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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

合同法名词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截了当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差不多原则:

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全然规则。

要约:

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确实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拖延: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

所谓拍卖是以公布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益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同意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事实上确实是承诺。

强制缔约:

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要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确实是讲,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

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任利益遭受缺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今后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以今后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差不多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所以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差不多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要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行为默示形式:

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往常,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益。

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明显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益。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要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舍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益。

先合同义务:

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讲明、告知、注意及爱护等义务。

合同的变更:

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样情形下差不多上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先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益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担: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益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担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益并负担义务。

合同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益。

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益,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储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混同:

是指某一个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

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

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赔偿缺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

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全然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益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

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刻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

确实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差不多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

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

是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显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幸免同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形,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

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样以金钞票为对价补偿受害方缺失的利益。

法律责任竞合: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按照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益人可选择适用有关的法律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竞合:

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专门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原则,凡显现有其他专门法规范能够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差不多原则。

合同讲明:

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懂得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

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益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样品买卖:

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物资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易货交易:

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钞票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供用电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赠与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能够是有偿合同,也但是无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治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余外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益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益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益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租赁合同:

确实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转租:

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有咨询题。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方同意。

非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赶忙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还能够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的补救措施。

房屋租赁合同:

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

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酬劳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物资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合同要紧权益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刻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

货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为物资的运输合同。

合同要紧权益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一定的物资运输任务,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技术合同: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益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益、义务内容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咨询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推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判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酬劳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咨询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酬劳的合同。

保管合同:

也叫寄予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能够是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

仓储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托付合同:

是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

是指行纪人同意托付人的托付,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

居间合同:

是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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