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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doc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五条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民用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所制定的以及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

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

主任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及各驻场单位应当落实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安全政策、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与处置、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第八条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在机场使用手册中载明。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并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

第三节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

内容包括自身履行职责情况和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同时还应当组织对驻场运行保障单位进行评估,以确定他们履行相关规定和职责的情况。

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本机场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向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办)备案。

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认可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

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机场资料库应当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检查单和记录表格,详细记录对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

记录应包括电子文件和纸制文件。

纸制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56号令)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程序,机场关闭程序应当包括导致关闭的各种因素、对引起关闭因素的现场确认及现场确认的人员、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关闭的决定权归属人员、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

临时关闭机场/跑道(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持证上岗制度。

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持证上岗。

与运行安全相关的岗位主要是指:

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总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

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违章人员的空侧控制区证件至少半年。

再次申请空侧控制区证件时,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

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所规定的内容。

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运行安全问题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

(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

第二十五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

(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记录被修订内容的目录编码、执行日期、修订日期、换页人等;

(三)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手册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

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本机场的各部门、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

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确定各部门、岗位应当遵守的手册内容,并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

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已批准手册的相应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的相关内容相违背。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节 手册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的任何修改,应当在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部门及其相关岗位人员,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一)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机场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

(三)手册执行过程中,对于同一问题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

(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

(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安全运行管理要求的;

(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最新规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在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

第三十四条 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与实际不符、内容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问题时,应当及时按程序告知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发现手册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 手册修改的生效应当符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

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

道面破损的修补应当平整、牢固和防滑,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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