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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doc

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

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

建设一支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是实现卫生监督保障人民健康目标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

卫生监督员的教育培训是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卫生监督员素质的有效手段。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内容,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支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卫生监督员队伍,为促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培训,规范管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

建立卫生监督员准入、考核和聘用等相关制度,把培训作为卫生监督员年度考核的必备内容。

新聘用卫生监督员必须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做到先培训后聘用;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卫生监督员,坚持先培训后任职。

要形成卫生监督员培训和管理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卫生监督员学习的积极性。

2、凡进必考,定期培训。

录用卫生监督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经过资格考试合格的,择优录取,严把“进口关”。

卫生监督员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和印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岗监督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将培训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相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3、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的总体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具体承担国家卫生监督队伍培训师资和省级骨干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省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培训规划,落实上级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卫生监督员培训。

4、突出重点,注重质量。

围绕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对卫生监督提出的新要求和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根据“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结合卫生监督员的单位级别、职位要求和专业特点,确定培训重点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把提高质量摆在培训工作的首位,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并重,着力培养和提高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5、形式多样,不断创新。

在传统教育培训模式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网络、多媒体等现代培训手段,实现培训方式现代化。

不断改革培训模式,积极研究和解决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探索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新模式。

二、目标及任务

(一)主要目标。

至2010年,建立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培训教材、培训师资队伍,初步形成覆盖全国各省、地(市)、县的三级培训网络,力争达到每名监督员每年都能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员的知识结构,使卫生监督员从传统业务型向法制型、综合型转变,增强卫生监督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卫生监督员整体素质。

建立专业比例合理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员学历层次,力争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卫生监督员,在国家级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98%以上,在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95%以上,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80%以上,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卫生监督专业人材。

(二)分阶段目标。

至2005年6月底,制定新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组织编印“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基本教材”、《卫生监督员考试题库》。

2005年底,按照新大纲和教材,完成省级师资培训,初步建立起国家级和省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库,在全国认定1-2个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

至2006年底,按照新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和“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基本教材”对省级和地(市)级卫生监督员轮训一次,认定5-8个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

至2007年底,在2006年的基础上对县级卫生监督员轮训一次,并完善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内容。

2008年-2010年,对所有在职卫生监督员再进行一次强化培训,达到教育培训规划的主要目标。

(三)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开展职业道德和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和帮助广大卫生监督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2、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

在全体卫生监督员中开展行政法、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学习,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

3、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构。

以需求为导向,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

对新录用的卫生监督员,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着力提高新录用卫生监督员适应工作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对于在岗卫生监督员,要根据不同时期卫生监督的工作重点,及时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着重提高卫生监督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卫生监督管理干部,重点进行国家卫生法规的培训、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知识的培训、卫生监督工作管理能力的培训以及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

4、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学历层次,注重人才培养。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广大卫生监督员特别是年轻卫生监督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选择学习业务对口、工作需要的专业院校学习深造。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员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培养一批高层次的后备人才。

三、培训方式及内容

(一)培训对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或者直接从事卫生监督活动的人员。

(二)培训类别。

根据培训目标和任务,从实施素质教育和卫生监督员素质现状出发,重点开展以下4项培训:

1、岗前培训。

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卫生监督员的录用要进行资格审核和资格考试,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拟录用卫生监督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

聘用后上岗前,要结合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基本技能、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对拟录用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实行省级负责制,培训内容按国家《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要求进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新录用卫生监督员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新录用卫生监督员的培训要本着方便和高效的原则,实行自学和脱产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参加统一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取得统一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2、经常性培训。

根据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监督业务需要,对在岗卫生监督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岗位专业技术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在岗经常性培训实行分级培训的原则,培训内容按照《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并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由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有计划、定期举行。

卫生监督员岗位培训实行学分制。

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年集中培训不得少于30学时。

对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可发放“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全国统一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学分证书”。

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当年监督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所获学分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1学分/3小时)。

3、师资培训。

要注重卫生监督师资队伍的培训,为基层培养师资力量,积极引导、发挥师资力量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带动卫生监督队伍的培训和管理,为卫生监督员在岗经常性培训培养师资力量。

师资培训按专题进行,培训内容根据国家卫生监督工作方针政策及重点工作而定,由省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不定期举行。

4、管理干部培训。

卫生监督管理干部不仅需要有出色的领导才能,更需要全面掌握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执法内容、法律责任等专业知识。

新任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卫生监督管理干部系统培训,现任管理干部每年应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管理干部培训要突出管理方面、重点进行全面的卫生监督综合知识培训,重点对担任卫生监督领导职务人员进行国家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知识、卫生监督工作宏观管理能力、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

管理干部培训由国家级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定期举行。

(三)培训形式。

1、短期集中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培训、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

2、中长期脱产培训(进修班、研修班)。

3、网络远程教育和有要求、有内容、有考核的自学。

4、在职学位教育。

5、地区之间学习交流。

6、出国(境)培训。

(四)培训内容。

1、国家基本法律、法规。

2、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3、卫生监督员文明礼仪、职业道德。

4、卫生监督执法专业技术知识。

5、卫生监督执法现场工作程序。

6、卫生监督员采样、现场快速监测仪器操作技能。

7、卫生事业管理知识及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9、国际国内卫生监督方面新进展。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转变重使用轻培训的观念,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培训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总体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当地卫生监督员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每年底要对本年度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要严格执行各项教育培训制度,把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证培训经费投入。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卫生部承担国家级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经费和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地区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经费。

同时,卫生部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地方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另外,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经费。

(三)建立统一、规范、配套的培训教材体系。

及时组织修订《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统一编印适应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需要的“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基本教材”。

卫生监督员培训教材建设要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和卫生改革与发展动态,并随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标准的出台及时编印新的培训教材。

教材建设要满足不同学习方式的需要,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印关于本行政区域内颁布的法规、规范的培训教材,作为卫生部培训教材的补充,并要及时更新。

对于大纲、教材、题库要每年进行修订,形成一个既有相对稳定、规范的基本教材,又能不断更新并适应地方卫生监督执法需要的教材体系。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

卫生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建立国家、省、地(市)级的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担任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的人员应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中工作出色、且具有丰富卫生监督实践经验的卫生监督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大专院校的教师中产生,经卫生部认定,发给聘书,并予以公布。

省和地(市)分别按要求建立能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的师资队伍。

卫生监督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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