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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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doc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4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TJ321-7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17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TJ321-76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标准执行以来的经验,吸收了部分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七章和五个附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本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增加了混凝土分项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在各分项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对预制构件检验批质量等级评定的规定;提出了确定每批构件产品率的要求和以此对构件外观质量和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合格点率加以修正的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321-89相配套,给出了相应的结构性能检验指标及其计算方法;扩大了结构性能检验评定中二次抽样检验方法的应用范围等。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0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企业管理,确保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施工现场生产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第1.0.3条本标准中的主要质量要求和检验指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验,分为模板、钢筋、混凝土、构件和结构性能五个分项。
检验内容包括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
第2.0.2条模板、钢筋和构件三个分项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评定的结果是考核生产班组制作质量的依据。
第2.0.3条模板、钢筋和构件制作质量的等级,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一、合格
1.保证项目:
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
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允许偏差项目:
允许偏差项目的检查点应有70%或70%以上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其余的检查点也应基本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二、优良
在合格的基础上,允许偏差项目的检查点应有90%或90%以上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注:
①对每件柱、桁架、薄腹梁及墙板等构件的模板、钢筋和构件,在同一允许偏差项目中,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标高、横截面尺寸以及重要预埋件、预留孔洞时,应分别量测并参与评定。
②在构件分项的质量评定中还应包括构件外观质量的检查:
并按允许偏差项目的规定进行评定。
第2.0.4条模板、钢筋、混凝土和构件的制作质量,均应在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的基础上,由专职检验人员根据本标准所规定的检查数量随机抽样,并按检验批进行检验和评定。
第2.0.5条钢筋和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钢筋加工和焊接的机械性能、混凝土强度、构件的结构性能等,均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提出试验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2.0.6条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设计图纸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有关规定。
有专门质量要求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必须在设计图纸中注明相应的检验要求。
第2.0.7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施工现场的质量检验部门应根据钢筋、混凝土、构件和结构性能的试验、检验资料,评定每个检验批构件的质量等级。
当上述各分项的质量均为“合格”时,该批构件评为“合格”;在合格的基础上,构件分项的质量为“优良”时,该批构件评为“优良”。
注:
预制混凝土构件厂的生产质量水平可按本标准附录三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
第2.0.8条对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作出标志,并出具“构件合格证”,交付使用单位。
第2.0.9条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经过检验,当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对经过返修不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的构件,允许返修并重新检验。
返修方法和检验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三章 模板
(Ⅰ)保证项目
第3.0.1条模板及其支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严禁产生不允许的变形。
检查数量:
模外张拉的钢模应抽查同一类型、同一规格模板的10%,但不少于3件;其它模板应逐件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用手摇动或量测检查。
模外张拉钢模应在最大张拉力状态下进行检验。
(Ⅱ)基本项目
第3.0.2条用作底模的地坪、铺设的底板以及胎模等应平整光洁,不得产生影响构件质量的下沉、裂缝、起砂或起鼓。
检查数量:
逐件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和量测检查。
第3.0.3条模板的缝隙不应漏浆。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应安装牢固。
检查数量:
逐件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和摇动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3.0.4条模板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3.0.4的规定,其合格点率按下式计算:
a=(1-Nw/Nt)×100 (3.0.4)
式中α——合格点率;Nw——不符合要求的检查点数;Nt——总检查点数。
检查数量:
新制作的模板和大修后的模板,应逐件检验;对连续周转使用的模板,应根据构件质量情况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的模板应作出验收标志。
注:
当每件模板的尺寸偏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返修:
①出现超过允许负偏差值的检查点;
②出现超过允许正偏差值1.2倍的检查点:
③出现3个或3个以上超过允许正偏差值的检查点。
模板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表3.0.4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薄腹梁、
桁架
梁
柱
板
墙板
桩
长
±10
±5
0
-10
±5
0
-5
±10
用尺量两角边,取其中较大值
宽
+2
-5
+2
-5
+2
-5
0
-5
0
-5
+2
-5
用尺量测一端及中部,取其中较大值
高(厚)
+2
-5
+2
-5
+2
-5
+2
-3
0
-5
+2
-5
侧向弯曲
1/1500且≤15
1/1000且≤15
1/1000且≤15
1/1000且≤15
1/1500且≤15
1/1500且≤15
拉线,用尺量测最大弯曲处
表面平整
3
3
3
3
3
3
用2m靠尺和塞尺量测
拼板表面
高低差
1
1
1
1
1
1
中
心
位
置
偏
移
插筋、
预埋件
5
5
5
5
5
用尺量测纵、横两中心线位置,取其中较大值
安装孔
3
3
3
3
3
3
预留洞
10
10
10
10
10
10
主筋保护层厚
+5
-3
+5
-3
+5
-3
±3
+5
-3
±3
用尺量测
对角线差
7
5
桩
项
3
用尺量两个对角线
翘曲
1/1500
1/1500
1
用调平尺在两端量测
设计起拱
±3
±3
拉线,用尺量跨中
注:
l——构件长度(mm)1/1500且≤15
第四章 钢筋
第一节原材料
(Ⅰ)保证项目
第4.1.1条钢筋、焊条和预埋件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钢筋、焊条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厂(场)试验报告单。
(Ⅱ)基本项目
第4.1.2条钢筋应平直,表面不应有裂纹、油污和片状老锈。
检查数量:
逐批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二节半成品
(Ⅰ)保证项目
第4.2.1条冷拉钢筋和冷拔钢丝的机械性能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试验报告单。
第4.2.2条钢筋焊接接头、焊接制品机械性能的试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钢筋焊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焊接试件试验报告单。
(Ⅱ)基本项目
第4.2.3条钢筋和钢丝加工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工作班逐批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钢筋和钢丝加工的外观质量要求 表4.2.3
项 目
质量要求
调直钢筋表面划伤、锤痕
不应有
冷拉钢筋表面裂纹
不应有
冷拔钢丝表面裂纹、斑痕
不应有
钢筋和钢丝镦头中心偏移
不应有
热镦钢筋夹具处烧伤
不应有
第4.2.4条钢筋和钢丝焊接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工作班逐批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钢筋和钢丝焊接的外观质量要求 表4.2.4
项 目
质量要求
点 焊
脱点及漏点
周边两行
不应有
中间部分
不应有相邻两点
错点伤筋、起弧蚀损
不应有
闪光接触对焊
接头表面裂纹
不应有
卡具处钢筋烧伤
Ⅰ、Ⅱ、Ⅲ、
允许轻微
Ⅳ级钢筋
不应有
电弧焊
焊缝表面裂纹、烧伤和较在焊瘤
不应有
接触埋弧焊
预埋件的钢板与锚筋接触面周围缺焊和较大焊瘤
不应有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4.2.5条钢筋和钢丝加工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4.2.5的规定,其合格点率应按本标准公式(3.0.4)计算。
检查数量:
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每次按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检不应少于3件。
钢筋和钢丝加工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4.2.5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切 断
长
度
用于镦头
调直机切断
±1
用尺量
切断机切断
±2
用于一般构件
+3,-5
弯 折
弯起钢筋弯折点位置
±20
箍筋内径尺寸
±5
冷 拉
拉长率
Ⅰ级钢
±1%
Ⅱ、Ⅲ级钢
±0.5%
Ⅳ级钢
+0.2%,0%
冷 拔
≤Φ4
非预应力钢丝直径
±0.1
用卡量
预应力钢丝直径
±0.08
>Φ4
非预应力钢丝直径
±0.15
预应力钢丝直径
±0.1
冷 镦
同组钢丝有效长度极差
2
用尺量
镦 头
直 径
≥1.5d
用卡量
厚 度
≥0.7d
热 镦
同组钢筋有效长度极差
长度大于4.5m
3
用尺量
长度不大于4.5m
2
镦头直径
≥1.5d
用卡量
注:
d为钢筋直径(mm)。
第4.2.6条钢筋、钢丝及预埋件焊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6的规定,其合格点率应按本标准公式(3.0.4)计算。
检查数量: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
焊接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4.2.6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点 焊
压入深度
热轧钢筋
(0.3~0.45)d
用卡尺量
冷加工钢筋
(0.3~0.35)d
闪光接触
对 焊
两根钢筋轴线
折 角
≤4°
用刻槽直尺和塞尺检查
偏 移
≤0.1d且≤2
电
弧
焊
帮条焊接接头中心的纵向偏移
≤0.5d
用尺量
两根钢筋轴线
折 角
≤4°
用刻槽直尺和塞尺检查
偏 移
≤0.1d且≤3
焊缝厚度
-0.05d
用焊接工具尺和尺检查
焊缝宽度
-0.1d
焊缝长度
-0.5d
横向咬边深度
≤0.05d且≤0.5
焊缝表面气孔和夹渣
2d长度上
≤2个且≤6平方毫米
观察,用尺量
直 径
≤3
预埋件规格尺寸
0-5
用尺量
第三节成品
(Ⅰ)保证项目
第4.3.1条钢筋网、钢筋骨架主筋的规格、数量和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
逐件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4.3.2条同一截面受力钢筋的接头百分率与搭接长度必须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
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
(Ⅱ)基本项目
第4.3.3条焊接和绑扎的钢筋网、钢筋骨架应牢固。
对焊接网和焊接骨架,其漏焊、开焊的数量不得超过焊点总数的4%,且不应有相邻两焊点漏焊或开焊;对绑扎网和绑扎骨架,其缺扣、松扣的数量不得超过绑扣总数的20%,且不应有相邻两点缺扣或松扣。
检查数量:
逐件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和摇动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4.3.4条钢筋网、钢筋骨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其合格点率应按本标准公式(3.0.4)计算。
检查数量:
按同一工作班同一类型成品,在逐件观察的基础上抽查5%,对大型构件抽查10%,但均不应少于3件。
钢筋网、钢筋骨架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表4.3.4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点焊钢筋网
长
±10
用尺量
宽
±10
网眼尺寸
±10
对角线差
10
用尺量测两对角
钢筋骨架
长
±10
用尺量测一端及中部的主筋位置尺寸,取其中较大值
宽
±5
高
±5
受力主筋
间距
±10
层距
±5
保护
层厚
梁、柱
±5
入模后,用尺量测一端及中部,取其中较大值
板
±3
箍筋和副筋的间距
绑扎
±20
用尺量连续三档,取其中最大值
点焊
±10
续表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钢筋弯起点位置偏移
20
选取两处,用尺量弯起点骨架端部,取其中较大值
预埋件
中心位置偏移
5
用尺量纵横两个方向,取其中较大值
平整度
3
用尺和楔形塞尺量
第五章混凝土
第一节原材料和拌合物
(Ⅰ)保证项目
第5.1.1条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逐批检验。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厂(场)试验报告单。
第5.1.2条控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品种及规格,必须符合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检验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并作出记录。
(Ⅱ)基本项目
第5.1.3条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应符合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的规定。
每盘按重量计的偏差,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检验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衡器的刻度指示或复称。
注:
各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表5.1.3
原材料
允许偏差(%)
水泥、混合材料
±2
骨 料
±3
水、外加剂
±2
第5.1.4条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应符合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检验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干硬性混凝土应进行维勃稠度试验;非干硬性混凝土应进行坍落度试验。
第5.1.5条混凝土的运输、浇筑和养护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检验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观察和检查记录。
第二节混凝土强度
(Ⅰ)保证项目
第5.2.1条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5.2.2条构件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
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且不超过三个月的混凝土组成。
对大批量连续生产的构件,应按统计法评定其混凝土强度。
二、当在较长时间内混凝土的生产条件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种混凝土的强度变异性保持稳定时,应由连续的三组试件代表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mfcu≥fcu,k+0.7σ0 (5.2.2-1)
fcu,min≥fcu,k0.7σo (5.2.2-2)
m
其中,σ0=0.59/mΣ△fcu,i (5.2.2-3)
i=1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20时,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fcu,min≥0.85fcu,k (5.2.2-4)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20时,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fcu,min≥0.90fcu,k(5.2.2-5)
式中m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N/平方毫米);
fcu,k——与设计强度等级相应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平方毫米);
fcu,min——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最小值(N/平方毫米);
σ0——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N/平方毫米);
△fcu,i——第i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N/平方毫米);
m——前一检验期内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差的数据总批数。
注:
确定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休抗压强度标准差的检验期不应超过3个月,且在该期间内强度数据的总批数不得少于15。
三、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和强度变异性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或在前一个检验期内的同一品种混凝土没有足够的数据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差时,应由不少于10组的试件代表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mfcu-λ1Sfcu≥0.9fcu,k (5.2.2-6)
fcu,min≥λ2fcu,k (5.2.2-7)
其中,Sfcu=ni=1fcu,i2nmfcu2n1(5.2.2-8)
式中λ1、λ2——合格判定系数,应按表5.2.2取用;
S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N/mm2),当Sfcu的计算值小于0.06fcu,k时,取Sfcu=0.06fcu,k;
fcu,i——第i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mm2);
n——同一验收批混凝土试件组数。
合格判定系数 表5.2.2
试件组数
10~14
15~24
≥25
λ1
1.70
1.65
1.60
λ2
0.90
0.85
注:
对于采用原设计标号设计的图纸,应先将设计规定的混凝土标号按本标准附录四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并以其相应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fcu,k(N/平方毫米)按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第六章构件
(Ⅰ)保证项目
第6.0.1条构件的出池、起吊、预应力筋的放松或张拉及构件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必须达到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
检查数量:
检验同条件养护的一组混凝土试件。
检验方法:
检查强度试验报告单。
第6.0.2条构件中同一受力方向上预应力钢丝断裂或滑脱的数量,对后张法构件,严禁超过该方向钢丝总根数的3%,且一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先张法构件,严禁超过该方向钢丝总根数的5%,且严禁相邻两根预应力钢丝断裂或滑脱。
对于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钢丝必须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
逐件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第6.0.3条预应力筋的孔道灌浆必须密实、饱满。
检查数量:
逐件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和检查灌浆记录。
第6.0.4条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
逐件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和量测检查。
第6.0.5条构件必须标志厂名(厂标)以及构件的型号、生产日期(年、月、日)和生产班组。
检查数量:
逐件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第6.0.6条预应力筋实际建立的预应力总值与检验规定值偏差的百分率,不应超过±5%。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应抽检1%,但不应少于1件。
检验方法:
用千斤顶或拉力测定仪在张拉后lh量测检查。
注:
①张拉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②预应力检验规定值按本标准附录一
(二)的有关规定计算。
(Ⅲ)外观质量和允许偏差项目
第6.0.7条构件外观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一、构件应按检验批逐件观察检查,剔除有影响结构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缺陷的构件,并应按下式计算该批构件的产品率:
β=(1-md/mt)×100% (6.0.7-1)
式中β——检验批构件的产品率;
md——该批构件中经检查剔除的有影响构件结构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缺陷的构件数;
mt——检验批构件的总数。
二、在按检验批逐件观察检查的基础上,抽检的构件外观质量应符合表6.0.7的规定,其合格点率应按下式计算:
η=β(1-ng+3ns/nt)×100% (6.0.7-2)
式中η——检验批构件外观质量检查的合格点率;
ng——不符合表6.0.7中质量要求为“不宜有”项目和不符合“副筋露筋”、“次要部位蜂窝”项目要求的检查点数;
ns——不符合表6.0.7中质量要求为“不应有”项目的检查点数;
nt——检查总点数。
检查数量:
同一工作班、同一班组生产的同类型构件为一个检验批,在该批构件中应随机细查5%,但不应少于3件。
注:
当检查的合格点率小于70%但不小于60%时,可从该批构件中再随机抽取同样数量的构件,对检验中不合格点率超过30%的项目进行第二次检验,并应按本标准公式(6.0.7-2),用两次检验的结果重新计算其合格点率。
构件外观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表6.0.7
项 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露 筋
主 筋
不应有
观察、用尺量测
副 筋
外露总长度不超过500mm
孔 洞
任何部位
不应有
观察、用尺量测
蜂 窝
主要受力部位
不应有
观察、用百格网量测
次要部位
总面积不超过所在构件面面积的1%,且每处不超过0.01平方米
裂 缝
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的裂缝
不应有
观察和用尺、刻度放大镜量测
不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的少量裂缝
不宜有
联接部位缺陷
构件端头混凝土疏松或外伸钢筋松动
不应有
观察、摇动
外形缺陷
清水表面
不应有
观察、用尺量测
混水表面
不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