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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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织,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纳税主体的分类: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依据税收管辖权中的属人原则判定的不属于本国居民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或所得征税。

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在课税方面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

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分为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

属地主义,亦称“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国以地域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该国领土疆域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就要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限纳税义务。

属人主义,亦称“属人原则”,是一国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按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

凡属该国的公民或居民,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按属人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又可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两种,所谓居民管辖权,是指一国对该国的居民行使征税权力,对其来源于该国内、外的收入或所得征税,行使征税权力的依据是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而不论其所得的来源地是国内还是国外。

税收原则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区别:

纳税人是课税主体,明确由谁纳税;征税对象是课税对象,明确对什么征税。

每个税种都由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项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具体要素构成。

税种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不同。

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主要的税种是: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

1、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2、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在实际工作中也笼统地称之为征税范围,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第4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应纳税的计算

所得税税率计算

我国现在有两种所得税率,一是一般企业25%的所得税率,即利润总额中的25%要作为税收上交国家财政;另外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

当企业的经营条件相当时,所得税率较低企业的经营效益就要好一些。

从2008年1月1日起至今,现行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除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是适用20%的税率,其余一般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适用25%的基本税率。

应纳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限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生产经营收入:

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

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不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

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

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

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如担保支出、回扣支出、风险投资准备金支出等。

四、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

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六)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九)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七、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二)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

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九、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8%,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四)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十、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十一、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特殊工种职工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的扣除标准

(一)职工养老基金,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上交的退休养老的资金,目前按企业标准工资的20%计提上交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二)待业保险基金,是指纳税人为了解决辞退职工临时救济的需要,专门上交劳动部门的资金,目前按企业标准工资的1%计提上交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三)基本医疗保险金,是指纳税人为本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上交有关部门的资金,目前按企业标准工资的9%计提上交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企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也允许按实扣除。

主要是指从事高空、井下、海底等特殊工作,为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金,一般由劳动和保险部门规定上交数额。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十二、技术开发费用扣除的标准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实扣除,对年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含)以上的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可以据实列支外,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3、坏帐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的扣除标准

(一)坏账准备金:

是指纳税人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核销其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

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

(二)呆帐准备金,只限于金融保险企业。

纳税人可按年末放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核销其应收帐款的呆帐损失。

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提取呆帐准备金的具体标准,一般企业呆帐准备金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金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5%提取。

十四、各种价内外基金的扣除

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十五、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政府资金,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的债务,包括:

经财政部发行的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

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所得税。

十六、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企业自产自用产品价格的确定问题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十八、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以后年度不得补提问题: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补计、补提的,以后年度不得补计补提。

十九、亏损弥补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亏损额不是企业帐面反映的亏损额,而是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直接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2]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3] 

范例:

A企业2011年财务会计认定的收入总额为1250万,其中:

国家财政补贴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

期间费用和成本支出及其他支出合计800万元,A企业以前年度亏损20万元,已经过税务机关认可。

适用税率为25%。

通过以上公式可计算出:

A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1250-10-20-800-20=400万元。

应纳税额=400*25%=1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去项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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