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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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2003-10-30

(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

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

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

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七条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

中央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

地方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

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地方项目按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分为三类: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一般地方项目。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大中型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堤防工程:

一、二级堤防;

  2、水库工程:

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下同);

  3、水电工程:

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

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

  5、供水工程:

日供水10万吨以上;

  6、总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应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区和部门等分别或共同承担。

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

  第十二条中央项目的投资以中央为主,地方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经济实力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视情况可参与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倾斜。

  第十三条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可适度安排政策性引导资金,鼓励水利产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和作为中央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地方项目使用中央投资可以在项目立项阶段申请,由中央审批立项。

地方审批立项的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申请中央投资补助,中央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首先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

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4、小型省际边界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5、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第十九条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其中省际水事矛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

  第二十二条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

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地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1、中央项目;

  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5、省际边界工程。

  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中央项目的年度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批,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审批,地方一般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三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初步设计报告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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