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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沪少数民族服务指南

 

来沪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指南

 

一、关于办理居住登记

(一)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哪些信息?

根据《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的信息采集表逐项填写。

对来沪人员,使用《来沪人员信息登记表》,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来沪人员基本信息、居住信息、联系方式、就业信息、机动车信息等项目。

(二)来沪人员如何办理居住登记?

1.本人备齐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住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2.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窗口领取),确认后签名;

3.当场拍摄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免费);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材料齐全的,收取押金,当场制作、发放《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三)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四)住所证明有哪些要求?

1.“房地产权证”,是指记载申请人本人姓名的房地产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包括,一是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二是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集体宿舍证明”有统一样式,由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需经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核实、确认。

4.“寄宿证明”有统一样式,由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出具,经房主本人签名后,由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核实、确认及辖区社区民警审核并签名确认。

(五)《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到期怎么办?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不再续签。

持证人应当在《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材料重新办理。

(六)《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在沪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持证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

(七)《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遗失、损坏怎么办?

可到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住登记窗口办理挂失或补办手续。

(八)申办《上海市居住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九)《上海市居住证》适用哪些范围?

在本市就业、投资开业、就读、进修以及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的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办《居住证》。

(十)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来沪人员可向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咨询申办条件。

符合申办条件的,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后,到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十一)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十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收取什么费用?

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十三)《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有效期是多久?

《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有效期均为一年,每年签注一次。

(十四)《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就业等信息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或其他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十五)《上海市居住证》的签注时间要求是什么?

持证人应当在其《上海市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十六)《上海市居住证》遗失后怎么办?

持证人证件遗失后,应当及时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挂失和补办手续。

(十七)哪些情况下《上海市居住证》要被注销?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

1.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

2.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

1.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2.持证人己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十八)如何查询居住证的有关信息?

持证人可以通过或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查询本人居住证的有关信息。

 

二、居住证享受的配套公共服务事项

(一)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

l.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孕前优生咨询和婴幼儿早期启蒙咨询指导;

3.免费接受宫内节育器随访、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避孕节育手术相关的术中用药和术后预防性用药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

4.晚婚晚育的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本市规定的同等休假;

5.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在职来沪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政策生育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可享受哪些教育服务?

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其同住的适龄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三)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享受哪些民生服务保障事项?

l.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3.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4.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5.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6.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8.参加评选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四)来沪人员在本市如何免费办理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续?

已婚来沪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本人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续,并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五)来沪人员是否可享受上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城乡居民,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都能平等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来沪人员同样可以平等地享受到本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本市自2011年起,共实施十二类4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是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止、高血压与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夫保健、老年人保健、计划生育保健、学校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等内容,与国家基本卫生服务项目相比较,共增加三大类21项内容。

凡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还可在本市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与持证人员同住的未成年子女还可以接受儿童预防接种、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六)来沪人员享受上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是否要支付相应费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各级财政保障所需经费,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医疗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

(七)持有本市居住证件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哪些公安证照办理服务?

凡持有本市居住证件的来沪人员均可申领本市各类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申请出具在沪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签注、边境通行证件等事务。

(八)持有本市居住证件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哪些公共住房保障服务?

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并符合本市其他规定条件的来沪人员,均可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租房运营机构提出公租房申请,享受公租房保障。

(九)本市哪些单位应当履行登记来沪人员姓名等信息的义务?

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以及身份证件和居住证件的种类、号码:

1.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

2.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3.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

按照本市规定由用人单位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用人单位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以及居住信息。

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十)来沪人员租住房屋应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持有效身份证件、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备案。

承租房屋的人员应如实向房屋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三、关于居住证及积分管理

(一)来沪人员如何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来沪人员,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由上海市公安局统一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申办条件和相关办理地址可咨询962222和12345。

(二)来沪人员如何申办《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来沪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的住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随迁子女也要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不再续签。

持证人应当在《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材料重新办理。

申办条件和相关办理地址可咨询962222和12345。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如何申请积分?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

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和21世纪人才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

达到标准分值的(目前为120分),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查询积分的,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21世纪人才网()或者持《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具体申办条件和相关办理地址可咨询12333和12345。

(四)积分申请时需递交哪些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注:

有关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请详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3〕40号)。

 

四、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

(一)随迁子女在沪享受学前教育需要哪些条件?

近年来,上海积极建设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鉴于当前上海正面临入园高峰,全市各区县政府将根据辖区内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随迁幼儿入园。

如果该地区公办幼儿园在保障本市户籍适龄子女入园需求后确有一定学额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就读公办幼儿园。

如果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园的人数多于公办园数额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人口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先后顺序标准,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园。

无法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幼儿园就读。

上海市各区县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和入园需求的情况差异较大。

对于随迁子女在沪享受学前教育的条件,各区县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区县适龄随迁子女入园具体规定。

各区县将在保障本市户籍适龄子女入园的基础上,依据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持《上海市居住证》年限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

来沪人员也可选择让其随迁子女进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就读。

(二)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具备哪些条件?

从2014年起,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其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提供其父母一方一定期限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2014年要求登记、2015年要求连续2年登记、2016年及以后要求连续3年登记)和一定期限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2014年要求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2年、2015年及以后要求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入学报名时,由其父母携带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一定期限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户口簿、适龄随迁子女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预防接种证,在当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文件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到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地点)申请就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范围内统筹安排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三)持《上海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沪参加中考和高考应具备什么条件?

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目前为达到120分,下同),其子女为应届初三学生或l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原初中毕业学校)或居住证所在区县参加中考。

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其子女参加中考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可参加高考。

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及以上,其随迁子女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的,可参加高考。

相关报名程序具体信息请查询当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发布的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

(四)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本市中职校需要什么条件?

符合义务教育就读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如不符合在本市参加中考的报名条件,但连续有本市初中阶段3年学籍(逐步过渡,2014、2015年要求2年、2016年及以后要求3年),且为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可在本市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报考“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招生),市往届初中毕业生,不能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包括“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招生)。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本市中职校所需条件为:

1.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条件。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职业教育的基本条件与义务教育相同。

2.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初中学校就读3年(逐步过渡,2014年、2015年要求2年,2016年及以后要求3年)。

同时,还要考生本人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持有本市初中学校出具的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证明和考生自愿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书。

(五)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如何继续升学?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高职、中职和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是一样的。

符合义务教育就读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参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以参加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三校生”高考的专科录取(“三校生”高考仅限应届生,往届生不能参加)。

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为本市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应届毕业生,且持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含)以上,均可根据招收“专升本”高校的要求,报名参加由相关高校组织的“专升本”考试。

 

五、关于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一)目前有哪些来沪人员列入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范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强调,办理就业登记的外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基本要求。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人员试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规定,目前本市已有“医院外来护工”、“来沪家政服务人员”、“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来沪农业从业人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等5类来沪人员被列入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范围。

具体政策可咨询12333或者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查询。

(二)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1.符合灵活就业登记条件和登记范围的来沪人员,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到指定地点办理行业“灵活就业证明”。

2.办妥行业“灵活就业证明”的,凭个人身份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行业“灵活就业证明”和个人证件照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

3.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本次灵活就业登记起始日期。

4.来沪从业人员每次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的,须重新办理。

据了解,为了规范出具行业“灵活就业证明”的办理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都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操作办法。

外来从业人员在办理“灵活就业证明”时,可以拨打以下5个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①市卫生计生委12320(医院外来护工);

②市商务委962512(来沪家政服务人员);

③市民政局96220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

④市工商局12315(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

⑤市农委12316(来沪农业从业人员)。

 

六、关于办证缴费

(一)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从事个体经商的,按照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须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经审批同意后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如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如何办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从事餐饮服务的,按照本市食药监局有关规定,须到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分局(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有关要求具体如下:

1.受理范围: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

(1)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

(2)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中央厨房;

(4)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2.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及具体相关制度;

(6)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9)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复印件);

(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关于居住房屋租赁

(一)《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出租房屋的条件是什么?

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15号令)明确,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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