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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键词: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C1:

民法的渊源:

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

公法与私法:

私法是规范私领域,即市民社会的法;公法是规范政治生活,即公领域的法。

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

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

为什么?

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

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

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

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

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C2:

意思自治:

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或原理,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物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

为什么?

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

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

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

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

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身份平等:

该等人格或权利能力,在学理上认为不得抛弃、转让或贬损。

诚实信用:

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权利不得滥用(就是字面意思)

C3:

法律事实:

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力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原始取得:

指不急于他人几寸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权利

继受取得:

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权利

C4:

自然人:

专指自然生命的人具有权利主体的这一身份(在民法上);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监护:

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

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

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以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住所;是指一个人生活关系之中心所处的地方,即住所是作为法律上主体的识别标志和法律关系连结点而存在的。

C5:

法人:

是指法律所认可具有民事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体。

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或者表述为,以人的结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法人:

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的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法人的分立:

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

C6:

非法人团体:

是指不具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普通合伙:

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团体。

有限合伙:

是指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织的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

(书上没写,估计不考)

C7:

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可以对抗所有其它人的权利,从而每一个他人都对权利人负有义务,不侵犯这种权利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指针对某个特定的人的权利,仅这个特定的人否有义务或受到某种程度的约束。

私力救济:

是指民事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保护其权利的措施,包括自卫行为,自主行为两种。

自助行为:

在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请求公力救济来不及的情况下,自行对加害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形成权:

可使既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形成权

抗辩权:

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抗权,其目的在于永久地或暂时地素质请求权的实施或请求权的减弱。

C8:

法律行为:

即表示行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事实中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满足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但生效要件中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或显失公平,虽也如法律行为般生效,但不稳定,有可能为当事人一方撤销或变更。

无效的民事行为:

由于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性生效要件,民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地不能发生当事人期待发生的法律效果。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是已满足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满足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或特殊生效要件,尚需第三人的行为(同意或不同意)使之效力确定的行为。

C9: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法定的或约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共同行使的代理。

复代理:

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其行为外观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C10:

时效:

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时效期间,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

1.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

  有甲、乙两人,各有自己的财产A,B。

甲乙两人相互协商,就交换各自的财产达成合意。

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

这样,三人间构成民法上的三种法律关系:

①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②甲、乙与各自的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③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在财物被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

 2.中国民法的法源

  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行政法规、有权解释、习惯法、判例法、法理、学说。

 3.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①凡以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者之法律关系,而以权利服从关系为基础的是公法;仅以私人间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其基础的为私法。

  ②私法案件由普通法院(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公法案件中,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前提),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

  ②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契约自由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强迫。

  ③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民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④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应当诚实行事,恪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⑤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

  ⑥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5.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生活中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6.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商品交换、身份关系和人格关系等。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包括:

主体、客体、内容。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民事主体。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利益对象,包括物、行为、权利、知识产品、人身利益等。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8.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原因(△)

  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1)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也就是该现象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

包括事件和状态两种。

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包括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时间的经过、战争状态等。

事件,是指偶发的、瞬间的客观情况,包括人的出生、成年、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爆发、罢工、不当得利、继承开始等。

【注】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意识错乱中所为的“行为”,属于事件。

2)人的行为:

(△)

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行为。

  ①自己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包括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即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如订立合同、发表作品、结婚登记、继承财产等)。

准民事行为,即准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如催告、通知等行为。

    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但可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从事智力创作活动等)。

   ②他人的行为,是指由非当事人实施的但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如法院的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

 9.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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