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421830 上传时间:2022-10-10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3.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docx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docx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四川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以及《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川发改体改综合〔2017〕169号)精神,在试点期间更好的引导市场主体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满足的条件

(一)符合省级电力规划

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省级电力规划,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开展前,应由市(州)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并纳入全省电力规划。

(二)符合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定义

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可视为增量配电网。

增量配电网应与电网企业资产边界清晰,不产生交叉供电,不产生重复建设。

发电企业及其资本原则上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申请报告获批

各市(州)根据《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组织业主单位编制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申请报告(并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报告须明确试点范围、内容和工作安排。

报告在充分论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批复后实施。

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试点流程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转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中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

(一)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

1.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上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已纳入全省电力规划。

方案应明确增量配电项目的试点范围和建设运营主体确定方式等内容,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2.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报告,报告应包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具体规划、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同时应明确项目的实施步骤和与上级电网接入点等具体内容,报告应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3.确定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

各市(州)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程序需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增量配电业务经营年限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参见附件2)。

包含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用户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应由国有控股的业主投资建设,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股。

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增量配电业务投资运营相应的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投资建设。

4.项目核准

项目业主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且具备核准条件后,按照项目核准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核准权限核准项目。

5.项目建设

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项目招投标和项目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6.项目验收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核准建成后,核准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进行验收,电网企业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规定、流程详见附件3)。

7.取得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权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可申请项目运营权,也可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主体进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权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取得供电、电力业务许可。

(2)

配电网试点项目运营主体须向四川省能源监管办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新增供电营业区项目业主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供电营业许可。

(3)核定配电价格。

(4)

增量配电业务业主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配电价格核定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的有关规定核定配电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

(5)取得运营许可。

(6)

投资建设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且项目验收合格的业主,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申请所需材料及申请书模板详见附件4)。

获得运营权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将配电网运营权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7)并网运行。

(8)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运营权后,项目运营主体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申请规定和流程详见附件5)。

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增量配电业务运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上述

(1)至(4)步骤重新办理增量配电业务运营权申请。

(二)非电网公司存量电网资产转增量配电试点项目试点流程

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发布之前(2016年10月11日)形成的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网资产可以申请转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

1.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上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已纳入全省电力规划。

方案应明确增量配电项目的试点范围和建设运营主体确定方式等内容,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2.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报告,报告应包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具体规划、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同时应明确项目的实施步骤和与上级电网接入点等具体内容,报告应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3.确定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

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网资产转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可确立存量资产持有主体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也可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程序需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4.项目验收

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网资产转增量配电网项目,核准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对存量转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进行验收,确定该存量配电网资产是否满足继续服役条件,电网企业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规定、流程详见附件3)。

5.取得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权

项目业主可申请项目运营权,也可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主体进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

配电区域包含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的用户,其配电区域的配电网运营主体应是国有控股,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股。

(1)取得供电、电力业务许可。

(2)

配电网试点项目运营主体未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须向四川省能源监管办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配电网试点项目运营主体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供电营业许可。

(3)核定配电价格。

(4)

增量配电业务业主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核定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的有关规定核定配电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

(5)取得运营许可。

(6)

投资建设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且项目验收合格的业主,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申请所需材料及申请书模板详见附件4)。

获得运营权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将配电网运营权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7)并网运行。

(8)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运营权后,项目运营主体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申请规定和流程详见附件5)。

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三)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

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即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一部分为新建配电网,另一部分为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其试点流程参照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

本类增量配电业务项目,新建部分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业主,招标程序需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由市(州)组织新建资产业主和存量资产业主成立混合所有制(股份制)公司,确立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

配电区域包含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的用户,其配电区域的配电网运营主体应是国有控股,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股。

单一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区域内原则上只应有唯一业主对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进行运营。

三、运营权的收回

增量配电业务运营主体无法履行应有责任和义务,供电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满足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中强制退出条件的,依法收回其经营权,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由地方政府依法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

其配电网资产通过协议约定等合理方式无偿移交给指定的电网企业。

 

附件:

1.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模板

2.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内容

3.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验收流程

4.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运营权申请书模板

5.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并网运行流程

 

附件1: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模板

XXX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表

编号:

日期:

项目名称

试点区域

可附图

电网现状

可附图

接入电压等级

年用电量

负荷结构

是否包含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等用户

项目业主

确定方式

简述试点的基础及主要优势

试点计划安排

联系人/联系方式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备注

 

XX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

 

一、试点项目概况

(1)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该范围应由明确的地理信息,如道路、河流、坐标点等进行界定,并附图。

(2)试点项目供电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规、产业政策等方面内容。

(3)列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必要性。

从积极响应电力体制改革要求、满足试点项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有效降低用户购电成本等方面简述必要性。

二、试点项目供电范围内的电网及供用电现状

(1)电源情况

包括已建及在建电厂的名称、性质(公用、自备)、产权归属、装机容量、并网情况、前三年发电情况等。

(2)负荷电量情况

前三年全社会用电负荷、分行业分类别用电情况,执行电价。

(3)用户情况

当前共有用户数及装接容量;各用户上年用电量。

用户产业及行业分布情况,供电主体情况。

附表说明。

试点区域若有重要用户,填写用户名称,以及近两年用电量。

(4)电网现状情况

公用电网方面:

截至上一年底,各电压等级电网设备台帐及产权归属,包括线路名称、线路起止点、线路型号、线路长度、上年度最高负荷;变电站名称、电源点、主变容量、出线数量、上年度最高负荷等信息;10千伏配变数量、配变容量;低压线路长度等。

列表及附地理接线图说明。

专用设施方面:

截至上一年底,试点项目供电范围内的客户专变和线路台帐及产权归属。

主要内容同上。

(5)在建或已开展前期工作的电网项目情况

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项目投资、核准或审批备案情况,当前建设进度。

三、试点项目规划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机械仪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