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精品.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287836 上传时间:2022-10-0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精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最新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精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最新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精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最新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精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最新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精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精品.docx

《最新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精品.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精品.docx

最新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精品

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为建立我国科学的证据体系和证据制度,本文对证据法前沿有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即证人拒证不出庭问题分析了原因和表现情形;并对证人拒证应采取怎样的对策以及在法定情况下证人享有拒证权的适用作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拒证权证据体系证人补偿,,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科学证据体系和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目前,在我国证据体制方面存在八个前沿性问题有待研究解决一是关于证据真实性的客观保障问题;二是律师的举证和收集证据的认可问题;三是证据制度的命名问题;四是证据确实充分性如何认定,证据足与不足在实践中的标准很难掌握的问题;五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六是审判前的证据展示问题;七是如何吸收沉默权的合理内容问题;八是无罪推定的进一步落实问题。

  本文就其中问题之一,即证人拒证出庭作证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加以研究。

  一、证人拒证权的成因证人作证对诉讼具有重要的价值,无论是为实现实体公正还是为实现程序公正,证人出庭作证都是现代诉讼的必然要求。

  如果一切案件的证人都能出庭作证,那是司法的最理想状态。

  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成为诉讼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将证人界定为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但是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了实践中的众多问题和矛盾,在这些问题中最突出的是证人出庭作证得不到切实履行和保障的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主要的作证义务之一,但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以刑事案件为例,平均为5。

  这种现象给我国诉讼法的贯彻和诉讼机制的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一方面,使得明文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流于形式,导致有法不依的恶果;另一方面,破坏了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证人不出庭导致证人在审前所作的陈述在法庭上被大量使用。

  控辩对抗的庭审无法落实,剥夺了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与证人对质的权利。

  此外,证人不出庭作证还不利于法官查明案情,法官也难以审查证据的真伪,法官只有依赖庭后阅卷和调查,从而使审判走过场,看形式,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产生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我国立法存在着矛盾,以刑事诉讼为例,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进一步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立法上一面规定了证人的出庭义务,另一方面又规定证人不出庭的证言经查证属实可以采纳,这种矛盾的立法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立法根源,为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制造了借口。

  2儒家和为贵,以无诉为德行,以涉诉为耻辱的观念根深蒂固。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尊崇的是和为贵的儒家思想,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人与人之间在感情和心理上有极强的相互依赖性,具有凝重的群体意识和浓厚的人情观念。

  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公民个人都遵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世哲学,导致公民不愿涉讼出庭作证,尤其是不愿出庭直接面对当事人双方而提供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实践中,证人受和讼心理影响而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颇多,如证人与被证关系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耽心出庭作证会损害双方友好交往或影响自身特殊利益等。

  3立法上未能明确证人作证的范围,尤其是不作证的范围。

  在西方国家,法律都明文规定警察应当出庭作证,我国却没有涉及。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完善。

  4立法和实践中对证人保护不足。

  现行立法只侧重于对证人的事后保护。

  即证人作证受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后,方由司法机关对实施者给予处罚。

  立法未规定严格的事前预防性及保护措施,是证人作证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而在证人保护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多设立有完善的事前保护措施。

  另外,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证人因作证而其家庭财产被毁、庄稼被损等现象,证人作证面临的财产风险特别是虽然法律规定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法律保护,但没有规定相应的具体保护制度和措施,因此证人怕遭受打击报复,不敢出庭作证,充其量只愿提供书面证言并附加保密条件,从而使证人证言失去可质性而难以成为定案根据。

  5在刑事诉讼法中,未能明确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以及作证费用的负担。

  6证人出庭作证未能与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诉讼后果有效地联系。

  未能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排除性效力。

  二、对证人拒证不出庭的对策针对上述情况的分析,为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一重申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当履行的一个义务,目前法律只对此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全面的。

  法律还应当规定违反义务性规范的后果,以促使证人积极履行其义务。

  因为,证人出庭如实提供证言,是刑事案件得以公正审理,被告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重要保障,也是程序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否则,程序公正的丧失,将可能危及实体处理的公正。

  二立法上应该明确规定证人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特点和立法精神,为消除证人权利、义务失衡现象,要依法保护证人出庭时应当享有的下列权利1人身和名誉不受侵犯权;2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权;3出庭费用补偿权;4依法不出庭申请权5拒绝回答无关询问权;6对证言阅读、补正权;7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权。

  三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的人身、名誉及财产权进行切实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被告人所为之犯罪事实加以指证,有可能会使自己或亲属的生命、身体、财产陷于危险之中,因此国家对证人及其他因其作证行为而面临危险的人负有保护责任。

  证人保护一方面在于维系证人作证制度,因为保护措施的缺乏会导致证人对作证产生畏惧心理,以至拒绝提供证词或者提供虚假证词;另一方面则在于证人的义务与权利之间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一个国家没有理由要求其公民放弃自己的财产、健康乃至生命而去履行其作证义务。

  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极其不完善。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但由于缺乏具体而规范的保护措施,实践中,证人因惧怕报复而不愿、不敢作证的

  情况比比皆是,这是造成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应当尽快制订一部证人保护法从内容上来说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确定关于负责保护证人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处于法律监督者地位,我们认为这一职责应有人民检察院来承担。

  二是确定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其中应当包括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两种。

  事前保护是防止证人在作证期间受到威胁和伤害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如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安全、隐蔽地点、特别监护、住所迁移、在法庭上改变证人的声音、隐蔽证人容貌、更改姓名等等。

  事后保护则指作证后对证人所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如改变证人的身份、住址、仪容等等。

  在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名誉给予特别保护的同时,也应重视对证人财产权的保护。

  所以,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因证人作证而受非法侵犯和对侵犯者的严厉制裁措施。

  但是要落实到位就必须增加司法投入,加大打击力度。

  落实事后保护措施,并且明确规定,对直接或变相打击报复出庭证人的行为人,均应当给予经济上、行政上或者刑事上的严厉制裁。

  三是值得提出的,我国的证人保护还应包括保护证人免受执法人员的威胁和压力。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证人经常采用刑讯、威胁、拘禁等非法手段获得证人的证言,这对证人不敢作证、不愿作证的心理形成起很大的影响作用。

  因此,我国在制定证人保护法时,不应忽略这方面的问题。

  要必须建立证人申诉机制,赋予证人在受到执法人员侵害后的有效救济渠道,规定证人及其家属有权对执法人员的非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控诉的权利。

  四明确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基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在诉讼中,证人有针对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获得补偿并得到报酬的权利。

  对证人的经济补偿需要明确1证人的补偿费用应当有谁来支付,是国家还是控辩双方当事人,从理论上来说,证人是其对国家履行的一项义务,因此证人因作证而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国家来补偿。

  在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得到认可的。

  2证人的费用补偿范围应如何界定,即国家应对证人支付哪些费用。

  应支付给证人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补偿性的费用,如证人因作证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另一部分则是因证人的作证行为而支付给他的报酬。

  这是证人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回报;同时可看作是国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鼓励和奖励,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我国的证人作证补偿制度极其不完善,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如果作为证人只能以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而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和收益,绝大多数人都会怠于履行这一义务。

  针对这一现实,应当建立和完善证人补偿制度,以平衡证人的心理,使证人自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3目前在我国建立证人补偿制度需要解决的就是支付主体的问题。

  法学者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义务。

  证人只与法院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之间不产生任何诉讼法律关系。

  因此,证人出庭的补偿费用应由法院向证人支付,而不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证人支付,如果当事人直接向证人支付出庭补偿费用,则有买通证人之嫌。

  事实上也确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花大钱买通证人,使证人作不实之证言。

  当然,证人出庭作证的最终目的是使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法院向证人支付补偿费用时,法院应从当事人所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其他诉讼费用’中支出。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费用补偿应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确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定。

  法定情形主要指①证人为未成年人;②证人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③证人住所及工作场所均远离开庭地点,交通极为不便,且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④经合议庭认可的其他原因。

  六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以立法明确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证人出庭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强制证人出庭措施。

  虽然法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对于拒不出庭的证人却缺乏相应的承担法律后果的规定。

  实践中,对不出庭的证人,执法人员或者无计可施,或者采取不合法的措施,如羁押等,证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作证,实质上是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因此,应在法律上文明规定证人违反出庭义务的法律制裁措施,明确证人拒证的法律责任。

  明确对证人适用的强制或处罚措施,做到对证人的强制或处罚法律化、规范化,同时也要为受到强制的证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

  1对于拒绝出庭的证人,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出庭的理由,如果证人不能出具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对其适用传唤、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作证。

  2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而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的,法庭可以裁决证人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3对于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的证人,法院可以判处其扰乱法庭秩序罪,也可单独规定拒证罪罪名。

  依照刑法规定对其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给予其说明理由的机会;证人对于法院做出的适用强制措施、罚款或者拘留的司法裁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