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申报的4种处理方法学会了你也是会计高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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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申报的4种处理方法学会了你也是会计高手

异地申报的4种处理方法学会了你也是会计高手

异地申报的4种处理方法,学会了你也是会计高手!

我们都知道,施工企业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在异地都要先预缴税款才能开具发票。

一般计税按照2%预缴,简易计税按3%预缴,相应的要缴纳城建、教育、地方教育附加,而且还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有的地方甚至还要工程开票收入的0.4%-2.5%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所得)。

在当地预缴的税款,我们次月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候,预缴的税金又该如何申报递减当月税款呢?

1、先看看增值税的申报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意思就是,异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在附表(四)的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六列”本期实际递减额或税额处填写,也就是下图中蓝色标注的地方填写。

本期发生额为本月按照:

销项减去进项计算的应缴纳增值税金额,本期实际递减税款填异地预缴的税款,这样主表里面就会自动计算,按照计算出来是金额缴纳即可。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申报

先看看国税总局文件:

《财税[201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

也就是说,我们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以主表最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另外:

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存在差异,不需要补缴和不能申请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由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则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时,已经将预缴的增值税抵减了,也就是算的时候也就“抵减了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异地经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如果大于企业实际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在预缴的增值税已经同时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就是多“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现在没有政策规定可以申请退回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就是说,你的附加税在地方是按照预缴的增值税为依据计算的,那么回到主管税务所,如果是简易计算,你不用缴纳增值税,那就不牵扯申报附加税。

如果是一般计税,你的增值税是扣减了当地预缴税款后来计算的,所以在主管税务所只需要针对缴纳的增值税部分计算申报即可。

3、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等规定,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因此,企业在进行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将在外地预缴的0.2%所得税税额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进行抵减。

预缴申报表(下图):

我们很多小伙伴在实际中把这块没有去做申报,导致年报的时候,系统带不出来这块的数据,就得去国税大厅重新修改季度申报表,有的税官还牵扯到查账,非常麻烦。

所以,季度时候一定要把这块金额统计出来做特定业务申报(在上图蓝色部分填写)

4、异地预缴个人所得税

从今年年初开始,想必很多施工企业会计在去异地预缴税款的时候,当地税务局直接给核定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税务局解释是企业未做全员全额申报,必须核定,我们先看看国家税务总局是怎么规定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在实务中,很多地方税务局,他直接就给你按照收入的0.4%到2.5%来给你进行核定了,这个问题,我们在实务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给你核定个人所得税,会计人员应该要求施工所在地税务局在完税凭证上打交款单位,在右下角备注栏写清楚“XX单位异地施工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那么施工企业在异地的人工成本,就可以直接进成本。

借:

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

银行存款

凭证上面写明:

异地施工工资薪金个税的完税凭证号码及复印件。

表示企业在异地的人员个人所得税已经进行了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就不用再做全员全额申报处理了。

2、如果企业想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应该在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时候向当地税务所表达企业准备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意愿,大厅就会给企业分配一个专管员,企业按照专管员的要求准备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就可以在异地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了,但是2019年牵扯到社保问题,估计这块的审核会更加严格。

最后,企业一旦进行了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得再按照核定来征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异地施工企业预缴的4种税款的一些申报方法。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为盼。

....................................分隔............................................分隔.............................

异地申报的4种处理方法学会了你也是会计高手

异地申报的4种处理方法,学会了你也是会计高手!

我们都知道,施工企业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在异地都要先预缴税款才能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我们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以主表最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另外:

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存在差异,不需要补缴和不能申请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由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则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时,已经将预缴的增值税抵减了,也就是算的时候也就“抵减了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异地经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如果大于企业实际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在预缴的增值税已经同时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就是多“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现在没有政策规定可以申请退回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就是说,你的附加税在地方是按照预缴的增值税为依据计算的,那么回到主管税务所,如果是简易计算,你不用缴纳增值税,那就不牵扯申报附加税。

如果是一般计税,你的增值税是扣减了当地预缴税款后来计算的,所以在主管税务所只需要针对缴纳的增值税部分计算申报即可。

3、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等规定,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因此,企业在进行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将在外地预缴的0.2%所得税税额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进行抵减。

预缴申报表(下图):

我们很多小伙伴在实际中把这块没有去做申报,导致年报的时候,系统带不出来这块的数据,就得去国税大厅重新修改季度申报表,有的税官还牵扯到查账,非常麻烦。

所以,季度时候一定要把这块金额统计出来做特定业务申报(在上图蓝色部分填写)

4、异地预缴个人所得税

从今年年初开始,想必很多施工企业会计在去异地预缴税款的时候,当地税务局直接给核定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税务局解释是企业未做全员全额申报,必须核定,我们先看看国家税务总局是怎么规定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在实务中,很多地方税务局,他直接就给你按照收入的0.4%到2.5%来给你进行核定了,这个问题,我们在实务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给你核定个人所得税,会计人员应该要求施工所在地税务局在完税凭证上打交款单位,在右下角备注栏写清楚“XX单位异地施工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那么施工企业在异地的人工成本,就可以直接进成本。

借:

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

银行存款

凭证上面写明:

异地施工工资薪金个税的完税凭证号码及复印件。

表示企业在异地的人员个人所得税已经进行了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就不用再做全员全额申报处理了。

2、如果企业想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应该在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时候向当地税务所表达企业准备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意愿,大厅就会给企业分配一个专管员,企业按照专管员的要求准备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就可以在异地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了,但是2019年牵扯到社保问题,估计这块的审核会更加严格。

最后,企业一旦进行了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得再按照核定来征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异地施工企业预缴的4种税款的一些申报方法。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为盼。

....................................分隔............................................分隔.............................

异地申报的4种处理方法学会了你也是会计高手

异地申报的4种处理方法,学会了你也是会计高手!

我们都知道,施工企业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在异地都要先预缴税款才能开具发票。

一般计税按照2%预缴,简易计税按3%预缴,相应的要缴纳城建、教育、地方教育附加,而且还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有的地方甚至还要工程开票收入的0.4%-2.5%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所得)。

在当地预缴的税款,我们次月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候,预缴的税金又该如何申报递减当月税款呢?

1、先看看增值税的申报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意思就是,异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在附表(四)的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六列”本期实际递减额或税额处填写,也就是下图中蓝色标注的地方填写。

本期发生额为本月按照:

销项减去进项计算的应缴纳增值税金额,本期实际递减税款填异地预缴的税款,这样主表里面就会自动计算,按照计算出来是金额缴纳即可。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申报

先看看国税总局文件:

《财税[201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

因此,企业在进行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将在外地预缴的0.2%所得税税额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进行抵减。

预缴申报表(下图):

我们很多小伙伴在实际中把这块没有去做申报,导致年报的时候,系统带不出来这块的数据,就得去国税大厅重新修改季度申报表,有的税官还牵扯到查账,非常麻烦。

所以,季度时候一定要把这块金额统计出来做特定业务申报(在上图蓝色部分填写)

4、异地预缴个人所得税

从今年年初开始,想必很多施工企业会计在去异地预缴税款的时候,当地税务局直接给核定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税务局解释是企业未做全员全额申报,必须核定,我们先看看国家税务总局是怎么规定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在实务中,很多地方税务局,他直接就给你按照收入的0.4%到2.5%来给你进行核定了,这个问题,我们在实务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给你核定个人所得税,会计人员应该要求施工所在地税务局在完税凭证上打交款单位,在右下角备注栏写清楚“XX单位异地施工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那么施工企业在异地的人工成本,就可以直接进成本。

借:

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

银行存款

凭证上面写明:

异地施工工资薪金个税的完税凭证号码及复印件。

表示企业在异地的人员个人所得税已经进行了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就不用再做全员全额申报处理了。

2、如果企业想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应该在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时候向当地税务所表达企业准备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意愿,大厅就会给企业分配一个专管员,企业按照专管员的要求准备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就可以在异地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了,但是2019年牵扯到社保问题,估计这块的审核会更加严格。

最后,企业一旦进行了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得再按照核定来征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异地施工企业预缴的4种税款的一些申报方法。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为盼。

....................................分隔............................................分隔.............................

异地申报的4种处理方法学会了你也是会计高手

异地申报的4种处理方法,学会了你也是会计高手!

我们都知道,施工企业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在异地都要先预缴税款才能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我们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以主表最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另外:

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存在差异,不需要补缴和不能申请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由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则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时,已经将预缴的增值税抵减了,也就是算的时候也就“抵减了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异地经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如果大于企业实际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在预缴的增值税已经同时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就是多“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现在没有政策规定可以申请退回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就是说,你的附加税在地方是按照预缴的增值税为依据计算的,那么回到主管税务所,如果是简易计算,你不用缴纳增值税,那就不牵扯申报附加税。

如果是一般计税,你的增值税是扣减了当地预缴税款后来计算的,所以在主管税务所只需要针对缴纳的增值税部分计算申报即可。

3、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等规定,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因此,企业在进行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将在外地预缴的0.2%所得税税额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进行抵减。

预缴申报表(下图):

我们很多小伙伴在实际中把这块没有去做申报,导致年报的时候,系统带不出来这块的数据,就得去国税大厅重新修改季度申报表,有的税官还牵扯到查账,非常麻烦。

所以,季度时候一定要把这块金额统计出来做特定业务申报(在上图蓝色部分填写)

4、异地预缴个人所得税

从今年年初开始,想必很多施工企业会计在去异地预缴税款的时候,当地税务局直接给核定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税务局解释是企业未做全员全额申报,必须核定,我们先看看国家税务总局是怎么规定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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