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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无法实现

签订合同后无法实现

  篇一:

合同审查与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审查与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审查与合同签订需要

  注意的问题

  【内容提要】合同是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组成部分,尤其对公司企业来说,公司企业的经营离不开合同,会使用和签订大量的合同,但是,根据在诉讼中发现,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注意细节,最后导致合同的执行力就大打折扣,甚至是无效合同。

结合在律师实务,在合同审查过程中的经验,需要注意的问题总结一下,当然有不全面的地方,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合同审查合同签订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一是牢记自己审查合同的职责所在,我们尽可能把风险控制在纠纷产生之前。

你在审查合同时,有个危机意识,脑海中有个想法,一旦产生纠纷怎么办,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我们是否有不利的地方。

  二是对待合同存在的问题要具有严肃性,作为律师,在审查合同过程中,一定严肃对待,但是不能掉以轻心,无论是谁转来的合同,签订这个合同有什么目的,只要这个合同有问题,你作为合同审查人员都要指出来,问题严重的合同坚决不能通过审查,不要有顾虑,也许你一次不经意的“手软”都有可能为合同风险埋下伏笔,甚至有可能造成执业过错。

  三是审查合同需要细心,魔鬼隐藏于细节之中,在审查合同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细心,细心到每一个标点符合。

即便是使用制定的模板,也要细心,因为有许多地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再作修改。

没有非常完备的合同,因为所有的交易个体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模板只不过是把交易的共同点提取出来,交易规则固定起来,但并不是一成不变,如果轻心大意,就会酿造潜在的风险。

所以强调即便是使用合同模板,也要仔细看一遍,以免合同中有矛盾之处。

  八项注意

  注意一:

注意合同对方主体资格。

  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我们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1、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

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是否通过年检,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已经工商登记资料,新成立的公司要倍加注意,防止是皮包公司。

虽然是企业法人,但是合同名称显示是该企业法人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办公室,中心,委员会,指挥部等等这些都不行。

比如说指挥部吧,有些地方政府需要兴建一个项目,往往有好多政府部门组成一个某某项目指挥部,他是一个临时性的一个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会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被撤销,按照法律规定,他都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但是实践中由于政府的体制原因,不签还不行,除非你不做这单生意,如果和他签订合同就需要注意了,一定搞清楚这个项目的背景,由谁主导投资,建成后归口单位是谁,签订这个合同有没有超出指挥部的授权范围等等。

都需要注意,别到时指挥部一撤,你找谁都不好找。

  2、注意合同后面落款盖章部分的名称,需和前面保持一致,同时注意名称的准确性,一定要和营业执照的名称相一致,不能有差别,不能出现错字。

前面是公司名称,后面却变成公司职能部门的名称。

这是不允许的。

  3、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至于是否审查经营范围,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要不是国家专营,限制经营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这方面可从宽把握。

  以上只是对合同书上对方主体的书面审查,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由业务员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在审查合同时尽量询问一下业务员。

  注意二、注意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这是立法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要比这复杂的多,合同操作性越强,那么你约定就越详细。

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

下面主要是就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个是我们经常用到的。

  1、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有特殊要求的一定注明,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

  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

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单位对此不是很重视,在合同中有的只写:

出厂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合格,良好等等,我们认为都太模糊,一定要约定详细,这也

  是比较重要的条款。

这个条款在合同模板中也有,属于填空题,希望大家把他填好。

  质保期一定要写明,因为涉及到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问题。

  2、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

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

  对于合同价款一定表述要准确,用语要正确,能确定合同价款的,在合同中写明,该合同价款包含哪些费用,(如包含材料费、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仓储费、检测费、保险费、装卸费、指导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费、现场培训费等费用,为综合价),注意加上人民币还是其他币种,不能单纯光写元(此处列举《非诚勿扰》里面的台词),还要注意不同币种符号的使用,决不能大意轻心(在此列举一个案例)。

  不能确定合同总价款的,一定要把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约定的清晰明了,不能只写按照实际发生交易数计算,按照以前的交易习惯计算,这些都不允许的,这也是风险的潜在点,即使以前有过交易,也不能这样约定,因为一旦产生诉讼,增加自己的举证责任。

  3、关于合同价款的支付问题,这个在合同中要明确一个时间点或者一个期限,时间点就是一个明确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期限呢,就是约定在完成某项行为多长时间内支付合同价款。

对于价款的一次性支付就不再赘述了。

  这里重点提一提是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比一次性付款要麻烦一些,对于分期付款的时间一定要准确的描述,无论咱们作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因为这也是分辨违约行为的一个重要依据。

实践中分期支付货款的比较多。

合同法中对分期付款一个特殊的规定,就是在合同法167条的规定。

合同法167条规定:

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这一条款是法律对出卖人的救济措施。

如果我们作为出卖人,就把这个规定加到合同当中去,如果我们作为买受人,我看就没有必要加了,别给自己下绊子。

当时在制定合同模板时,也想加进去,考虑到每个产业单位之间的差异性以及在实践中具体运用过程中,不注意的话再成为约束我方的权利,那就违背了我们的初衷,就没有加,今天的培训以后,咱各个产业单位在审查合同时,根据情况可以加上这条。

  举个例子啊,如某公司购我方一批硬件,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0元,第二次付50000元,第三次付60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仅付30000元,那么,我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

如果超过合同价款的1/5,但是不足第一次应当支付的费用,怎么办?

很简单,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履行方式、期限,验收。

  这一条款主要包括:

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

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

  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但是在实践中有时比较难以操作,上次咱们有个公司,买给学校一批设备,学校收到货也实际使用,就是不给钱,虽然在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但是你就没有办法把货物拉回来,因为你进机房的门都比较困难了,如果把所有的设备拉回来,那么学校一切办公都得停止,有可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

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我们依此条款为依据,可以给学校施加压力,也向该学校的主管机关反映,也可以依此条款,向主管机关施加压力。

  作为出卖人时,我们要注意收货方式,因为这关系到合同的履行问题。

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收获单位的相关信息,一定完全按照相关信息发货,注意该货物的签收人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包括第三方收货,即存在最终客户收货的问题),不然对方收到货后不承认,你一点办法都没有。

这种情况在咱们产业单位出现好多次。

合同中有约定,但是实际签收人是别人,最后买受人不承认了,说没有收到货。

你还得举证证明,签收人就是买受人的员工,那就累了,并且非常难举证。

现在我们主要是通过物流公司发货,也要求物流公司返回回执单,由于物流公司的责任心不是很强,回执单往往很久才能返回,甚至就不返回。

在此提醒各位的是,以后选择物流公司尽量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管理规范的物流公司。

  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运费和保险费的承担,这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

同时也要注意风险的转移,从什么时间点货物灭失的或者毁损的风险开始转移,这个也比较重要。

  在审查合同时,确认合同履行期限,这个和付款时间一样重要,无论作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一定要约定好履行期限,这也是判断对方是否违约、我方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关键。

  验收货物的条款务必也注意审查,审查的重点就是货到后多长时间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后果,以及验收的方式。

注意三、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十分重要,也是促使合同双方认真履行的“帝王条款“,只有约定了违约责任,才能使不遵守合

  同约定,不全面、客观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所顾虑,有所思考,其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是明知,只要其承担比较重的违约责任,让其感觉只有履行合同才是明智的。

违约责任尽量写细、写恨!

当然,违约责任要有一个度,如果约定过高,也不太现实,并且在诉讼中可以调整的。

尽量把违约行为写详细,违反了哪些行为可以承担违约责任,要表述清楚,不能模棱两可。

  同时,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说这条呢,主要是这条规定了有个预期合同利益。

什么叫预期合同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牟求期待实现的财产利益。

我签订这个合同,我就能产生多少利益,这个事可以预见的。

在实践中,有的产业单位购买了如神州数码或思科的软件,然后再卖给其他客户,中间有个差价,那么,这个差价就是公司的利润,也是预期利益,如果因为神码或思科的违约,导致我们不能产生这个利润,那么我们也是受到损失的。

因此,在约定违约责任时,一定要将各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写上!

避免对方违约后,因赔偿额度不明而再起纠纷。

  关于定金问题,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1)定金: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规定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

  

(2)订金:

在法律上订金被认定为“预付款”,它并不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或没有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则应当全部返还。

  (3)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经常将“定金”写成“订金”,我们一定要注意区别:

  一是定金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而订金不具有债权担保性质。

  二是定金具有惩罚性;而订金不具有惩罚性。

  三是当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定金的处置应视具体违约情况而定:

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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