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示范合同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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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示范合同2

 

编号: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目录

第一条释义……………………………………………………………………………………2

笫二条条声明与保证…………………………………………………………………………3

筇三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3

第四条委托资产………………………………………………………………………………7

第五条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9

第六条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0

第七条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0

第八条资金清算与交收安排…………………………………………………………………13

第九条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13

第十条对账与报告义务………………………………………………………………………14

第十一条投资监督……………………………………………………………………………15

第十二条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税费………………………………………………………16

第十三条期末资产清算………………………………………………………………………17

第十四条保密事项……………………………………………………………………………18

第十五条文件档案的保存……………………………………………………………………18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8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19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19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处理……………………………………………………………21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21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21

附件一:

划款指令及相关业务授权书(格式)………………………………………………23

附件二:

初始委托资产清单(格式)…………………………………………………………24

附件三:

相关账户信息………………………………………………………………………25

附件四:

委托资产追加和提取通知函(格式)………………………………………………26

附件五:

乙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格式)………………………………………………………28

附件六:

投资委托书…………………………………………………………………………29

附件七:

委托资产对账单(格式)……………………………………………………………30

附件八:

投资主办人详细资料(格式)………………………………………………………31

附件九:

风险揭示书…………………………………………………………………………32

附件十:

委托资产情况通知函………………………………………………………………3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管理人):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托管人):

鉴于:

l、甲方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

2、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已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3、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已取得“证券公司受托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4、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甲方提交的委托资产,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丙方作为托管人。

5、乙方已经向甲方详细了解:

甲方的身份、资产来源、投资经验、风险认知度与承受能力、投资偏好和对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等基本情况。

6、甲方承诺其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做出的陈述完全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7、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承诺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

8、乙方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对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做任何承诺并承担责任。

乙方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9、丙方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客户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客户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

指甲方、乙方和丙方签署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2委托资产:

是指甲方拥有合法处分权、依法委托乙方投资管理并由丙方托管的本合同标的财产,包括甲方合法持有的,托管人托管的现金,以及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金融资产。

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资金来源于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

1.3银行托管专户:

指丙方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在丙方指定营业机构为委托资产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用于:

(l)存放委托的现金资产:

(2)办理委托资产相关投资交易发生的资金清算,以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资产发生的追加、提取以及终止时的资金清算:

(3)用于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管理费、托管费和证券交易税费等的支付。

1-4初始委托资产:

是指管理运作起始日开始时委托资产的总额,即现金期初余额。

1_5管理费:

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委托资产管理服务,而由甲方向乙方所支付的贽用。

1.6托管费:

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由丙方提供的委托资产托管服务,而收取的相关费用。

1.7管理运作起始日(以下简称“运作起始日”):

丙方向乙方出具《委托资产管理运作起始通知书》的当日为运作起始日。

1.8结算期间:

是指甲方将委托资产委托给乙方管理并由丙方托管的每个运作期间。

第一个结算期间自运作起始日起壹年(也即第一个结算期间的终止日为运作起始日对应的下一年同一日的前一日,若因特殊原因该日非工作日,则该结算期间的终止日为该日前一个最近的工作日),第二个结算期间为运作起始日对应的下一年同一日起一年,依次类推。

1.9工作日:

指中国境内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营业的交易日。

1.10划款日:

指丙方根据乙方的划款指令,将银行托管转户上的资金划出的日期。

第二条声明与保证

2.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l)甲方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

(3)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4)甲方声明已听取了乙方指定的专人对乙方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2.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乙方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3)乙方声明已指定专人向甲方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弈,提示甲方阅读风险揭示

(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乙方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2.3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丙方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丙方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根据本合同监督乙方投资行为等职责;

(3)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管理人、委托人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托管人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第3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本合同中享有如下权利:

a行使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权利:

b.取得委托资产投资收益:

c在资产委托管理期限内,自行行使所持证券的权利,但甲方书面委托乙方行使权利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d.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力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e.按照本合同约定,终止委托管理;

f取得委托资产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股、配股、股息等;

g.依据本合同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定期从乙方和丙方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h.根据证券市场情况的变化,提议补充或修改本合同中关于投资品种的有关条款:

i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在本合同中承担以下义务:

a.甲方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

b保证委托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或妨碍乙方对该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情形;

c.甲方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d.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交付委托资产,并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文件及投资限制等资讯,同时保证这些文件的真实性;

e.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f.甲方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

g.在向乙方、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

h.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乙方告知其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

I.甲方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甲方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委托资产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j.甲方承担因甲方违约或甲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对乙方和丙方造成的损失;

k.甲方在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发生变动对,应于lO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i.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或约定的其他义务;

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l)乙方往本合同中享有以下权利;

a.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提供与其身份、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b按照本合同之约定,管理委托资产:

c.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以及扣收相关税费;

d根据本合同之约定,终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管理服务:

e.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在本合同中承担如下义务:

a充分向甲方介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乙方的资产管理能力,同时充分披露相关业务的风险;

b.应当了解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

c.选派适当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甲方的委托资产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允许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技能管理委托资产,保护甲方的则产权益,不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d.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同意变更、补充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的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不得自行转让或同意第三方转让上述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不得放弃上述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中乙方的任何权利。

乙方与第三方在履行上述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过程中发生任何重大事项从而可能影响乙方在相关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中的任何权利或甲方的任何利益的,乙方应当向甲方及时报告:

e乙方不得将委托资产挪作他用,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等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f.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委托资产和乙方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g.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委托资产转委托第三人进行管理;

h.应当将为甲方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丙方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消算交收;

i.每月度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上一月度《资产委托投资管理月报》、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j.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甲方;

k.每个结算期间届满或管理运作提前终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按时与丙方进行期末资产清算,并向甲方出具《委托资产管理清算报告》.在甲方足额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并向丙方支付托管费以及支付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之后,允许甲方提取或转移委托资产;

I.监督甲方履行委托资产投资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m.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n接受甲方的账户查询,供甲方实时了解委托投资管理账户的运作情况:

o.乙方在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管理人员、投资主办人、风险控制负责人、财务人员、工作场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p.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q.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甲方;

r.乙方在发生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重大事项的,乙方应当立即以合理方式告知甲方;

s.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3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的权利

a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

b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

c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丙方的义务

a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现金收付事项:

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b每月度月初4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供的上月度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委托资产对账单等资料进行复核:

c管理期限届满或管理运作提前终止日后l4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出具的《委托资产管理清算报告》进行复核;

d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

e按照本合同监督乙方投资行为,发现乙方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照会的规定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未能改正的,丙方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乙方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f.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甲方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构查询服务;

g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委托资产

4.1委托资产的管理、保管与处分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之各项条件下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委托投资管理服务,丙方同意担任委托资产管理的托管人。

(2)委托资产独立丁乙方、丙方的固有财产,并由丙方保管。

乙方、丙方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乙方、丙方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资产。

(4)乙方、丙方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乙方、丙方的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乙方、丙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乙方、丙方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对,乙方、丙方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通过专用账户运作委托资产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乙方保管。

(7)丙方对委托资产的保管责任为:

保管银行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对于委托资产投资银行存款的,丙方保管相应的银行存款协议书及存款凭证原作;对于委托资产投资于沪深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之外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不包括银行存款),丙方保管相应的资产凭证或合同复印件。

丙方不对处于自身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4.2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银行托管专户

a.银行托管专户的开户应遵循下述开户要求:

银行托管专户以甲方的名义开立: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丙方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以甲方的名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本委托资产的银行托管专户。

b.银行托管专户的预留印章中应至少包含一枚丙方指定印章。

银行托管专户的开户资料、丙方指定预留印鉴的印章由丙方保管和使用。

c丙方将为银行托管专户开通网银功能并申请两枚网银秘钥,甲方和乙方在此同意并确认,该两枚网银秘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丙方保管和使用,该两枚网银秘钥用于丙方根据乙方有效指令办理证转银操作。

d银行托管专户不得透支、不得取现,保管期间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

e.住保管期间,由丙方对银行托管专户全权控制和管理,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乙方不得自行采取使得银行托管专户、该专户的预留印鉴等无效的行为,否则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2)其它账户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4.3委托资产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移交

(1)乙方应在运作起始日或之前向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甲方应予以协助:

a.划款指令及相关业务授权书(见附件一);

b初始委托资产清单(格式见附件二)。

该初始委托资产清单须由甲方和乙方共同书面确认,并由乙方于运作起始日之前向丙方提供。

c.丙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初始委托资产的移交

a.甲方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足额划拨至银行托管专户。

b丙方在以下条件全部达到的当日向甲方及乙方发送《委托资产管理运作起始通知书》:

a)丙方收到上述第

(1)项指定的全部文件资料:

b)银行托管专户已收妥初始委托现金资产(若有);

丙方向乙方发出《委托资产管理运作起始通知书》的当日为运作起始日,也即托管起始日。

4.4委托资产的追加和提取

(1)管理期限内,甲方可随时增加委托资产,但应当在委托资产追加日当天上午12点前将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四)传真至乙方,乙方确认后将其确认的书面通知传真至丙方。

甲方应将追加委托资产及时、足额划拨至丙方为本委托资产开立的银行托管专户,丙方于银行托管专户收到追加委托资产的当日以书面回执形式传真至乙方。

乙方将不承担由于甲方通知不及时而使其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所可能造成的投资机会丧失或未能取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潜在损失。

(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资产本金余颤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取部分委托资产。

(3)管理期限内,甲方若需提取委托资产,应当在提取日上午12点前,将提取金额、提取时间等事项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四)乙方。

甲方和乙方应做好委托资产变现工作(若需),若因市场原因造成委托资产中的证券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甲方不能提取委托资产的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和丙方不承担因甲方提前提取委托资产而产生的任何投资损失。

乙方应对甲方发送的提取委托资产的书面通知进行确认后,在划款日的当日向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将甲方提取委托资产的书面通知传真给丙方,丙方对划款指令审核后相应执行划款指令并于指令执行当日以书面回执形式传真至乙方。

甲方指定的提取委托的收款账户信息如附件三所示。

委托资产的追加和提取在资金到账日/支付当日按金额法全部计增或计减委托资产本金。

4.5甲、乙、丙三方应建立业务联系人制度,确定本合同有效期内三方业务联系人及岗位职责权限。

任何一方业务联系人发生变更都需以约定方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

第五条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5.1乙方应当本着应有的谨慎和勤勉,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决策机制,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向甲方提供委托资产管理服务,并以委托资产的安全及稳定收益作为委托投资管理目标。

5.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之各项条件下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委托投资管理服务,本委托资产投资范围为: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票据资产、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及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以及委托人书面认可的其他低风险投资品种。

投资于上述金融工具的比例为0-100%。

乙方应保证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

若委托资产需要投资除上述投资范围之外的投资品种,则乙方应获得甲方书面授权,并提前通知丙方。

若委托资产需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收益权、其他同定收益类产品以及除上述投资范围之外的投资品种,则乙方应提前通知丙方,乙方与丙方应为此类投资另行协商相关托管操作事宜(如交易清算、相关投资品种的估值与核算细则、投资监督内容等),并确定相应的运营前准备时间。

5.3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投资范围进行合理的投资,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不得超越该投资范围。

5.4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协商形成补充合同后,可适当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和限制三方约定的投资范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协商修改,订立书面补充合同。

5.5乙方不得以委托资产用于以下投资:

(1)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债券正回购金额不得高于前一工作日资产净值的100%。

5.6投资执行流程

(l)甲方通过传真向乙方发送《投资委托书》(附件六)的内容)。

(2)乙方签章后通过传真同复并执行。

第六条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6.1投资主办人的指定

本定向资产委托管理的投资主办人由乙方指定(投资主办人的资料见附件八);乙方确认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之投资主办人不兼任乙方所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6.2投资主办人的变更

乙方因以下情况需更换投资主办人:

(l)投资主办人辞职/离职:

(2)投资主办人内部调整;

(3)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投资主办人。

乙方在更换投资主办人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予以确认或否认,甲方否认的,应在出具否认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合同。

协商期间,投资主办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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