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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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

输配电服务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

本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3)(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颁发的输配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在安徽省拥有并经营管理/代理家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总用电容量为兆伏安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安徽省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的发电厂,装机台数为台,分别为兆瓦台(年投产)、兆瓦台(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参加本次交易的为号机组。

(3)丙方在安徽省拥有并经营管理安徽省地区的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直接交易电量:

指甲、乙两方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交易方式确定,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成交,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本合同约定的交易电量。

1.1.2计量点:

具体以附件ⅱ表内信息为准。

1.2解释

1.2.1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75号)相关规定执行。

3过网电量

3.1本合同各方同意,根据年度双边/集中直接交易结果,丙方年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为兆瓦时(计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ⅰ。

其中,用户侧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的交易电量为兆瓦时、用户侧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交易电量为兆瓦时。

3.2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月度直接交易电量安全校核,依据安全校核结果对直接交易进行调整,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安排次月发用电计划。

3.3在任何时段,乙方实际运行曲线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供电方式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乙方直接交易电量通过丙方电网向甲方供电。

5价格

5.1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价格为元/兆瓦时,为发电侧上网电价。

5.2甲方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四部分组成。

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电网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相应调整。

6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6.1合同三方按照《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75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33号)、《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皖电交易〔2018〕4号)等有关规定开展直接交易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6.2合同偏差电费按照《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75号)、《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皖电交易〔201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7合同变更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8合同违约和解除

8.1合同违约

违约方拒绝或未能及时履行违约赔偿的纳入电力市场失信黑名单。

8.2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一方宣告破产、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不可抗力

执行《合同法》有关条款。

10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三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1合同生效和期限

11.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12其他

12.1合同附件

附件ⅰ:

年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表

附件ⅱ:

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12.2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国家政策有变化时,则另行协商。

12.3本合同正本一式8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丙方执2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

送省政府主管部门,1份;

送电力监管机构,1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ⅰ:

年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表

单位:

兆瓦时;元/兆瓦时

月份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

月度直接交易电量合计

电价

1

执行第5.1及5.2条款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度

合计

附件ⅱ:

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企业名称

用户编号

注:

用户编号对应的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及相关事项按照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售电公司代理电力客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结算合同》中约定执行。

直接交易上网电量计量关口表(电厂侧)位置

序号

电厂(站)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

(千伏)

开关编号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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