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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

(201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紧紧围绕“985工程”、“211工程”和领军型大学建设等三大工程,全力推进高端人才支撑计划,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努力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富有创造性的高水平教职工队伍,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1.人员补充以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及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各二级单位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规划为依据。

2.人员补充须有助于提高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改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学历结构、职务结构、学缘结构和地缘结构。

3.重点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学术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优先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外籍学者和博士后出站人员;鼓励团组引进。

第二章 补充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思想品德、形象仪表、语言表达能力等符合所聘岗位的基本要求;身体健康,体检结果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第四条一般专业专任教师原则上应选聘本科、博士阶段就读于国外知名高校、国内“985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研究院(所)或其他高校强势学科的人员。

如在海外排名前200的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则本科阶段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补充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任教师,其专业工作水平应高于我校该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五条基础文科(人文、管经、外语、建艺、体育)、基础理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和高技术学科(电信、软件)等专业招聘专任教师应选择高校强势学科人员,原则上要求应聘者本科、博士(或硕士)阶段就读学校的学科排名均优于我校且学科排名应位列全国该学科排名前10名或前10%。

第六条具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招聘专任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或副教授及以上任职资格(其他具备条件的学科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本规定)。

应届博士毕业生应聘到我校上述学科教师岗位,要求入职后先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工作3年。

第七条应聘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原则上年龄应小于35周岁且取得博士学位不满3年。

第八条在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上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研究积累的博士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应聘我校教师岗位,应基本符合副教授岗位任职资格,按学校选留师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程序,经学校人事工作小组会讨论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过后,正式聘用为副教授入校任教。

第九条补充校机关和学部、学院(部)、直属单位等部门管理岗位、图书馆和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等教学辅助专业技术岗位、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后勤系统管理和技术核心岗位人员,应聘要求为:

1.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

各学历阶段均就读于“985工程”建设高校或经教育部审批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以及国(境)外知名高校或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

2.会计、审计、暖通、电力、给排水、园林、公安等专业岗位,要求具有全日制省属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需要外语专业的岗位,要求本科、研究生阶段均就读于全日制省属本科以上高校,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3.原则上硕士毕业生年龄30周岁以下,博士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

4.为优化机关管理人员性别结构比例,可适当补充“985工程”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

第十条实验技术岗位应聘要求为:

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原则上各学历阶段均就读于国内“985工程”建设高校、国内经教育部审批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国(境)外知名高校或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

具有以上高校或研究单位博士学位者,本科阶段学校可放宽至国内全日制省属院校。

第三章 人员补充岗位核定及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学部(学院)成立人事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人才引进的考核和决定本学部(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学部(学院)人事工作小组由7~13人组成(小院系7人,大院系13人),成员需由教授担任,设召集人1人,成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新增成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十二条各学部(学院)、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方向、队伍建设规划和岗位需要,在编制许可范围内在每学年初提出本年度专任教师补充的需求计划,明确招聘岗位、工作任务、招聘人数和招聘条件,学部(学院)教授会审议通过后报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后启动招聘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机关和学部、学院(部)、直属单位等管理岗位、图书馆和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等教学辅助专业技术岗位、后勤系统管理和技术核心岗位、实验技术岗位的补充,需在每年3月或9月,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编制、岗位及人员情况提出招聘申请,报学校人事处。

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统一发布招聘启事,学校统一组织面试考核,未经学校批准,各部门原则上不能在其他时间单独组织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所有招聘信息均由人事处在学校人才招聘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各学部(学院)应定期、及时查看人才招聘网站,收取求职材料,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应聘者是否符合本单位岗位要求进行审核,如应聘者符合学校补充人员基本条件及岗位条件,用人单位需将应聘人员材料发送给本学院全体教授、副教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学部(学院)意向反馈人事处。

第四章 人员补充面试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教学科研人员的面试考核

教学科研人员的面试考核由学部(学院)负责。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实后由学部或由学部委托学院组织面试(学部指派专人参加),学部(学院)提前3个工作日将面试的人员、时间及地点通知人事处,由人事处派人参加面试,学部(学院)提前3天以上在本学部(院)网上公告答辩日程及应聘人材料。

每次考核,由学部(学院)人事工作小组召集人负责组成考核小组。

成员不少于9人,原则上包括部长(院长)、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人事工作小组成员及相关专家(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人事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考核专任教师原则上还应包括主管教学的副部长(副院长)或教学咨询组成员;考核具有本校学习经历的人员时,导师必须回避。

学部(学院)面试考核的主要方式是试讲和面试。

应聘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应向考核小组做30分钟试讲,试讲内容为本学科的基础课程;面试20分钟,内容应包括个人简历、主要学术成果、科研工作设想及所需条件等。

海外留学人员视具体情况允许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成员对应聘者讲课能力及学术水平进行评价,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获得考核小组2/3以上(不含2/3)赞成票者方为通过。

考核结果、详细考核意见于每月15日前上报人事处,考核小组成员和部长(院长)本人须在考核审批表上签字备查。

第十七条非教学科研人员的面试考核

非教学科研岗位符合招聘条件应聘报名人数达到或超过1:

3时,该部门岗位方可进入面试考核程序,否则取消或减少该部门招聘计划。

非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分为笔试、部门面试和大组面试三部分。

笔试包括:

相关岗位专业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及心理健康测试。

管理岗位考试由人事处组织实施,辅导员岗位考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教学辅助、实验技术岗位由招聘部门与人事处联合组织实施。

考试成绩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设定及格分数线,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部门面试。

用人部门面试考核由用人部门在笔试之后根据考试成绩组织实施。

用人部门负责对应聘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用人部门面试考核小组评委不少于7人,人事处派人参加,投票采用排序方式,面试内容自行确定。

用人部门面试结束后将结果及面试纪要提交人事处。

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和实验技术岗位大组面试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管理岗位大组面试由机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家不少于3人。

教学辅助岗位和实验技术岗位大组面试由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外聘相近专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8人。

专职学生辅导员大组面试由机关部门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副主任)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家不少于3人。

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后勤技术岗位大组面试由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外聘相近专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3人。

由后勤处组织实施。

大组面试采取无记名两轮投票方式表决。

第一轮投票对应聘人是否达到学校相应岗位入职要求进行不限额表决。

得票数达到或超过评委人数三分之二的应聘人列入第二轮投票。

第二轮投票是对进入第二轮投票的应聘人对应其应聘岗位进行排序投票。

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结合用人部门面试、学校大组面试成绩的加权计算,原则上按照4:

6的权重比例计算总成绩。

考核通过人选按岗位招聘数额和总成绩排序依次录取,最终结果上报学校人事工作小组讨论。

第五章 人员补充审批聘用程序

第十八条审批

人事处对面试考核后的应聘者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人事工作小组审批。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决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和人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修订完善人才政策,审核批准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审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引进人才名单及其待遇标准。

对于重要学术带头人和特殊人才的引进,可以采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签审批制。

人事工作小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审议各部门报送的拟补充人员,提出拟补充人员享受引进人才政策的建议意见,审定下一年度人员补充计划和其他重要的人事问题。

人事工作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采取例会方式,实行投票表决,每次例会不少于15人,获得2/3及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

人事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需由人事处将审批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审批后拟聘用人员须在网上公示1周,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履行聘用手续,如有人提出异议,根据异议的性质决定是否提交下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人事工作小组会议重新讨论。

被人事工作小组否决的人员,若拟聘部门有不同意见,经人事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可以提请复议。

复议时应聘人须到人事工作小组会议现场答辩,若仍未通过,不再复议。

人事工作小组会议审批意见有效期为自公示期结束起6个月,逾期无故未来校报到者视为个人放弃,原则上不再列为学校拟补充人员。

因故逾期报到,时间超过1年以上者,须重新履行人员补充程序。

第十九条聘用

学校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处负责阅档。

阅档合格者办理入校工作手续;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新聘用事业编制人员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

对于科研业绩比较突出、有一定发展潜力、但又没有达到学校人员补充学历条件要求的博士毕业生,经上述程序考核通过,可按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

积极探索采用非事业编制方式聘用和补充机关管理、教学辅助、后勤管理、实验技术等岗位人员,聘用期满,考核优秀者有计划转入学校事业编制。

二十三条iao书huga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十条新聘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等岗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

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新聘用人员和在“985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研究院(所)受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直接聘任到我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其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新聘用人员须经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之特殊评审委员会评审、聘任。

新聘用管理岗位人员的职级按照《大连理工大学职员职级聘任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考核

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考核由所在学部、学院(部)、机关部处和直附属单位组织实施。

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于试用期满35日前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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