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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体于所须进行之工作为选列拟执行之贸易便捷化措施

貿易便捷化行動與措施選單

(於2002年APEC第十四屆年度部長會議獲得通過)

下列具體之貿易便捷化行動與措施清單係由資深官員們提報予部長們認可通過。

其內容乃由各經濟體與其私部門經過協商後所確認。

此清單展示出可供各經濟體於2003年第一次資深官員會議(SeniorOfficialsMeeting;SOM)前,選列渠等為達成降低交易成本5%之整體目標,所擬採行之行動與措施內容。

該等措施一經擇定,各經濟體亦會致力估算執行此等措施所具備之潛在利益。

此一貿易便捷化行動與措施選單係一活性文件,本文件做為提供各經濟體選擇以個別、共同或透過開路者機制等方式施行貿易便捷化行動與措施類型之範例。

由於各經濟體要麼可自本選單中擇定措施,要麼可自定最適之其他措施,以達成降低交易成本之目標,故APEC貿易便捷化行動計畫提供了各經濟體所需之彈性,但也確保達成有意義之成果。

於此同時,根據APEC貿易便捷化行動計畫,各經濟體及相關次級論壇將適為利用貿易與投資自由化暨便捷化基金(TILFFund)逐步提出相關之能力建構與技術協助或合作性之計畫。

商品移動

1.關務及其他與貿易相關法律與規定資訊之公開可取得性

目標-提供貿易商精確、一致且易於使用之資訊,此等資訊與企業決策相關。

行動

a.透過紙本(如出版品)及電子傳送(如網際網路)等方式讓一般大眾易於取得關務及其他與貿易相關之法律、規定與指導原則等資訊。

b.針對關務及其他貿易程序成立諮詢點。

c.在規劃、執行及檢視與貿易相關之規定與程序時,應提供諮詢機會予權益關係者,並藉由此一程序獲取大眾建言;且應於明確時間內(withspecificturn-aroundtimes)清楚回應權益關係者之建言。

d.建立並更新關務及其他與貿易相關之網站,此等網站應易於從一般性之入口網站進入,如theAPECweb-site。

e.在APEC網站建立一APEC貿易便捷化資料庫,此資料庫包含各會員體與貿易相關程序之資訊以及一份與貿易相關行政部門之聯絡名單。

2.適當、透明且可預期之貿易相關程序

目標-與貿易相關之法律與規定其適用與執行應具一致性與不歧視性,俾落實適當、透明且具可預期性之貿易程序。

行動

a.針對低風險貨物,減少其貿易行政規定並採行快速之關務以及與貿易相關之程序,俾減少不必要之實體檢查及促進合法貿易之流通,如綠線通關(GreenChannel)。

b.全國各地關務部門及其他與貿易相關部門之政府官員均應以一致與不變之態度執行關務以及其他與貿易相關之法律與規定,並應避免任何不當之裁量。

c.核發與貿易相關之證照、批准或進出口所需之文件不宜有所延誤,以避免因公文要求致影響商品之跨境流通。

d.在海關人員與業務的管理上,有關關務廉政部份採用世界關務組織(theWorldCustomsOrganizaton;WCO)Arusha宣言揭示之標準;並提升廉政水準俾令會員體海關能更具責任感、一致性、可信賴及透明化,例如,可透過研擬與執行一套行為規範(acodeofconduct)來加以達成。

e.提升海關官員對於進出口貨物實體查驗之能力,以避免受檢貨品遭損壞並執行具效率及有效之檢驗。

f.檢視並簡化有關關稅及其他與貿易相關稅捐之退還手續,而且對於此等要求之處理不應有所延誤並應於法律/規定所訂期間內辦理。

g.全國各地應極小化須收取之保證金。

h.與商品跨境移動相關之權益關係者(包括報關行、貨主、倉儲業者等)建立公開、透明及合作之夥伴關係。

i.完全履行裝運前檢驗協定(thePSIAgreement)所列之原則與義務,且禁止宣告採用一般價格資料庫中之最低進口價格,或採用裝運前檢驗公司以此種方式所獲取之價格,做為裝運貨物之比價價格,此一作法與PSI協定所列義務不相符。

3.透過採行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公約,調和稅則分類(tariffstructure)。

目標-透過採行WCO/HS公約(此係商品分類之標準國際調和制度),以確保企業申請商品之分類具一致性、確定性與居平等地位。

行動

a.完全執行HS公約並納入HS2002年修正版。

b.採行法律/規定,以提供進口商約束性稅則分類;並藉由提供相關團體,含第一線海關關員,當地語言版之WCO/HS說明性註解,以確保在HS公約之應用上具一致性與不變性。

c.建構海關實驗室之能力。

d.令進口商得取得已發布之解釋函令電子檔。

4.依據京都公約進行簡化與調和

目標-透過簡化之關務程序及最佳範例,以促進通關及貨物運送之效率,俾嘉惠進口商、出口商及製造商。

行動

a.採納並完全執行修正版京都公約之正文與總附約,並儘可能擴及特定附約。

b.針對符合海關所訂標準之貿易商提供快速通關服務。

c.建立有效之預先審核制度,如:

稅則預先分類制度,包括須有一關員負責於進口時即提供預先審核之結果。

此等關員所引用之預先審核規定、指導原則與程序應透明化且在實務上可行。

審核制度應包含於明定期間內作出裁決結果且應提供機會對此等裁決提出申訴。

審核項目可包括a)商品分類;b)估價;c)標章與標示;d)配額;e)任何其他進入之要求。

d.建立保證金制度,以處理貨物報關稅金延付之情形,並確認能提供國際貿易擔保之金融機構(專業化之保證/保險公司)。

「此制雷同於國際商會所採行之貨物暫准通關證制度,但此制之貨品涵蓋範圍較廣,擴及所有貨物之報關。

5.與貿易相關程序之無紙化及/或自動化

目標-減少與貿易相關程序之紙本文件,並將該等程序予以自動化/電腦化。

行動

a.簡化通關程序並降低通關所需之紙本文件。

b.確保以具有同等效力之電子文件取代跨境貿易管理紙本文件之措施,對於涉及商品及服務業國際供應鍊之各方而言,係具媒體與技術中立性,安全且在操作上具相容性。

c.為政府相關部門間與貿易相關之憑證與資料的傳輸,建立一單一窗口及以網站為基礎(Web-based)之電子連結,俾令許可證簽發單位得於線上核發許可證,並將憑證以電子傳輸方式送至海關。

如:

部分經濟體允許其關務部門使用該等資料以進行貨物之通關,且允許使用者全程追蹤其文件流程狀況。

減少通關及其他與貿易相關程序所需之紙本憑證。

d.建立一套電子制度以供船運公司彙製與發送貨物艙單,並將此等艙單傳送至海關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

e.建立一套以網站為基礎之電子制度,將檢疫文件、健康證明、產地證明及標準證明之申請與核發,以電子傳輸方式送至進口管理單位。

f.消除紙本產地證明及由商會證明之要求。

修改報關憑證,允許在報關文件上註明原產地國別,消除須另附證明文件之要求。

允許業自動化其報關設備之會員體接受原產地國別及合於優惠條件之電子申報。

g.採行企業間貿易相關程序共同架構,如貿易電子資料交換服務系統(Trade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TEDI)及泛亞電子商務聯盟(Pan-AsiaE-CommerceAlliance;PAA)。

h.標準化共同資料要件及與貿易相關文件之格式,包括企業對企業(B2B)之文件,如提貨單、到貨通知單及保險證明書。

i.針對官方貿易相關電子化文件,建立跨境交換與相互認證協議。

j.建立私部門間與貿易相關電子化文件之安全交換共同架構。

k.採行電子化食品衛生檢驗及/或動植物檢疫制度。

l.採行電子化政府採購制度。

m.採行電子化原產地證明制度。

n.引進網路平台(web-basedsolutions),以供通關與交易狀況之查詢。

o.建立一完全電腦化之船務與港務營運平台。

p.發展一套整合報關及進口稅費繳納之自動化系統,且除了接受以現金或支票支付上述款項外,亦接受透過銀行業電子資金轉帳系統(ElectronicFundsTransfer;EFT)收取此等稅款。

q.針對進口商採行帳戶制(account-based)進口流程。

建立關稅與其他稅款徵收周期制(而非按逐筆進口案件徵收)。

6.採行標準之電子化格式及具一致性之資料要件

目標-針對業自動化之貿易相關系統,採用國際標準電子化格式以及共同資料要件,以調和APEC會員體間對資料要件之要求。

行動

a.針對關務及其他與貿易相關之程序採行UN/EDIFACT標準或其他標準之電子化格式。

b.執行確保關務及其他與貿易相關資料安全性與機密性之策略。

c.採行由WCO/G7所完成之標準化與簡化之共同資料要件與格式。

一俟WCO資料調和計畫要件(theWCOdataharmonizationprojectelements)完成後,即予採行。

d.採行網際網路相容系統以進行與貿易相關資料要件之傳輸。

7.採行WTO估價協定原則

目標-加速執行WTO估價協定有關商品估價之標準程序。

行動

a.完全履行WTO估價協定所列之原則。

b.採行法律/規定,以提供進口商約束性估價決議;且確保在WTO估價協定之應用上具一致性與不變性。

c.禁止宣告以最低進口價格(官訂最低價格)做為估算價格,因此舉與本估價協定所列義務不相符。

d.採行事後稽核通關制度,且此等制度應讓進口商得以查詢獲知。

8.透明之申訴規定

目標-藉由透明、獨立且及時的申訴機制,讓業者有機會針對可能是誤判或不適當之關務判決提出申訴。

行動

a.通過法律/規定以建立具透明審視之申訴制度,以及/或透過司法程序就關務判決與訴訟提出申訴。

b.採行程序以發行書面裁決資料。

c.刊登申訴裁決結果及申訴程序。

9.風險管理

目標-藉由採行具有彈性,適合APEC各經濟體之方法,促海關致力於高風險物品之管理及低風險貨品之流通。

行動

a.研擬並採行先進之風險管理方法,如系統化之貨物篩選技術(systemiccargo-profilingtechniques),及/或電腦化之風險管理系統,以辨識高風險貨物並減少實體查驗。

b.以雙邊及多邊(APEC-wide)方式,促進各會員體關務部門間資訊、情報以及文件之交換。

c.建立一套電子化申報系統,供進口商/出口商以及國際貨運業者向海關、港務單位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申報危險物品。

10.執行WCO快遞貨物通關之指導原則

目標-與快遞產業公會建立夥伴關係,執行世界關務組織”快遞貨物通關指導方針”所列原則。

行動

a.根據WCO快遞貨物通關指導原則採行快遞貨物法律/規定,並就快遞貨物建立一套簡化之通關程序。

b.建立專屬通關窗口以處理快遞貨物。

c.針對快遞貨物提供全天候通關服務。

11.進口貨品暫准通關之規定,如加入ATA貨品暫准通關證公約(theA.T.A.Convention)或伊斯坦堡公約(theIstanbulConvention)。

目標-協助企業將貨物(諸如商業樣品、專業器材、貿易工具與展覽品)運送通過邊境,及藉由設立暫時性核准貨物進口的標準程序而在海關如何處置該等貨物方面具有高度確定性。

行動

a.簽署加入貨品暫准通關證公約及/或伊斯坦堡公約,以處理暫時准許進口貨品,並確保所有法律、規定與程序與該等公約相一致。

b.採行標準文件與程序以處理暫時准許進口之貨品。

c.設立專屬窗口以處理暫時准許進口貨品之通關。

d.建立一套電子通關證合作系統。

標準

1.促進APEC會員體之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相調和;針對技術性法規之研擬與執行,採行良好作業規範。

目標

a.將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相調和,俾減少產品須適用多重之標準並加速貿易之進行。

b.確保技術性法規之研擬與執行不會產生不必要之貿易障礙或對生產者與消費者造成不合理之成本。

行動

a.針對業獲同意之優先領域進行與國際標準相調和之工作,並於個別行動計畫中提供更新資料。

b.依據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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