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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流程及制度牌

 

塔勒德镇法律援助流程

援助对象

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有本本镇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可以向塔勒德镇法律援助站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援助范围

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七)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九)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十)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十一)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站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办理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援助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填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且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其资格证明。

管辖

(一)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站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

(二)县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

(三)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如果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塔勒德镇律援助站电话:

5261148

 

法律援助站规章制度汇编

塔勒德镇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承诺

一、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有问必答

二、免收受援当事人全部费用

三、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援助申请并作出是否提供援助的书面决定,十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业人士提供援助。

四、工作日内提供八小时咨询服务

联系人:

屈馥香唐护民

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处理投诉,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每年回访受援当事人四次以上,回访人数十人以上

七、严把法援案件质量关,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塔勒德镇法律援助站咨询接待制度

一、工作日内应当有专人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来电,勤务工作由内勤负责,解答法律咨询由中心律师(或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负责,不得随意关门或电话不能。

二、咨询接待由首问人员负责到底,不得互相推诿、搪塞。

三、接待人员:

应当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态度诚恳,富有同情心,不得使用粗暴的言语及行为。

四、解答法疑问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并一次性告知来访者,确属疑难问题可提交全体律师讨论后择日予以答复。

五、接待来来宜主动做好接待记录备查,注明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六、对来访者的疑问原则上当时答复并登记接待效果,确属当时难以答复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来访者。

七、来访者提出的法律事务属法援范围的,应指导其提供法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属法援范围的,应指导来访者请求其他职能部门解决。

八、不得收取来访者的任何费用,亦不得引诱来访者采取诉论行为而为他人介绍法律业务。

九、接待终结,接待人应明确表示欢迎来访者再来。

受援人须知

一、受援人应是本辖区内居民本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

二、受援人应按法援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农民工为受援助人的,法援机构免予审查提供帮助

四、受援人对法援机构或援助人员收取财物的行为应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五、法律只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无理要求得不到保护

六、受援人不得要求援助人员采取不正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七、受援人应承担诉讼风险,不得将诉讼风险转嫁法援机构或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或援助人员严得失职除外

八、受援人应听取援助人员的正确意见,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受援人承担

九、受援人员行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法援机构将拒绝继续提供援助

十、因政府财政支持有限,法援机构暂不承担鉴定、翻译等费用的垫付义务

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制度

一、申请法律援助一般应提供书面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法援中心统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申请书可由本人提交,也可由代理资格的人提交或由机关、社团、群组等单位转交,直接送达申请书有困难的,可邮寄法援中心

三、提交法律申请书应附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法援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足材料并做必要的调查,补齐材料之日视为受理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应为本辖区居民或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上级法援机构分派办理的法援案件除外

五、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提供援助,符合援助条件的,在十日内指派具体人员承办;不符合援助案件的制作《不予援助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的权利

六、案件初审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后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主任审批后由中心统一安排法援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七、人民法院指定的法援案件免予审批

八、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本辖区不宜受理的,可及时报请上级法援机构审办

案件指派制度

一、法律援助站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指派工作,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利受援人的基本原则

二、法援案件优先由法援专职人员具体承办,确需指派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供援助的,尽可能以轮流的方式指派,确保辖内有义务提供法援服务的人员,合理承担援助义务

三、刑事法援案件应当指派法援专职律师或社会执业律师承办

四、经审查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站应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指派具体承办人员开展工作

五、人民法院指定的法援案件,法律援助站应在收到指定函之日起三日内安排援助人员并函告人民法院

六、同一法律案件的同一受援当事人,可酌情指派l—2名援助人员提供帮助

七、指派通知可直接送达受指派人员,也可送达受指派人员所在单位

八、拒绝援助或未按指派要求履行援助义务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重大援助案件讨论制度

一、下列援助案件应提交讨论后实施援助:

1、受援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以十人为起点)

2、在本辖区或区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重在、疑难、复杂的案件

4、其他有必要讨论的案件

二、案件讨论由法律援助站站长主持,与会人员至少三名以上执业律师(含法援专职律师、应邀的社会执业律师),同时可酌情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到会

三、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逐一发表对案件的意见,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由法援工作人员的实施援助

四、案件讨论会应做好记录备查,记录应明确各与会人员的意见及讨论结果并装卷归档

五、法律援助站应将讨论结果告之受援当事人,并征询受援人本人的意见,是否愿意接受援助

六、法律援助站酌情支付应付邀与会人员误工补助

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办法

一、法援案件质量管理由本辖区法援机构统一负责

二、法援机构采取追踪、调查、评价等有效措施对援助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办理刑事法案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会见笔录

2、进行阅卷,有阅卷笔录或复制的证据材料

3、进行必要的调查,有取得的证据材料

4、按时出庭,有当庭发表的辩护词或意见

5、有良好的辩护效果《见法律文书》

6、有完整的卷宗备查

四、办理民行法援案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询问受援当事人

2、必要的受援当事人

3、阅卷或复印案卷材料

4、按时出庭,发表代理意见

5、体现代理效果<见法律文书>

6、有完整的卷宗备查

五、办理非诉讼援案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询问当事人

2、调查了解案情

3、提供结案依据(含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等)

4、提供卷宗备查

六、法援机构对案件质量的评估以书面审查为主,个案调查为辅的机动方式;对受援人反映强烈的个案,法援机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七、案件质量评价标准为:

优、合格、不合格。

对优质的法援案件,法援机构应总结扩广并酌情给予援助人员奖励;对不合格的法援案件,应现令整改,暂扣援助人员补贴,情节严重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八、法援机构对援助案件的质量逐一把关、逐一评价、汇总统计,以年度为限对外公布办案质量相关情况

九、法援机构对案件质量评价应听取受援人的意见,受援人表示满意的,应评价为合格以上等级;受援人不满意或投诉的,应调查核实后再确定等级,并负责做好受援人的安抚工作,以免矛盾升级

十、对相关业务部门或人民群众反映的办案质量问题,法援机构应予重视,待调查核实后函复反映人,以维护法援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要求立卷归档。

二、立卷归档工作由具体承办法援业务的援助人员负责。

三、档案按年度和一卷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援助人员应在援助业务终结后领取办案补贴前立卷归档。

四、诉讼援助卷按以下顺序立卷:

1、卷内目录

2、援助申请书或指定函

3、受援人的身份证明

4、受援人的经济困难证明(免审查除外)

5、援助案件审批文书

6、法律援助决定文书

7、指派通知或函(存根)

8、相关证据材料(含会见笔录)

9、辩护词或代理词

10、出庭通知书

11、法律文书

12、结案报告

五、非诉讼卷(咨询代书除外)按以下顺序归档:

1、卷内目录

2、援助申请书

3、受援人身份证明

4、经济困难证明(免审查除外)

5、审批文件

6、法援决定书

7、指派通知或函

8、相关证据材料(含询问当事人笔录)

9、结案文书(含调解书、裁决书等)

10、结案报告

六、立卷人应用钢笔填写封面及卷内目录并编页码备查,内容要整齐,字迹应工整。

七、凡不符合立卷要求的,法援机构审查后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整理合格后接收档案。

八、法援机构对立卷档案登记造册归入档案室保管备查。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援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援助档案。

二、法援机构本级援助档案应在援助事项终结后三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三、法援机构各法援工作站的援助档案在年度内统一移交法援机构归档保管。

四、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由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封面注明。

五、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方便查阅。

六、档案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可以调阅,但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由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七、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经法援机构鉴定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销毁。

八、档案管理人员异动,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妥交接手续。

九、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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