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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执行积案对策

关于清理执行积案的对策研究

作者:

惠文

“执行积案”在法院工作中现实存在,这已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障碍,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此,清理“执行积案”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也已成为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本文笔者就执行积案产生的原因及清理执行积案的对策进行了探讨,以期找到执行积案的“出口”。

一、执行积案产生的原因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为此,产生了执行积案。

下面笔者就执行积案产生的原因从被执行人方面、法院方面和立法与社会协助执行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被执行人方面分析

1、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缺失诚信。

被执行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认为不执行也不能把他怎么样。

2、被执行人故意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法院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代社会被执行人的财产呈现多样化的格局,为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往往多种手法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界定。

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执行人常住地、户藉所地虽有居住房,但有的是租赁的房屋,有的是与其他非共同债务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被执行人承租他人的房屋不是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与其他非共同债务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在没有进行分家析产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确定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不能说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被执行人利用游击战术逃避法律执行。

一些长期在外经商、务工、务农的被执行人,一般不在户藉所在地的银行进行存款,即使购置了汽车、商品房一般也不在户藉所在地进行权属登记。

一些企业被执行人在工商注册地无财产、经营人员,但是年年进行年检,利用工商部门企业对分支机构登记不严的缺陷,使用其在外地的分支机构进行经营。

5、被执行人确无偿还能力。

有些当事人生活贫困,维持生计都困难,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些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守信于不顾,一心向钱看,其实只是“皮包公司”;还有些是不具备经营能力的经营者对自己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当发生风险后无力承担。

(二)从法院方面分析

从法院自身工作方面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立、审、执衔接不够好。

由于案件在立案和审理阶段采取的措施未能及时采取,这就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有了一定的空间和时间,给在执行阶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造成了难度。

2、在执行过程中组织不力,措施不当影响了案件的执结。

有些案件立案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不进行调查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也估计不足,仓促采取强制措施,使案件陷入被动;有些是执行信息不畅,执行措施未跟上致使被执行人转移了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

(三)从立法和社会协助执行方面分析

我现现在没有一部完整、具体、操作性强的执行法律,执行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协助与帮助方面还有欠缺,主要表现在:

1、立法滞后,如何确认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没有可执行的标准。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题,虽然加大了执行力度,而执行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而如何对当事人履行能力进行认定,缺乏具体的标准,由此涉及到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时,干警的手脚放不开,影响了执行。

另外,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的法律规定影响了执行效果。

按照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而在实践中,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即:

发执行通知书为主观上不想履行的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起到了通风报信的作用,程序上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主动权,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不协助执行。

一个大的城市涉及到人民币存储业务的金融机构多达二十余家,具有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的网点加起来有几百个。

为此,法院执行工作只有得到金融机构的协助执行,才能顺利执行。

但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机构有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愿意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

3、有协助义务的邮电部门不协助执行。

执行过程中,为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法院向电信部门提供了被执行人所用的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要求电信部门提供被执行人所装固定电话的具体位置等信息,但电信部门不予配合。

4、有协助义务的公安机关不协助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常常需要公安机关查询暂住人口资料来参考,而公安机关一般拒绝协助查询;另外,法院需要公安机关提供被执行人或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公安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从公安系统的整个网络中协助查询户藉资料,提供身份证编号。

5、有协助义务的工商部门不协助执行。

有线索表明一些被执行人在外地经营企业,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虽能在网络中输进被执行人的姓名及身份证编号,查出相应的企业名称,法定住所地,但工商部门找借口不肯协助查询。

6、有协助义务的房管等部门不协助执行。

一些被执行人因长期在外经营、生活,其在当地已购有商品房,但因房管部门不协助查询,法院无法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外地拥有房屋权属情况。

二、清理执行积案的办法和对策

为达到清理执行积案、疏通执行积案“出口”的目的,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笔者根据执行积案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执行积案“出口”对策,具体如下:

(一)加大普法力度,形成协助法院执行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的舆论氛围

协助法院执行不仅是法治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常实现方式,而且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亦是法定义务。

对各级领导干部要开展相关基础法律知识的重点普及教育,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在任用干部时,听取法院对干部的法律知识水评高低的评价,引入任用干部的法律水评一票否决制。

对公安、土管、税务、电信、具有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的人员,进行涉及协助执行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其认识到协助法院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加强宣传教育,使被执行人意识到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根本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只有守信才会发展,只有守信才有利于更长远的发展。

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当前可以和银行协调,使法院可以先行利用银行征信系统,并将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纳入社会信用的征信范围,及时披露不认真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员的不良纪录,建立健全惩戒制裁制度,调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完善落实执行长效机制,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三)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使被执行感觉到自觉履行义务是一种光荣。

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工作力度,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是清理执行积案问题的重要途径。

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执行工作进行宣传和报道,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加深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树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度和权威性,重点对拒不履行义务、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起到教育、威慑作用。

并对自动履行的债务人予以正面宣传,以树立自觉履行义务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建立“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抓好立案和审判工作,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法院的执行的是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调解等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为此必须做到严把立案关,提高审判质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给合”为执行打好执行基础。

实行立、审、执分离,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因权利过于集中而导致的司法腐败,提高工作效率。

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立案不把关,审判不保全等现象,立案把关不严,会使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不得不进行多方调查取证,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

审判不保全,造成审判、执行之间的严重脱节,延误了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最佳时机,造成执行困难。

所以应完善立、审、执分离的管理流程,使立、审、执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全院上下一盘棋的执行格局,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提高执行队伍素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为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必须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做到: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执行队伍政治素质。

经常组织执行干警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科学发展观有关论述,注重政治教育,提高思想觉悟,保持清正廉洁,促进公正执法。

2、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行队伍的业务执法水平,按时组织执行干警参加省、市法院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适时组织执行干警到外地、外单位参观学习交流,学习好经验,掌握新技能,扩大视野,增长才干。

3、加强对干警的责任意识培养,强化执行人员严格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意识。

坚持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通过查处、纠正,通报一批典型的执行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整顿执行秩序;及时掌握上级法院执行案件的信息,形成上下协调,上下联动,从而找到执行积案“出口”,同时也形成了执行的威慑机制。

(六)大胆进行尝试,创新执行方法。

长期以来执行方式方法单一,是我们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是案件得不到及时执结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大胆尝试,不断开拓执行工作的新路子。

1、探索陪审员参与执行新途径。

鉴于有的人民陪审员来自乡镇或街道居委会,他们了解当地社情民意,所以应尝试让人民陪审员参与部分有影响的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通过陪审员对被执行人的教育启发,消除对法律和法院的对立情绪,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及时履行义务,

2、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

有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可以对第三人财产权益进行执行。

因为追加、变更执行主体,对第三人财产权益的执行,都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益的保护,只有在这个环节赋予当事人强有力的救济手段,才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3、对难以找到线索的悬赏执行。

为更好地借用社会力量,及时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这样就可以达到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执行方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

4、对有财产不履行的大公司采取在新闻上曝光,

与新闻媒体联系,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

新闻媒体把协助法院限制高消费执行公告、公布债务人名录等曝光执行方式,作为公益事业协助宣传,形成舆论围剿,让被执行人尤其是有履行能力的大公司为其不主动履行判决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信誉代价,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5、采用开庭执行方式,增加执行透明度。

就是让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由执行法官当庭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行和谐执行。

通过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同意,使执行工作顺利执结。

6、灵活运用以物抵款、以劳抵款、债权转让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法院执行要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

对于没有执行款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其大件商品,用所得款项冲顶执行款;对于既没有钱,也没有东西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要采取“蓄水养鱼”的方法,可以为被执行人介绍工作,提高被执行人的收入水平,培养其履行执行义务的能力,以利于执行,或者让被执行人以劳务履行义务;另外在协商的前提下,还可以用被执行人的债权给付申请人执行人。

7、实在无法执行的建议建立执行救助基金,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和谐稳定

建议政府及其财政、民政部门会同法院就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执行救助基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执行不了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案件中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适当数额的救助金,以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群体的关怀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彻底解决执行积案问题。

(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

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会有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律义务。

1、以法律形式规定执行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譬如:

规定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的标准,打消干警的疑虑,使其有法可依;规范发放执行通知书;完善执行工作的制度和方式;界定并细化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禁止地方保护主义,规定全社会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维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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