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仲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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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仲裁
摘要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医疗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损损害,而且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如何处理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医疗纠纷的处理一直是困扰我国卫生界的一大难题。
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的共同愿望。
诉讼以其严格的程序、权威的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等因素使其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核心地位。
然而,诉讼暴露出来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医疗纠纷的专门化和日常化的特点使得法院实际上无法承受为数众多的医疗纠纷带来的压力,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诉讼中角色不同所引发的激烈对抗使得双方互不信任,医患关系遭受严重破坏。
从我国所面临的现实情况看,将仲裁制度引入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一条快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本文结合当前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在借鉴《仲裁法》及其他仲裁制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医疗仲裁制度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医疗纠纷;仲裁机制;建立
目录
一、我国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1
(一)卫生行政机关调处纠纷……………………………………………………………1
(二)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解决………………………………………………………1
(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1
二、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存在的问题………………………………………………1
(一)协商和解的方式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2
(二)法院处理有一定的局限性………………………………………………………2
三、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优越性……………………………………………………………2
(一)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保密性,能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2
(二)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快捷性,经济性………………………………………3
(三)医疗纠纷仲裁制度能有效克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3
(四)医疗仲裁机构具有独立和公正性………………………………………………3
四、制约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因素………………………………………………4
(一)制度上的缺失……………………………………………………………………4
(二)认知欠缺…………………………………………………………………………4
(三)仲裁协议难以达成………………………………………………………………4
(四)情感上的障碍……………………………………………………………………4
(五)现行仲裁员的医学、法学专业性不足…………………………………………4
五、建立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建议……………………………………………………4
(一)修改现行《仲裁法》,扩大仲裁范围…………………………………………4
(二)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5
(三)设立医疗仲裁庭…………………………………………………………………6
(四)统一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立法,为医疗纠纷仲裁提供实体法基础……………6
(五)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仲裁申请人…………………………………………………6
(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仲裁的程序…………………………………………………7
参考文献………………………………………………………………………………………8
浅析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医疗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损损害,而且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如何处理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医疗纠纷的处理一直是困扰我国卫生界的一大难题。
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的共同愿望。
诉讼以其严格的程序、权威的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等因素使其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核心地位。
然而,诉讼暴露出来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医疗纠纷的专门化和日常化的特点使得法院实际上无法承受为数众多的医疗纠纷带来的压力,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诉讼中角色不同所引发的激烈对抗使得双方互不信任,医患关系遭受严重破坏。
从我国所面临的现实情况看,将仲裁制度引入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一条快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本文结合当前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在借鉴《仲裁法》及其他仲裁制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医疗仲裁制度作一初步探讨。
一、我国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目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有三大途径:
(一)卫生行政机关调处纠纷
由于历史原因所致,我国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既开办医疗机构,又管理医疗机构,易产生部门利益保护,其公正性无法保证。
(二)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解决
这种方法虽然经济,简便,但由于程序不规范,定性不清,责任不明,难以保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结果往往是医方付出巨额经济损失为代价了结纠纷。
(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虽然程序是最公正的,其严肃性和强制性也是对强的,但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审理效率低。
由于绝大多数法官缺乏医学知识,对证据效力和诉讼行程都难以把握,造成了医疗纠纷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困难。
二、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存在的问题
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医疗纠纷案件往往长期没有结果,即使有审理结果双方也都难于满意。
这三种方式对于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却也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有:
(一)协商和解的方式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单位愿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原因在于减少败诉时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的社会影响以及善后工作的难度;患者一方则是为了多得到经济补偿。
协商和解容易造成病人之间的比价增高,医院难于承受,而导致矛盾激化,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此为,协商和解容易掩盖错误,许多严重失职行为的医疗事故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可以既不鉴定,也不定性,医疗单位不从中汲取教训,当事人也不承担法律后果。
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法院处理有一定的局限性
医生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非经专业训练难以对专业问题得出客观科学的评价。
法官由于不懂医,处理纠纷不可能得心应手,医患双方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证。
由于法官不懂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而不公正作出的判决,挫伤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即行政处理医疗纠纷的权利机构基本是医疗单位本身和医疗单位的领导机关。
在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处理纠纷的权利机构多从本位主义出发,首先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如何维护医疗单位的经济利益,容易造成处理结论的失真,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这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方式的局限性表明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以解决这些矛盾已经势在必行。
三、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是一种最为重要的非此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医疗纠纷仲裁,是指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解决医疗纠纷,依法审理,调解,裁决等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以往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还存在一些弊端,不利于规范医疗单位的治疗行为和保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参照各国的经验,建立医疗仲裁制度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而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仲裁制度同传统的行政、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相比具有以下优越性:
(一)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保密性,能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医疗纠纷案件一直被一些新闻媒介报道,曝光,且过分侧重反映患者方面的要求,对于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部分报道未能实事求是而是作出自认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误导公众,激化了社会矛盾,甚至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法官的公正裁判。
而医疗纠纷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的整个程序和裁决也不公开,仲裁机构成员和仲裁员以及当事人均赋有保密义务。
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扰,这样可以给医方减轻其怕在声誉上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顾虑,也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
医患双方可以在一个和谐的氛围中,平息纷争,化解矛盾,促使争议得到公正,彻底的解决。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有积极的作用。
(二)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快捷性,经济性
为了保障仲裁的快捷和经济,医疗仲裁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这样大大加快了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同时为当事人节约了大量诉讼成本。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可规定审理的期限,实行一裁局制,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医患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想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
这充分体现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有点,克服了以往处理医疗纠纷存在的久拖不决,搅闹医院,无理缠诉的不良现象。
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的节省;由于一裁局制,无需多审级收费,所以仲裁收费一般比诉讼收费低。
(三)医疗纠纷仲裁制度能有效克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
医疗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和法律问题,法官由于受医学专业知识的局限,难于深入其中,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而医疗仲裁机构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
医疗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仲裁员都是由医学家、法学家、法医学家等具有医学、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还邀请患者代表参加,能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医疗仲裁机构具有独立和公正性
医疗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民间性和中立性等特点。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跟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同一个仲裁庭的每一个仲裁员彼此也是独立的。
他们凭借自己的学识和经验做出分析和判断,不受任何人的影响。
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的,不属于仲裁机构,可以避免行政干扰,长官意志;仲裁员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能够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中选聘,有着严格的条件,素质高,作风正,令人信服。
四、制约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因素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还没有真正起步,制约医疗纠纷仲裁开展的因素大量存在。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制度上的缺失
在我国医疗纠纷是否适于我国现行的仲裁范围之内,医事仲裁怎么进行,是否要建立专门的医事仲裁委员会等等,都没有统一的说法,法律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这给医事仲裁的适用带来了困难。
(二)认知欠缺
学术界,实务界和普通老百姓对医事仲裁的了解甚少。
医患双方发生了纠纷,一般也想不到订立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来解决,更别说在纠纷发生前达成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难以达成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常常争执不下,患者可能会采取冲击,打,砸等手段达成其高额经济索赔的目的。
医方则想尽办法不予赔偿。
因此,医患双方很难达成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依据现行仲裁法的规定,没有了仲裁协议,医事仲裁也就没有办法启动。
(四)情感上的障碍
医患关系形成之前,没有人想到出现纠纷怎么办,只关注救死扶伤;纠纷出现后。
由于医患双方对纠纷解决持有不同利益的考虑,医方可能对纠纷的解决采取一种消极的态度,导致难以达成仲裁协议。
患者去医院就医,在情感上是对医生的求助和感激。
如果患者在就医之前就跟医疗机构商量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的话,只会导致双方的不信任,最终受害的只会是患者自己,这是患者所不愿意见到的。
(五)现行仲裁员的医学、法学专业性不足
医学科学的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使得医疗过失难以认定,医疗行为与医疗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
理想的医疗仲裁员应具有医学和法学双重知识背景,但目前兼通医学和法学的复合型人才奇缺,而且在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