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计算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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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计算题解析
一、某市一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月企业欲将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1辆对外转让。
已知该汽车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1万元。
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企业财务人员前往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拟有四种方案,分别为:
方案一,按20万元出售;方案二,按20.5万元出售;方案三,按19.99万元出售;方案四,按20.1万元出售。
要求:
作为注册税务师,请帮助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以企业所得税前收益多少标准判断筛选最佳方案。
答案:
一、某拟上市公司为了稳定队伍,2010年度在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年限、职称、职务及能力等因素后,出台了如下三项激励措施:
1.给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2.根据出资多少,给原出资的股东各购置面积不等的住宅一套,并将产权办到其本人名下;给非股东的副总经理以上员工,各购置一辆小轿车,并将产权办到其个人名下;
3.对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给予一定份额的股票期权,承诺在公司股票正式上市流通日,由公司以每股高出当日开盘价2元的价格回购。
请问,作为公司的财务经理,您认为:
上述各项激励措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
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个人所得税:
并入相关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2)为股东购置住宅企业所得税:
视为对股东的红利分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为副总以上员工购置轿车企业所得税:
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合理的允许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
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并人相关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3)给员工的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
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合理的允许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
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分摊为12个月进行计算,即代扣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取得的所得÷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二、某市安怡租赁公司购置了大量房产,专门用于出租,以取得租赁收入。
2010年1月天然化妆品厂拟租用安怡公司在市区的库房数间,用以存储产品及原料。
库房原值为1600万元,残值率5%,税法规定按20年折旧,假设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5%。
当地政府规定,房产的减除比例为原值的30%。
双方协商后,提出两个方案:
方案一:
安怡公司仅将库房租赁给天然化妆品厂,不提供其他服务,所储产品及原料由天然化妆品厂自行派人进行管理。
年租金收入为300万元。
双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
方案二:
安怡公司代天然化妆品厂存储并管理所储产品及原料,因此而专门配备的保管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管理费用每年20万元由安怡公司承担。
双方签订仓储合同,年仓储费300万元。
请以净收益为判断标准,对安怡公司的此项业务进行税收筹划,代为决策与天然化妆品厂签定何种合同。
(分析时不考虑土地使用税)。
答案:
解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租赁业、仓储业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
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1.2%计算缴纳,即: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率)×1.2%;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即: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金额×12%。
方案一:
应纳印花税=300×1‰=0.3(万元)
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应纳房产税=300×12%=36(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7%+3%)=1.5(万元)
房产折旧额=1600×(1-5%)÷20=76(万元)
应纳所得税=(300-0.3-76-15-36-1.5)×25%=42.8(万元)
租金收入净收益=300-0.3-76-15-36-1.5-42.8=128.4(万元)
方案二:
应纳印花税=300×1‰=0.3(万元)
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应纳房产税=1600×(1-30%)×1.2%=13.44(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7%+3%)=1.5(万元)
房产折旧额=1600×(1-5%)÷20=76(万元)
应纳所得税=(300-0.3-76―15-13.44-1.5-20)×25%=43.44(万元)
租金收入净收益=300-0.3-76-15-13.44-1.5-20-43.44=130.3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方案二净收益较高,所以,应当选择方案二,即与天然化妆品厂签定仓储合同。
三、某化妆品生产企业2008年打算将购进的100万元的化妆品原材料加工成化妆品销售。
据测算若自行生产需花费的人工费及分摊费用为50万元,而如果委托另一长期合作的企业加工生产,对方收取的加工费用也为50万元,此两种生产方式生产出的产品对外销售价均为260万元。
问题:
假定成本、费用、产品品质等要件都相同,且不考虑生产和委托加工期间费用,分别计算两种生产方式下应缴纳的消费税、企业利润,并指出两种生产方式的优劣。
(提示:
消费税税率为30%)
[解析]1.委托情况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500)/(1-30%)=214.28(万元)
应缴消费税=214.28×30%=64.28(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期间费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利润为260-100-50-64.28=45.72(万元)
在自行生产的情况下:
应缴消费税为260×30%=78(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期间费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利润为260-100-50-78=32(万元)
委托加工方式优于自行生产方式。
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门从事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
2007年3月2日,该公司出售普通住宅一幢,总面积91000平方米。
该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利息支出为l0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银行罚息(不能按收入项目准确分摊)。
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l0%。
企业营销部门在制定售房方案时,拟定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
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2000元/平方米;方案二:
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1978元/平方米。
问题:
1.分别计算各方案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
2.比较分析哪个方案对房地产公司更为有利,并计算两个方案实现的所得税前利润差额。
答:
方案一: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91000×2000=182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0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为88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2000+8800)×10%=1080(万元)
④从事房地产开发加计扣除允许=(2000+8800)×20%=2160(万元)
⑤允许扣除的税费合计=18200×5%×(1+7%+3%)=1001(万元)
⑥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8800+1080+2160+1001=15041(万元)
(3)增值额=18200-15041=3159(万元)
(4)增值率=3159÷15041×100%=21.O0%
(5)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3159×30%-0=947.7(万元)
方案二:
该公司将房价适当调低,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到每平方米l978元,则售价总额为17999.8万元,则:
(1)增值额=17999.8-[2000+8800+(2000+8800)×(10%+20%)+17999.8×5%×(1+7%+3%)]=17999.8-15029.99=2969.81(万元)
(2)增值率=2969.81÷15029.99 ×100%=19.76%﹤20%
该公司开发普通标准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方案二对房地产公司更有利。
两个方案的实现的所得税前利润差:
(18200-2000-8800-1000-1001-947.7)-[17999.8-2000-8800-1000-17999.8×5%×(1+7%+3%)]=-758.51(万元)
五、2008年6月20日,A公司和B公司达成协议,将A公司在某省会城市的一处房产转让给B公司,该房产的购入原值是500万元,账面净值是35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为600万元。
方式一:
A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处房产。
方式二:
A公司以该处房产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C(服务业);A公司将C公司的全部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
试比较A公司采用上述两种不同方式转让所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差异。
[答案]
方式一:
1.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合计为(1000-500)×5%×(1+7%+3%)=27.50(万元)2分
2.增值率=(1000-600)/600=66.67%1分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00×40%-600×5%=130(万元)2分
方式二:
1.不涉营业税金及附加2分
2.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分
27.50+130=157.50(万元)
方式一比方式二合计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157.50万元1分
六、某县A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处于所得税免税期间,拥有闲置房屋十间,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公司拟利用此房屋,有以下三套方案:
一是自行用于经商,装修需花费10万元,年销售额估计为200万元;二是出租给B单位用于经商,双方协议由A企业提供装修,装修需花费10万元,年租金20万元,租期5年;三是向C单位投资(共担风险),根据C单位的历年经营情况,估计将有年20万元的分红。
当地规定,房产税原值减除30%的余额计征,请您作为企业聘请的注册税务师,为企业选择综合税负率最低的方案。
(不用考虑印花税。
)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200/1.03*3%=5.83(万元)
应纳城建税=5.83*5%=0.29(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3*3%=0.17(万元)
应纳房产税=100*(1-30%)*1.2%=0.84(万元)
综合税负率=(5.83+0.29+0.17+0.84)/200*100%=3.57%
方案二: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应纳城建税=1*5%=0.0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3%=0.03(万元)
应纳房产税=20*12%=2.4(万元)
综合税负率=(1+0.05+0.03+2.4)/20*100%=17.4%
方案三:
投资分红不纳营业税
共担风险的投资不由投资单位缴纳房产税
综合税负率=0%
应选方案三。
七、某企业计划给某一级别职工发放的工资及奖金为60000元,列出了三种方案选择:
方案一:
每月发放工资2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
方案二:
每月发放工资2000元,6月发放奖金18000元,12月发放奖金18000元。
方案三:
每月发放工资4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
请您作为财务总监,对三方案进行税负比较,以辅助人力总监与总经理进行薪酬决策。
答案:
方案一:
每月发放工资2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
每月发放2000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6000/12=3000,适用税率15%,36000*15%-125=5275元。
方案二:
每月发放工资2000元,6月发放奖金18000元,12月发放奖金18000元。
每月2000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6月和12月发放的奖金只能选择一个月份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则另一个月的奖金与工资应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假设选择12月按照年终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6月份应纳税为(18000+2000-2000)*20%-1375=2225元,12月按照年终奖金计算的个人所得税18000*10%-25=1775元,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1275元。
方案三:
每月发放工资4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
1-12月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25=175元。
12月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12000*10%-25=117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75*12+1175=3275元。
方案三比方案二少725元。
综上所述,选择方案三:
每月发放工资4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少。
八、泉州某综合开发公司,是一家2007年成立的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一条龙服务的民营企业。
公司于2009年初斥资建成一栋商业楼,并于当年末完工。
经营面积达50000平方米。
2009年12月,房地产公司与一家跨国商业零售集团就商业楼的出租达成协议,自2010年1月起将该商业楼的一、二、三层租赁给商业零售集团做综合型商场,同时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该商业集团每月支付给房地产公司租金2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
房地产公司针对上述业务,分析2010年纳税情况如下:
(1)根据这个协议,房地产公司就该项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200×12×5%=120(万元)
(2)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
120×(7%+3%)=12(万元)
(3)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200×12×12%=288(万元)
注册税务师通过对房地产公司财务情况分析得知,租金200万中的30%为物业管理费的收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采取一揽子的办法,约定租金200万。
租金收入和物业管理费收入的成本率分别为30%和60%。
要求:
作为注册税务师,请您对此租赁业务进行筹划,以税前会计利润为判断标准,拟定新方案,同时阐述相关政策依据(不考虑题目中未涉及的税费)。
[答案]原方案:
相关税费=120+12+288=420(万元)
会计利润=200×12-200×12×70%×30%-200×12×30%×60%-420=1044(万元)
新方案: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出租房产应当从租计征房产税,但物业管理费不是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原方案中,企业没有将物业管理费切分出来,导致物业费按租金多缴纳了房产税。
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为140万,物业管理费为60万。
则房地产公司针对上述业务,纳税情况如下:
(1)根据合同,房地产公司就该项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物业管理费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140×12×5%+60×12×5%=120(万元)
(2)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
120×(7%+3%)=12(万元)
(3)房租收入,应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
140×12×12%=201.6(万元)
(4)以上相关税费合计=120+12+201.6=333.6(万元)
(5)会计利润=200×12-140×12×30%-60×12×60%-333.6=1130.4(万元)
修改后的合同比原方案增加利润86.4万元,节税86.4万元。
通过以下表格对比,可知是因为合理降低房租,减少了房产税的缴纳,即60×12×12%=86.4万元。
税种
原方案
新方案
差额
营业税
120
120
0
城建税及教育费
12
12
0
房产税
288
201.6
86.4
小计
420
333.6
86.4
九、某生产企业2010年销售收入2亿元,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30万元,大大超出了税法规定的0.5%的比例。
该公司决定就招待费超标问题(假定上述两个数据不变)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2010年税务筹划。
税务师事务所的咨询建议是:
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
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亿元对外销售;330万元的招待费用在两个公司之间分配:
生产企业承担160万元,销售公司承担170万元。
问题:
(1)请计算该公司招待费超标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2)请用数据分析筹划方案是否可行。
(1)该企业限制性费用超标,依据税法要进行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要根据20%和0.5%两个指标进行调整。
调整数据计算如下:
实际发生额的60%为:
330*60%=198(万元);
税前扣除的高限额为:
20000*0.5%=100(万元)
所得税前允许扣除100万元;
招标230万元。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230*25%=57.5(万元)
(2)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生产企业:
调整数据计算如下:
实际发生额的60%为:
160*60%=96(万元);
税前扣除的高限额为:
18000*0.5%=90(万元)
所得税前允许扣除90万元;
招标70万元。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
销售公司:
调整数据计算如下:
实际发生额的60%为:
170*60%=102(万元);
税前扣除的高限额为:
20000*0.5%=100(万元)
所得税前允许扣除100万元;
招标70万元。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70+70),
应纳税额为:
35万元。
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22.5万元(57.5-35)。
综上,此筹划方案可行。
十、拓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以2000万货币资金投资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
后因拓展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10年3月终止对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投资。
经对有关情况深入调查,注册税务师了解到。
1.终止投资时,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如下:
资产负债表——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单位:
万元
资产
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期末数
流动资产
6000
流动负债
1000
其中:
货币资金
6000
其中:
短期借款
1000
长期投资
0
长期负债
0
固定资产
0
所有者权益
5000
其他资产
0
其中:
实收资本
2000
盈余公积
500
未分配利润
2500
资产总计
6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6000
2.拓展投资有限公司终止投资有三种初步方案具体情况为:
(1)注销方案:
注销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支付从业人员经济补偿金及清算费用合计100万元,偿还短期借款1000万元后,收回货币资金4900万元。
(2)股权转让方案:
以500万元价格转让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的股权。
(3)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
先将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分回,然后以2500万元价格转让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的股权。
假定上述兰种方案都可行,其他情况都一致,拓展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可税前弥补的亏损。
投资主体投资情况汇总表单位:
万元
投资主体及其股权比例
投资方式
原账面价值
投资确认的公允价值
万保房地产开发公司(60%)
房产
400
600
海奥装饰公司(20%)
货币资金
200
200
达明塑钢厂(20%)
钢材
150
200
问题:
1.拓展投资有限公司三种终止投资方案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2.分别计算拓展投资有限公司三种终止投资方案实施后的税后净利润。
答:
1.
(1)注销方案:
收回的4900万元为清算后分得的剩余资产,相当于被清算企业(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中按股权比例计算的部分,为股息性所得,因此,(4900一2000)=2900(万元),全部为股息性所得,可全部作为免税收入。
(2)股权转让方案:
以5000万元价格转让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的股权,为财产转让收入,转让所得(5000—2000)=3000(万元),属于应税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000x25%=750(万元)
(3)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
分得的2500万元为股息性所得,为免税收入:
以2500万元价格转让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的股权,为财产转让收人,转让所得(2500-2000)=500(万元),属于应税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00x25%:
125(万元)
2.三种终止投资方案中,实现税后净利润情况为:
(1)注销方案:
2900万元;
(2)股权转让方案:
3000-750=2250(万元)
(3)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
2500+(500—125)=28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