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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准则对比

新旧准则对比

一、基本准则

1、会计假设:

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货币计量

2、基本会计原则:

权责发生制、会计要素确定原则

3、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客观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4、新引进的两个概念:

利得和损失。

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或当期利润。

利得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而收入则是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如:

变卖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高所产生的收益,都为利得。

损失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而费用则是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

如:

自然灾害损失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下跌损失,都为损失。

5、会计计量属性。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五个概念。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历史成本计量,特殊情况下,采取其他计量方式。

如盘盈的固定资产采用重置成本计量,也就是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可变现净值和现值一般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采用,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与其可变现净值对比,如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历史成本,差额部分应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减值,按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如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差额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应用的也比较广,如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的计量、资产减值测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份支付、收入、融资租赁、政府补助、非货币性交易、生物资产等都涉及公允价值计量。

二、具体准则的框架

1、具体准则的分类。

分为各行业共有的准则(如存货)、各行业共有的特殊业务(如外币折算)、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如原保险合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如合并财务报表)。

2、具体准则的体例结构。

每个准则都有三部分组成:

1、总则,规定了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排除的内容;2、具体规定;3、披露或列报,规定了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的内容或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三、新准则和原准则的差异

(一)存货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

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不得计入存货成本,而是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如非正常的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自然灾害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

1、调整了准则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规范所有的投资业务,包括短期投资以及长期债权投资等,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业务,新准则仅规范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其中包括企业合并业务。

2、对拥有实际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

3、按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损益的方法不同。

原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负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实际上就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后,再按占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实际上就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

4、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

原准则将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摊销;新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所占净资产份额计量,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5、扩充了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原制度规定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不包括以下六类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⑴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⑵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⑶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⑷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⑹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新准则则不论子公司的经营生产活动是否受到限制等特殊情况,只要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6、取消了合营企业比例合并法。

原制度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在新准则中取消了合营企业比例合并法,而是规定对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固定资产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

如核电厂、矿山等设备报废时需要发生一定的环境整治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四)无形资产

1、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并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进行摊销,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减值测试,但是,企业还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表明该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进行摊销。

原准则不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有效年限;(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2、允许开发费用资本化。

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规定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3、增加摊销方法的选择,不局限于直线法。

4、不再限定无形资产净残值为0。

特殊情况下,允许无形资产存在净残值。

5、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是单一的列入费用,特殊情况下可以计入成本。

6、区分可辨认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是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其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而是按《企业合并》准则确认其计量金额,并按《资产减值》准则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分类的方法不同。

新准则根据非货币交换的实质内容不同,将非货币性交换分为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交换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交换,并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

原准则根据非货币交易是否涉及补价,将非货币性交换分为涉及补价的非货币交换和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交换,并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

2、确认损益的原则不同。

新准则对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交换,应确认非货币交换损益,其他非货币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涉及补价的,加上或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

原准则对涉及补价非货币交易收到补价方,应确认非货币交易损益,其他非货币交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补价的,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

3、确认损益的方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交换,以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准则规定非货币交易发生补价的,收到补价方按如下公式确认损益:

应确认的损益

=

补价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税费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实际上就是补价乘以按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收益率。

(六)债务重组

1、债务人债务重组差额的会计处理不同。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的差额,以及债务转股份情况下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均计入当期损益。

原准则将这块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债权人接受清偿所收取资产入账依据不同。

新准则规定债权人接受清偿所收到的资产,均按收取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原准则规定接受清偿收取的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入账。

(七)或有事项

1、总的原则

应当确认预计负债,披露或有负债,不应披露或有资产(稳健原则的体现)。

2、增加了预计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复核的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应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确定其最佳估计数。

3、明确了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在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下,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4、增加了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在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下,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如企业重组后安置职工的义务。

(八)收入

1、概念不同。

原准则的收入概念,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新准则的收入概念,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拓宽了其内涵。

2、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办法。

规定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的,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九)建造合同

1、《建造合同》准则没有变化。

2、《建造合同》准则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原则:

(1)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2)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如果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的确认金额与合同收入的确认金额一致;(3)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如果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4)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十)借款费用

1、扩大了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原准则仅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

新准则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和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无形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

2、扩大了借款范围。

原准则仅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新准则包括一般借款。

3、资本化金额的确认方法不同。

原准则按照资本化期间购建固定资产所占用的专门借款乘以资本化率确定资本化金额(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新准则区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分别采用不同的资本化方法,对专门借款,在资本化期间,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专门借款存款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资本化金额,对一般借款,在资本化期间,以实际占用的一般借款乘以一般借款资本化率确定资本化金额。

4、借款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不同。

原准则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摊销。

新准则只能够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十一)租赁

1、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方法不同。

原准则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新准则为:

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2、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入账价值不同。

原准则规定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并且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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