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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罪的经济分析以火车票为对象解析

2008年5月第30卷第3期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ChinaThreeGorges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

Mav2008V01.30

No.3

倒卖车票罪的经济分析

——以火车票为对象

吴乾辉1。

熊利华2

(1.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湖北武汉430063;2.生命人寿宜昌支公司,湖北宜昌440000)

摘要:

每到春节或长假期间,倒卖火车票就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此,试图将倒卖车票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运用法经济学分析的工具,对倒卖车票犯罪主体个人行为选择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从全新的角度剖析倒卖车票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并提出经济学控制策略。

关键词:

倒卖车票罪;成本;收益;控制中图分类号:

924.3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6219(2008)03—0090一03

一、倒卖车票犯罪问题的提出

倒卖车票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现代汉语词典》对“倒卖”的解释是:

“低价买进,高价卖出。

多指投机倒把”。

倒卖车票问题最突出的是倒卖火车票,而除火车票之外的其他车票倒卖问题并不严重。

本文讨论倒卖车票犯罪,其对象仅限于火车票,对倒卖除火车票之外的其他倒卖车票犯罪并不涉及,即:

车票在本文中仅指火车票。

当前,我国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火车票的价格形成并不是市场调节的结果,使得在铁路运输高峰期,倒卖车票行为也进入高发期。

倒卖车票成为春节、国庆等黄金周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

票贩子手中到底有多少火车票?

南昌铁路公安局对2004年春运期间该局收缴的倒卖火车票进行统计时发现,铁路民警收缴火车票3200余张。

按照正常情况下一列火车承载2000多名旅客来计算,2004年春运期间被抓获的票贩子在南昌铁路局管段内倒卖的火车票足够开行一辆满载列车。

作为倒卖车票现象在法律上的极端表现,倒卖车票犯罪的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法经济学是以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理论为前提,以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为指导,以波斯纳的经济效益观及对法律的系统分析为操作模式的理论体系。

由于

倒卖车票犯罪的发生期一般在春节、国庆等铁路运输

高峰期,平时倒卖车票问题并不严重,本文将利用法经济学这一新的研究工具及其主要理论即成本效益分析,来探讨倒卖车票犯罪的成因及其预防。

二、倒卖车票犯罪的经济学解释

1.倒卖车票犯罪的宏观社会机制成因分析市场经济中千百万独立决策的个人与企业作出自己的消费与生产决策。

这些决策是通过市场上价格的调节得以协调一致的。

用价格协调经济活动称为市场机制或价格机制。

价格是由需求与供给自发决定的。

需求是消费者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某种物品量,随价格上升而减少,随价格下降而增加。

供给是生产者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某种物品量,随价格上升而增加,随价格下降而减少。

当某种物品的需求与供给相等时,就决定了该物品的市场价格,经济学家将这种价格称为均衡价格。

均衡价格的形成过程正是市场机制调节经济的过程。

但是,春节期间的火车票并没有形成均衡价格。

一方面,春节期间人口流动量大,铁路部门尽管增加运量,但是增加的几趟列车也无法解决供小于求的巨大供需矛盾;另一方面,由于火车票价格的波动牵涉面较大,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火车票的价格限制。

2007年春节以前,每年运输高峰期火车票均有小幅上

收稿日期:

2008—04—07

作者简介:

吴乾辉(1973一),男,湖北武汉人,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经济犯罪研究。

 

万方数据

涨,但是2007年春运期间,铁路硬座票没有涨价。

由此可见,春节期间的火车票价格的形成并不是市场机制调节的结果。

由于火车票价格低于均衡价格,且上升受到限制,必然存在超额需求或供给短缺。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供小于求的方法有三种:

配给(由铁路部门决定将火车票给谁)、排队(按先来后到的顺序原则)和黑市。

票贩子和乘客之间的交易正是黑市交易。

票贩子或者拉帮结伙装成旅客购买车票,或者与铁路有关人员勾结把票弄到,然后以黑市的均衡价格卖给旅客。

只要存在火车票价格限制,票贩子倒票就有利可图,钻价格政策的空子是票贩子的理性行为。

票贩子的存在既损害了旅客的利益,又损害了铁路部门的利益。

旅客不得不付出高价,而这种高价又不由铁路部门所得。

铁道部和价格部门限制火车票价格的意图也许在于维护旅客的利益,但实际却损害了旅客的利益。

2.倒卖车票犯罪的微观个体成本效益分析第一,倒卖车票犯罪的成本分析。

决定人类社会选择的根本,在于预期与估计的行为结果在收益上大于实施行为支付的成本。

理性的主体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他们在作出一定行为之前,也要对这种可选的行为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大小进行预测和比较,从中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

要分析倒卖车票犯罪的个体发生机制,必须首先剖析倒卖犯罪行为的成本和收益。

违法行为的成本包括实施行为过程中所作出的物质耗费,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以及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给予的惩罚和制裁。

就倒卖车票犯罪而言,与其他违法行为一样存在犯罪成本.这个成本既有必然成本,又有法定成本还有机会成本。

必然成本是指经济主体实施特定经济违法行为本身必然要承受的资源耗费等代价。

法定成本是指法律规定经济主体实施特定经济违法行为应当承受的代价,它实质上就是法律对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制裁。

而机会成本则是指因犯罪而失去应当获得的正常收入。

一是必然成本。

犯罪的必然成本是为实现犯罪行为的主体所付出的代价,而倒卖车票犯罪的特殊性在于,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一般与铁路部门有关人员相勾结,其利用的是手中票源的稀缺性,另一方面,由于铁路运输票价比公路、航空运输票价低,甚至低于火车票本身的市场均衡价格,使得倒卖车票犯罪的必然成本非常低。

二是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东

西而放弃的东西。

对倒卖车票犯罪而言,其机会成本就是不进行犯罪活动而可以获得的正常收入。

以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分配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孕育了倒卖车票犯罪。

分配不均或者分配不合理的现象给公平、公正等社会价值观念带来了重大威胁,社会中的低收入阶层或无业人员在春节、国庆等黄金周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纷纷投身于倒票行为中。

对于倒卖车票犯罪人而言,对自身收入的不满是重要原因,其无收入或因工作所能带来的低收入与其追求犯罪所带来的丰厚收益相比,在此时已可以忽略不计了。

三是法定成本。

法定成本是违法犯罪行为区别于一般经济活动独有的成本,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受的代价,它实质上就是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制裁。

法定成本是犯罪行为成本的核心,其由刑法规定,是犯罪人支付的成本中最高昂的一种,所以下文将对倒卖车票犯罪的法定成本作详细阐述。

影响法定成本的几个主要因素是,犯罪行为的究责率和惩罚的严厉程度,以及实际惩罚效果。

以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倒卖车票犯罪的犯罪法定成本偏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倒卖车票犯罪行为的究责率低。

尽管铁路民警日夜辛劳,但是打击倒卖车票犯罪难度大,查处成本过高,仍然不足以完全打击利益熏心的“黄牛党”。

据一位票贩透露,长期混迹于火车站的他们早已摸清了铁路售票窗口的放票时间和规律,即使不通过内线熟人,他们通过雇人循环排队或亲自上阵也能买到大量发往民工流向地的车票∞。

尽管打击倒票的风声虽紧,但票贩自有高招。

他们纷纷藏匿到“地下”,利用“票托”到车站“拉客”。

一旦找到买主,就到远离车站的地方进行倒票交易。

一些票贩子还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和交通工具到返城民工较多的城郊或农村进行异地交易。

众多“一票难求”的旅客只能出高价从他们手中买到原本不应该如此紧俏的车票,甚至不少旅客因此买到了假票。

其次,从惩罚的严厉程度看,我国对倒卖车票犯罪惩罚机制不尽合理是造成倒卖车票犯罪前赴后继的原因之一。

一个法制国家,刑罚的威慑性是预防犯罪的主要方式之一,犯罪的高发生率所反映的并不是它的社会可取性,而在于将刑罚定到足够高的水平以取得百分之百的威慑作用的困难性。

在我国的处罚方式分为死刑、徒刑和罚金,实质上是对人生命、自由的处罚和对财产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

倒卖车票,情

91

 

万方数据

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最高刑处3年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的最高罚金刑也只是票证价格的5倍。

即,倒卖车票犯罪额达到3年徒刑的标准后,其处罚成本则相对不变,所以由理性人的结论可知,犯罪人将力图取得远远超过处罚成本的收益,往往会孤注一掷,更加疯狂地满足自己的欲望。

因为“重刑罚”的边际威慑是非常小的,甚至会适得其反。

如果对犯有轻微伤害罪和谋杀罪的罪犯都处以死刑。

那么,刑罚对谋杀罪就没有边际威慑力。

如果对偷了5美元的小偷给予砍手之罚,他宁愿去偷5000美元。

事实证明,这种资源的浪费是巨大的。

第二,倒卖车票犯罪的收益分析。

倒卖车票犯罪获得的直接收益是巨大的。

2007年2月间,上海市一名医生利用网络高价倒卖火车票,一张13元的车票竟然加价97元②。

倒卖车票直接损害了旅客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火车票流通秩序,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这种损害远远大于犯罪人所获取的利益。

对犯罪人来说,当其犯罪成本小于收益时,即预期收人大于其必然成本、机会成本及法定成本之和,就有可能会作出犯罪的决策,对于他来说,这种决策是经济的,但是却给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火车票尚没有完全形成均衡价格,加之由于受惩罚几率及严厉性的影响,犯罪成本偏低,倒卖车票犯罪的成本降低。

当收益与成本差异巨大,火车票又给罪犯带来了很大的收益并不易发现的情况下,倒卖车票犯罪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三、倒卖车票犯罪的法经济学控制策略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调节犯罪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保证犯罪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这样理性的主体就不会选择犯罪行为。

针对我国目前所处转型阶段及倒卖车票犯罪的状况,具体对策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科学地设定和执行倒卖车票犯罪的法定成本。

立法者在设定法定成本时,必须注意保持经济违法行为的法定成本、必然成本与机会成本之和大于犯罪行为的收益,这是法定成本的最低限。

从我国的刑法体系看,对倒卖犯罪的规定主要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

一方面,由于最高刑是3年

有期徒刑,春节期间由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

人性化的执法思想的影响,犯罪人容易获得缓刑;同时,作为一种处罚方式的罚金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罚金的追缴也不尽人意。

常常存在重刑轻罚

的情况。

而重刑充其量就是3年。

对于倒卖车票犯罪来说,犯罪的主要收益是金钱,在加大一定程度的监管与惩罚力度后.其犯罪预期收益将大打折扣,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加强徒刑和罚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可以说是形势所趋。

第二,严格追究犯罪人责任,提高处罚几率。

理性的主体选择犯罪行为,大多出于对受罚率作了过低的估计。

之所以会保持这种乐观的态度,固然有其主观上的原因,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因为违法行为的实际受罚率不高。

因此,必须大力提高犯罪行为的受罚率,以免法定成本贬值。

建议春节期间对于倒卖车票的违法行为适用拘留措施,对于以春运或长假期间的车票为犯罪对象的倒卖车票罪慎用或不适用缓刑和不起诉。

第三,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削弱倒卖车票犯罪的社会机制因素。

火车票在本质上是铁路运营部门和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凭证,通常只有火车站的署名,而没有乘客的署名,对这种现象人们习以为常。

这种做法方便,但是也存在大量的漏洞,当火车票可以自由流通的时候,票贩子就把铁路运输合同当成期货来炒做了。

囤积居奇应运而生。

如果实行火车票实名制,火车票不能自由流通,市场均衡价格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其经济意义。

例如,高校学生半价票由于与学生证挂钩,就没有出现倒卖半价票的现象。

火车票实名制或许是会增大投资,但绝对不是铁路部门所不能够承受的。

注释:

①见http:

//jdz.jxcrl.cn/get/JXNew矗/0522117531385260.hun,最后访

问时间为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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