≤3.2
≤3.2
≤2.5
≤2.5
南(偏东30°至偏西30°范围)
≤4.0
≤4.0
≤3.2
≤2.5
≤2.5
屋顶透明部分(天窗)
面积:
≤屋顶总面积的4%K≤3.6,遮阳系数≤0.50
注:
1凸出外墙面小于等于600mm(从墙身中心线至窗框中心线)的凸窗(外飘窗),按投影面积计算;凸出外墙面大于600mm的凸窗(外飘窗),其透明部分应按朝向分别计入该朝向窗墙面积比中;
2转角窗、转角凸窗(凸出外墙面大于600mm)按朝向分别计算创面积;
3开敞式阳台门按透明部分面积计入外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未设阳台门时,其封闭阳台的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封闭式阳台通向房间处设门时,其面积可按透明阳台门洞尺寸计算;
4内天井墙面上的窗户,按朝向计入不同朝向的创面集中;
5屋顶设计日光室、太阳房时,其透明的墙体、屋顶部分,分别计入相应的窗墙面积比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
6屋顶上的平天窗、斜屋面天窗、老虎窗计入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
4.2.3建筑物1~6层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3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
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为2.5≥q1>1.5[m³/(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为7.5≥q2>4.5[m³/(m﹒h)];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4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
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为1.5≥q1>0.5[m³/(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为4.5≥q2>1.5[m³/(m﹒h)]。
4.2.4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Km),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表4.2.4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K,(Km),W/(㎡﹒K)]和热惰性指标(D)
屋顶
外墙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分户墙、楼板和封闭式楼梯间隔墙
底层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户门
重质结构
K≤1.0D≥3.0
Km≤1.5D≥3.0
按表4.4.4的规定
K≤2.0
K≤1.5
K≤3.0
K≤0.8D≥2.5
Km≤1.0D≥2.5
轻质结构
K≤0.50
Km≤0.70
注:
1当屋顶和外墙的K(Km)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措施》(GB50176—93)第5.1.1条验算隔热要求;安徽省居住建筑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和夏季室外计算条件下,屋顶、东西向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小于等于当地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
2开敞式楼梯间隔墙的K值和D值按外墙计算;
3开敞式阳台门非透明部分的K值按户门计算;
4轻质结构,指D<2.5的钢、木结构围护构件。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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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特殊建筑和部位的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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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高出主体建筑屋面二层及二层以下(每层面积小于等于200㎡)的出屋面楼梯间、贮藏室、物品库、设备用房等无人员长时间停留的房间,可不做保温、隔热设计。
但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做屋顶、墙体(含门窗)的保温、隔热设计。
4.4.2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1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二层及二层以下且绝大部分为独立沿街建造的商铺;
2位于居住建筑的一层及多层大空间大型商场或其他类型公共性建筑物;
3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如会议、棋牌、健身、娱乐、餐饮等)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
4连结于两幢居住建筑之间的商铺。
4.4.3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1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层(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的商铺;
2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理办公、小型会议、活动室等不设集中空调的用房;
3全部或局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独立建设的幼儿园、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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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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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应当以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作为判断依据。
其中:
15层及5层以上的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其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出表5.0.5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当地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且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5.0.9进行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的设计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必须满足或优于表5.0.9的规定后,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表5.0.9居住建筑主要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K,Km,W/(㎡﹒K)
层数
热惰性指标D
屋顶K
外墙Km
外门窗K
屋顶天窗
K
SC
5层及5层以上
D≥3.0
K≤1.0
Km≤1.5
≤3.6
≤3.6
≤0.50
D≥2.5
K≤0.8
Km≤1.0
4层及4层以下
K≤0.6
Km≤0.8
≤3.2
≤3.2
≤0.50
注:
当屋顶和外墙的K(Km)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验算隔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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