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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中正制2

九品中正制的弊端是什么?

发布者:

李俊英发布时间:

2012-10-921:

04:

19

九品中正制是察举制,“中正”就是有名望的推荐管,人才的等级由他们评定。

“九品”则是对于人才的评价,共有九个品级。

清朝的品制虽然官阶,只是借用了“九品”这个名字罢了,内容上相差很多。

由于汉朝选才之权集中在皇帝、中央和地方高官之手。

当时被举者占四分之三是现任官吏,造成平民儒士中之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

特别在东汉后期,任人唯亲、唯财、唯势,权门势家把持察举的结果,令流弊百出,察举制度亦因此遭到极大的破坏。

汉时期对被举者年龄的限制,普遍偏高,这并不一定是好现象,因为此举无疑是对于青年才俊仕途的压抑。

魏晋时充当中正者一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参预中正推举之权,而获得二品者几乎全部是门阀世族,故门阀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选拔之权。

于是在中正品第过程中,才德标准逐渐被忽视,家世则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唯一的标准,到西晋时终于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

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官吏选拔制度。

又名九品官人法。

魏文帝曹丕篡汉前夕即延康元年(220)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

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

以魏晋之制为例,其主要内容为:

①先在各郡、各州设置中正。

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当,且多由现任中央官员兼任。

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

郡中正初由各郡长官推选,晋时改由州中正荐举,中正的任命权掌握在司徒府。

州郡中正都设有属员。

一般人物可由属员评议,重要人物则由中正亲自评议。

②中正的职权主要是评议人物,其标准有三:

家世(被评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道德、才能。

中正对人物的道德、才能只作概括性的评语,称为“状”。

中正根据家世、才德的评论,对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称为“品”。

品共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但类别却只有上品和下品。

一品无人能得,形同虚设,故二品实为最高品。

三品西晋初尚可算高品(上品),以后降为卑品(下品)。

③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然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根据。

中正评定的品第又称“乡品”,和被评者的仕途密切相关。

任官者其官品必须与其乡品相适应,乡品高者做官的起点(又称“起家官”)往往为“清官”,升迁也较快,受人尊重,乡品卑者做官的起点往往为“浊官”,升迁也慢,受人轻视。

④中正评议人物照例3年调整一次,但中正对所评议人物也可随时予以升品或降品。

一个人的乡品升降后,官品及居官之清浊也往往随之变动。

为了提高中正的权威,政府还禁止被评者诉讼枉曲。

但中正如定品违法,政府要追查其责任。

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评议人物的标准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并重。

但由于魏晋时充当中正者一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参预中正推举之权,而获得二品者几乎全部是门阀世族,故门阀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选拔之权。

于是在中正品第过程中,才德标准逐渐被忽视,家世则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唯一的标准,到西晋时终于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

九品中正制不仅成为维护和巩固门阀统治的重要工具,而且本身就是构成门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南朝时期,在中正的评议中,所重视的只是魏晋间远祖的名位,而辨别血统和姓族只须查谱牒,中正的品第反成无足轻重的例行公事。

在十六国和北朝时期,由于各政权具有少数民族统治的性质,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不能与两晋南朝相提并论。

北魏初、中期,未行九品中正制。

孝文帝改制,班定族姓,始立九品中正制。

但自河阴之变后,此制亦流于形式。

到了隋代,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此制终被废除。

1.九品中正制刚开始时,这个制度还是挖掘了很多人才,有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被举荐的人才越来越和举荐人关系密切,一个即使有才能的人,倘若没人举荐也很难有发展。

以后就发展成了门阀。

2.九品中正制可以保证门阀世族在政治上处于优越地位和享有特权。

但是九品中正制只是将人品评为九等,作为授官的依据,而朝廷在选人任官时还要借用汉代察举的某些做法来实现。

中正官一般是以孝廉、秀才两种名义向朝廷荐举人才。

按照习惯,孝廉侧重于品行端正、精通儒家经学,秀才则突出于文学写作才能优异。

当然,在凭借门第才能中选的时代,那些被推举为孝廉、秀才的人,未必具有真才实学。

3.自从门阀世族控制了选举大权之后,九品中正制便只重家世、轻视才德,结果往往把真正的贤才排斥在外,而阀阅膏粱子弟则高居显位.其次,望族高门的士人品第虽高,但品德却不一定清廉正直。

这些人担任中正官,常常徇私枉法、贪赃纳贿。

4.另一方面,由于被品评上的人可以得到官职,尤其是评为上品的人更可以高居显位,并且子孙世代入宦为官,因此引诱许多士人不顾廉耻贿赂中正,或者假造家谱,极力钻营。

这种选官的混浊现象,对国家的吏治只能起到腐蚀作用。

九卿

中央行政官员的合称。

各代所指不同。

秦汉以奉常(太常)、郎中令(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大鸿胪)、宗正、治粟内史(大司农)、少府为九卿。

魏晋以后,设尚书分主各部,九卿职权较轻。

明清有大小九卿之分。

夏朝时即设九卿,周以少师、少傅、少保、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为九卿,九卿

  秦汉时掌管政务、魏晋以后逐渐不具实权的朝廷诸官。

  各代“九卿”不一。

西汉时九卿是列卿或众卿之意。

先秦文献中有三公九卿之说,但秦并没有这种制度,西汉初也不见九卿名称。

仅武帝以后由于儒家复古思想的影响,人们就以秩为中二千石一类的高官附会成古代九卿。

宣帝、元帝时,九卿称谓出现于诏书中。

但《汉书》中所见的卿,有太常、光禄勋、太仆、廷尉、大行、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卫尉、执金吾、右内史、左向史、主爵都尉、太子太傅等十几种官。

将九卿定为九种官职,则始于新,其制中以中二千石为卿。

即以大司马司允、大司徒司直、大司空司若、羲和、作土、秩宗、典乐、共工、予虞为九卿,分属于三公。

  东汉和新一样,中央政府中设有九卿的官职。

《续汉书》将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定为九卿。

九卿固定为九官后,和九卿相近的其他重要官员被排斥在九卿之外。

东汉末到三国,有人就试图为这种不合理的现象辩护。

刘熙《释名》否认汉有九卿之说,认为所置是十二卿;韦昭《辩释名》则认为九卿是指正卿,九卿之外尚有所谓外卿。

2.  魏晋以后九卿多同东汉之制,仅廷尉有时改称大理;北魏改少府为太府。

故隋唐九卿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己无行政之权。

南宋、金、元,九卿多有省并。

明、清遂改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司使为九卿,以前的九卿之官或有保留,但己成虚衔或加官、赠官。

中国古代强制部分乡民世代当兵的制度。

又称军户制、士家制。

世兵制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

齐国管仲辅佐齐桓公曾将国都分为士农15乡和工商6乡,其中士农之乡民平时务农习武,战时充当士兵出征,世代相传,可视为世兵制的萌芽。

三国时期,魏国曾实行士兵制,男丁终身为兵,父死子承,兄终弟及。

魏晋以后,世兵制几起几落,直至清朝还沿袭“世兵制”,当时的八旗兵以旗人(军户)世代充任,凡族人男丁“人尽为兵”,“三丁抽一”,留家者为余丁;绿营兵一人当兵,全家编入军籍,父在子为余丁,父死由子替补,世代以当兵为业。

军籍由兵部统管,不入民册。

1840年鸦片战争后,八旗兵、绿营兵制衰败,招募士兵不再世袭。

至此,世兵制在中国兵役制度中消失。

三公是指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共同行使宰相的职权,协助皇帝处理全国的政务,参与中央政府的行政决策,并负责具体的执行.1,丞相

丞相居百官之首,俸禄最高,掌佐天子,助理万机.2,太尉

太尉是朝中仅次于丞相的官职,专掌武事,地位和丞相相同,为最高的武官职位,秩俸万石,金印紫绶.官吏主要有长史和主簿.

3,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主要行使副丞相的职权,是丞相的助理,对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公卿的一切行政活动进行监察,三公中地位最低,秩俸是中二千石,银印青绶.

东晋和西晋的管制相同,基本上沿袭曹魏。

中央政府机构,只是将曹魏的三公——太尉、司空、司徒扩大为八公——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将军,均由皇戚或世家大族充任,但只是“特假以名号,不必尽知国政”的虚职。

皇帝为掌制尚书、中书,防止大权旁落,又设置了门下省,以侍中为其长官,为皇帝出谋划策。

三省中,尚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

两晋地方政府,基本上沿袭东汉末年的州、郡、县三级。

府兵制:

中国古代兵制之一。

该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兵农合一。

府兵平时为耕种土地的农民,农隙训练,战时从军打仗。

府兵参战武器和马匹自备,全国都有负责府兵选拔训练的折冲府。

由西魏权臣宇文泰建于大统年间(535~551),历北周、隋至唐初期而日趋完备,唐太宗时期达到鼎盛,唐玄宗天宝年间(742~755)停废,历时约二百年。

府兵本泛指军府之兵。

北魏在六镇起义后分为东西魏。

为了与东魏相抗衡,西魏宇文泰于大统八年(542)把流入关中地区的六镇军人和原在关中的鲜卑诸部人编为六军。

次年与东魏作战,败于洛阳邙山,损失很大。

为了补充和扩大队伍,以后几年不断收编关陇豪右的乡兵部曲,选任当州豪望为乡帅。

大统十六年前,已建立起八柱国(大将军)、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又称二十四军)的府兵组织系统。

八柱国的设置乃模仿鲜卑拓跋部的八部制度,其中宇文泰实为全军统帅,魏宗室元欣仅挂虚名,实际分统府兵的只有六柱国,也与周国六军之制相符。

西魏恭帝元年(554),按照北魏早期所属大小部落的姓氏赐诸将姓,作为早已“灭绝”了的这些部落的继承人,所统兵士也改从各自主将之姓,这就给府兵制涂上了一层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

“上计,战国、秦、汉时地方官于年终将境内户口、赋税、盗贼、狱讼等项编造计簿,遣吏逐级上报,奏呈朝廷,借资考绩,称为上计。

”所谓上计,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状况。

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户口、垦田、钱谷、刑狱状况等,编制为计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国。

根据属县的计簿,郡守国相再编制郡的计簿,上报朝廷。

朝廷据此评定地方行政长官的政绩。

这种考评地方官的方式古已有之。

秦汉时已有较完备的制度。

汉代并颁布有专门的法规《上计律》。

可惜该律早已不存,而今仅见一律目(注:

《周礼·春官·典路》:

“大宾客亦如之”。

注:

“亦出路当陈之”。

郑司农云:

“‘汉朝《上计律》:

‘陈属事于庭’。

”)。

汉代政府向七岁至十七岁的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亦称口钱﹑口赋钱。

汉初是人二十钱﹐起征年龄是七岁﹐武帝时提前至三岁起征。

元帝同意贡禹的主张﹐把起纳年龄再推迟到七岁。

武帝时为弥补抗匈奴战争的军费支出﹐自元狩四年(前119)起﹐在起征年龄提前的同时﹐又在原口赋的二十钱外附加了三钱,以供军马粮刍的用费﹐故称作“马口钱”﹐以后遂成定制。

汉代的算赋是政府的税收﹐归大司农﹔口赋是帝室的税收﹐归少府﹔据《汉仪注》﹐马口钱是“以补车骑马”﹐系特殊军用的附加税﹐不属少府,而属大农﹐以供军用(军用车马及兵器费用均由大农开支)。

口赋和马口钱﹐在昭帝﹑宣帝以后以及东汉安帝﹑顺帝时﹐也偶然酌减或蠲免﹐但都是很少见的措施。

东汉末年政治混乱﹐口赋甚至婴儿一岁即令起纳。

《零陵先贤传》说“汉末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这是人民口赋负担最重的记载。

明王铎《袁石寓(袁可立子)诗序》:

“鬼神之贡以祥不第,诒托口赋也,所以生宁远也。

秦汉时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创于商鞅。

这种作为军赋征收的人头税﹐在秦时或称口赋。

汉四年(前203)汉高祖刘邦下令﹐确定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岁出赋钱﹐每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是为算赋(东汉时也称口算)﹐从此成为定制。

秦代所置掌管谷食钱货的官吏,为九卿之一。

汉初因袭。

《汉书·百官公卿表》:

“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有两丞。

”景帝(刘启)后元元年(前143)更名大农令,武帝(刘彻)太初元年(前104)更名大司农。

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

西汉时田租﹑口赋等收入归大司农﹐即国家财政收入﹔而山海池泽之税等称为禁钱﹐属于皇帝宫廷的收入。

少府就是专管皇帝帝室财政的机构。

另外﹐它还兼管皇帝的秘书﹑膳食等事务。

少府职司范围较广﹐属官甚多。

其中有符节令﹑尚书﹑中书谒者等为皇帝管符节或司笔札文书﹔有考工室﹑尚方﹑佐弋﹑东西织室﹑左右司空之类手工业或工程机构﹔有太官﹑汤官﹑官﹑太医﹑钩盾等专司皇帝饮膳﹑医疗和苑囿之官﹔有黄门﹑宦者﹑永巷等专管宫廷杂事及宦官﹑宫女之官﹐还设置拘执将相大臣的若卢狱官。

两晋南朝时称正式户籍为黄籍。

《晋令》:

“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

”札是木牍,称为“黄籍”,当是用黄色药物处理过,以防虫蛀。

其后用黄纸代替木牍,也是用黄檗处理过的纸,可避蠹鱼。

东晋前只有黄籍,东晋时出现白籍,它是由于东晋政府设置侨州郡县以安置北来流民而产生的。

流民在以其原籍命名的地方行政机构里登记临时户籍,以白纸书写,故称白籍(见侨州郡县)。

入白籍的侨人享受免调役的优待。

东晋政府后来实行土断,省并侨州郡县,命令侨人在其定居之处编入正式户籍,取消其免调役的优待,白籍户便成为黄籍户。

当时称为“土断白籍”或“土断侨流郡县”。

由于历次土断多不彻底和流民的继续南下,所以虽经土断而白籍户仍长期存在,至南朝后期消失。

又魏晋九品中正制的中正品第皆用黄纸写定并藏于司徒府,也称黄籍。

此外,唐代称正式的职田、公廨田簿籍为黄籍,临时的则称为白簿。

同中书门下三品为官名。

唐初定制,以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

从太宗起,在者不轻以授人,常令他官居相职,给以“参预朝政”、“参知政事”等名义。

贞观十七年(643),诏以萧瑀为太子太保,李靖为詹事,二人并同中书门下三品,意谓与侍中、中书令相同。

高宗以后,除原官为三公、三师、中书令外,非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不为宰相。

永淳元年(682)起,原官四品以下而知政事者,用加“平章事”衔的名义。

肃宗乾元后,通用“中书门下平章事”为衔,同中书门下三品之名遂废。

 隋大业三年(607),分太府寺为少府监,改内侍省为长秋监,国子学为国子监,将作寺为将作监,与都水监合称五监,后世基本沿袭。

国子监长官为祭酒,少府监、将作监长官均为监,同为从三品;军器监长官为军器监,正四品上;都水监长官为都水使者,正五品上。

国子监副长官为司业,少府监、将作监副长官为少监,均从四品下;各监丞为从六品下,主簿从七品下,录事从九品上(国子监录事从九品下)。

国子监:

设国子学,博士五人,正五品上;助教五人,从六品上。

太学,博士六人,正六品上;助教六人,从七品上。

四门馆,博士六人,从七品上;助教六人,从八品上。

少府监:

辖中尚署,掌牋祀圭璧、天子佩饰;左尚署,掌车乘制造;右尚署,掌鞍辔、纸笔等;织染署,掌冠冕、组绶、织纫、染色,有染坊使;掌冶署,掌玉器、金属器制作。

各署、监还有监作,从九品下。

将作监:

长官历称将作令、将作大匠、将作大监,掌土木营造之事。

右校署,掌版筑、涂泥、粉刷;中校署,掌管竹、葛等器物制作,左校署,掌木器制作;甄官署,掌石器、陶器制作。

军器监:

有甲坊署、弩坊署,令皆正八品下。

都水监:

掌各地川泽、津梁、渠堰、陂池之事。

辖河渠署及诸监。

九寺

  寺即官署。

九寺即九卿之官署。

汉以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谓之九寺大卿。

历代略有变动,迄于清皆因之。

  1.光禄寺:

掌宫廷宿卫及侍从,北齐以后兼掌膳食帐幕,唐以后始专司膳,历代因之。

  2.太仆寺:

掌舆马畜牧之事,北齐始曰太仆寺,清光绪改革官制时并入陆军部。

  3.太常寺:

秦署奉常,汉改太常,掌宗庙礼仪,至北齐始有太常寺,清末废。

  4.宗正寺:

明清为宗人府,掌天子宗族事。

  5.大理寺:

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改为大理院。

  6.卫尉寺:

掌门卫屯兵,北齐改为卫尉寺,隋改为军器仪仗、帐幕之类,明废,清有銮仪卫。

  7.鸿胪寺:

秦曰典客,汉改大鸿胪,掌赞导相礼。

鸿,声也,胪,传也,传声赞导,故曰鸿胪,至北齐曰鸿胪寺,清末废。

  8.少府寺:

掌山泽之事,后又掌宫中服饰衣物、宝货珍贵之物,隋改为监,历代因之,明始废。

9.太府寺:

即大司农,掌钱谷金帛诸货币。

枢密院,唐、五代、宋、辽、元等朝代的官署名称,长官称枢密使,主要掌管军政。

唐永泰中始置,本在内廷,用宦官为枢密使,执掌机要事务。

五代后梁建立崇政院,后唐改称枢密院。

宋代沿置,主要管理军事机密及边防等事,与中书省并称“二府”同为最高国务机关。

辽设北枢密院(相当于兵部)、南枢密院(相当于吏部)及汉人枢密院(掌汉族地区兵马)。

元代枢密院主要掌军事机密、边防及宫廷禁卫等事务;战争时设行枢密院,掌一方军政。

明清废。

在近现代君主制国家中,也设有枢密院作为君主的顾问机构,如日本的枢密院、英国的女王陛下枢密院。

中国东晋孝武帝初年谢玄组建训练的军队。

太元二年(377),朝廷因前秦强大,诏求文武良将镇御北方。

朝廷拜谢玄建武将军、兖州刺史,领广陵相、监江北诸军事,镇广陵,召募劲勇,徐(治京口)、兖(治广陵)人民纷纷应募入伍。

谢玄以刘牢之为参军,常领精锐为前锋,战无不捷。

太元四年,谢玄加领徐州刺史,镇京口。

东晋称京口为“北府”,所以称这支军队为北府兵。

1、亦作“八坐”。

封建时代中央政府的八种高级官员。

历朝制度不一,所指不同。

东汉以六曹尚书并令、仆射为“八座”;三国魏、南朝宋齐以五曹尚书、二仆射、一令为“八座”;隋唐以六尚书、左右仆射及令为“八座”。

清代则用作对六部尚书的称呼。

后世文学作品多以指称尚书之类高官。

  2、俗称大官坐八人所抬之轿者为“八座”。

  【出处】:

  1、元无名氏《渔樵记》第二折:

“但有日官居八坐,位列三台。

”《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

“廷秀弟兄俱官至八座之位。

  2、清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上·红白盛事》:

“先生(阮元)乘八座,行亲迎礼。

(1).台省在外者称行台。

  魏晋始有之,为出征时随其所驻之地设立的代表中央的政务机构,北朝后期,称尚书大行台,设置官属无异于中央,自成行政系统。

唐贞观以后渐废。

金、元时,因辖境辽阔,又按中央制度分设于各地区,有行中书省(行省),行枢密院(行院),行御史台(行台),分别执掌行政,军事及监察权。

行省实即继承前代的行台制度。

  

(2).旧时地方大吏的官署与居住之所。

  宋黄庭坚《送顾子敦赴河东》诗之三:

“揽辔都城风露秋,行台无妾护衣篝。

  《官场现形记》第十八回:

“其时城内早经预备,把个总督行台,做了钦差行辕。

  (3).客寓,旅馆。

  苏曼殊《答柳亚子书》:

“桐兄前日抵申,同寓行台,今拟明日同作苏台之游。

  (4).临时设立的戏台。

《红楼梦》第八五回:

“这日一早,王子胜和亲戚家已送过一班戏来,就在贾母正厅前,搭起行台。

北魏前期地方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

西晋末年以后,北方长期战乱,十六国时期,诸少数族政权频繁更迭,地方基层行政机构实际已不复存在,各地豪强地主聚族而居,纷纷以宗族乡党的形式,占据有利地势筑坞立壁(见坞壁),割据一方,武装自卫,从事生产,维持生存。

晋末,鄢陵(今河南鄢陵西北)人庾衮带领他的宗族乡党迁到禹山(今河南邓州市西南),修筑坞堡,维持上下有礼,少长有仪的封建秩序。

这些豪强地主称为宗主,坞堡里的农民实际上是坞堡主控制的依附程度不等的农民,向坞堡主交纳地租,承担劳役和兵役。

北魏太和中立邻、里、党三长,控制人口,征发赋役。

东、西魏及北齐、北周时具体制度屡有变化,尽管如此,该制一直沿用到隋开皇九年(589年),这一年复立乡正、里长,实际废止了三长制。

魏孝文帝元宏改革时,采纳给事中李冲建议,于太和十年(486年)建立三长制,以取代宗主督护制,加强中央政府对人口的控制。

三长制规定:

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

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征收租调,征发兵役与徭役。

实行三长制,三长直属州郡,原荫附於豪犟的荫户成为国家的编户。

东晋南朝为流寓百姓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划。

由于它是寄治在别的州郡境内﹐故称“侨”。

其后经过土断﹐许多寄治州郡获得实土。

但因本是外地迁来﹐故继续称为侨州﹑侨郡﹑侨县。

中国东晋南朝为流寓百姓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划。

由于它是寄治在别的州郡境内,故称侨。

其后经过土断,许多寄治州郡获得实土。

但因本是外地迁来,故继续称为侨州、侨郡、侨县。

侨州郡县的名称始于东晋。

西晋末,八王之乱和永嘉之乱导致北方汉族人民大量南迁,东晋政府遂在其聚居之地,以他们原籍州、郡、县的名称(亦有新立名称者)设立临时性的地方行政机构以登记和管理他们。

这些人称侨人,州郡县称侨州郡县,而以流亡百姓中的大族担任刺史、太守、县令。

侨州郡县的户籍是临时性的白籍,著籍的人享受免除调役的优待。

但是时间既久,他们与土著百姓杂居错处而户籍各别,负担不同,不但管理不便,而且影响赋役征发。

于是东晋政府实行土断,并省侨郡县,所有侨人必须在居留之地编入正式户籍黄籍,与土著百姓同样负担调役。

当时大族标榜郡望,为了照顾他们的利益,不能不保留一些北方郡邑的名称,很多侨州郡县机构仍保留下来,从所寄治的南方旧郡县中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它们的领土。

十六国时期有几次大规模的北人南迁,又形成新的侨州郡县。

过一段时期又分割原州、郡、县土地以为领土,于是州郡分割得愈多、愈小,而且还出现两郡同治一县和两州同治一郡的双头郡县。

因此,南朝后期地方行政区划十分混乱,大体南朝侨置的州郡以在今鄂北及苏南、苏北、皖南者为多。

北方政权也侨置州郡。

设立侨州郡以统流人,是当时各国统治者争夺人口的一种手段,也是笼络大族首领的一种办法。

隋统一全国后,废除这种办法,并省郡县,许多侨郡县废罢,但还是有不少名称保留下来。

“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

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官当简称为当,又叫以官当徒,这是古代官吏享有的特权,在他们犯罪时可以用自己的官品抵挡徒刑。

  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

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

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果犯的是公罪,还可以多当一年(参见“公罪与私罪”)。

一般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后可以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徒一年,所以,犯公罪的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当三年。

  如果现有的官品不够当罪,还可以用历任的官品来当。

如果以现任的官品当罪有剩余,就不再罢官了,交铜进行赎罪即可。

如果所有的官品都加上,还不够当罪,就罢官,剩余的也交铜赎罪,不必执行刑罚。

  官当制充分体现了古代官本位的思想,国家对于官员的照顾可谓无微不至,这也是封建专制制度本身的等级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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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

“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

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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