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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镇道路照明技术标准

8城镇道路照明技术标准

仙居县供电局发布

城镇道路照明技术标准

 

目次

 

前言

城镇路灯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之一。

为了确保城镇道路能有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方便人民生活,提高城镇品味,美化城镇环境,防止犯罪活动,适应城镇发展的新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道路亮度和均度的要求、光源和灯具的选择、路灯照明设计、照明控制作了规定。

本标准规范内容系首次形成企业标准。

本标准由仙居县供电局提出。

本标准由仙居县供电局标准化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仙居县供电局生技科。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朱坚军。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

徐文忠。

本标准批准人:

赵均府。

本标准由仙居县供电局生技科负责解释。

城镇道路照明技术标准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道路照明设施的技术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及农村小集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道路,以及供行人通行的居民区道路和某些特殊场所的路灯照明。

1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为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JJ45—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13基本要求

13.1提高城镇及农村小集镇道路照明的设计水平,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镇环境的效果。

13.2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修方便、技术先进、节省能源。

13.3道路照明设施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4道路照明亮度、均度要求

14.1根据《城市道路设计标准》第2.0.1规定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居民道路五类。

14.2为了保证道路照明质量,达到辩认可靠和视觉舒适的基本要求,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照度)的均匀度、眩光限止和诱导性四项主要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通行和人行的道路可只满足平均照度这一评价指标。

14.3各类机动车交通道路和非机动车行人道路的照明亮度、照度。

(见表一)

表一道路亮度照度标准

级别

道路类别

照明水平

均匀度

眩光限止

平均亮度(平均cd/m2)

平均照度E平均(IX)

亮度均匀度L最小/L平均

照度均匀度E最小/E平均

快速路

1.5

20

0.4

0.4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主干路指大型分类建筑的主要通路中心或商业中心通路

1.0

15

0.35

0.35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次干路

0.5

8

0.35

0.35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机动车辆少的支路

0.3

5

0.3

0.3

不宜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1~2

采用的灯具不受限制

14.4表一所列的照度若系水泥路面时,照度值可降低30%左右,但路面平均照度最低不得小于1ⅠX(约0.1cd/m2)。

14.5眩光可分失能眩光(生理眩光),不舒适眩光(心理眩光)二类。

眩光限止指标是规定某一类道路禁止或不宜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即限定灯具在某些特定角度的光强值。

14.6通过下列方式改善道路照明所提供的诱导性。

14.6.1改变照明系统:

如通向交叉口的道路及交叉本身可采用不同的照明系统,如前者采用党规照明,后者采用高杆照明。

14.6.2改变光源颜色,如通向交叉口的主次道路可采用颜色不同的光源。

使道路照明起到道路指示牌的作用。

14.6.3改变灯具的式样或安装高度,如支路可采用的和主路式样不同的灯具或不同的安装高度,即使在白天也能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14.6.4改变灯具的安装排列方式:

如采用两侧交叉排列的在接近交叉路口时可改为两侧对称排列,这种变化可作为一种信号,提醒驾驶员他正在接近危险的路口。

15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15.1用于道路照明的光源应具有寿命长、光效高、可靠性、一致性好的特点,道路照明应采用气体夜电灯,一般不采用白炽灯。

15.2选择光源应遵守下列规定:

15.2.1快速路和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城郊公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

15.2.2城镇的主干路初次干路宜采用高钠灯。

15.2.3支路和主要供作机动车通行和人行的居住区道路,优先采用节能光源。

15.2.4市中心,商业街道等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用混光照明。

15.3灯具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5.3.1道路照明灯具要有合理的配光,除有一定的布光角度以确保路面上的照射范围外,还要求其配光曲线比较光滑有突变,以确保路面上的照(亮)度分布。

15.3.2道路照明灯具选用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可选下1~2家生产厂,以保证灯具的质量。

15.3.3根据道路照明标准和所设计的道路级别选择相应的截光,半截光或非截光灯具。

15.3.4对照明要求高,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选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

15.3.5对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吉或场所宜选用耐蚀性能好的灯具。

15.3.6道路照明灯具选择还应考虑多种型式,每条街道要有不同特色的灯具,以美化环境,但一条街上的灯具型式应一致。

16路灯照明设计

16.1照明方式

16.1.1道路及与其有关的特殊场所的照明方式通常分常规照明和高杆照明(高度≥20m)两种.

16.1.2常规照明有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和中心对称布置等五种基本布灯方式。

16.1.3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应满足以下(表二)的关系。

表二灯具的类型布置方式同安装高度和间距的关系

灯具类型

截光型

半截光型

非截光型

布灯方式

安装高度H

间距S

安装高度H

间距S

安装高度H

间距S

单侧排列

H≥X

S≤3H

H≥1.2X

S≤3.5H

H≥1.4X

S≤4H

交错排列

H≥0.7X

S≤3H

H≥0.8X

S≤3.5H

H≥0.9X

S≤4H

对称排列

H≥0.5X

S≤3H

H≥0.6X

S≤3.5H

H≥0.7X

S≤4H

注:

X为路面有效宽度

16.1.4灯具的悬挑长度一般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16.1.5采用高杆照明的布置方式的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宽阔道路宜采用平面对称布灯方式;广场和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采用径向对称布灯方式;多层大型立交或道路分布很广,很分散的立交宜采用非对称布灯方式。

16.1.6采用常规灯具按平面对称式布置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3∶1为宜,不应超过4∶1,采用泛光灯具按径向对称式布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离和高度之比以4∶1为宜,不应超过5∶1,采用非对称式布置灯具的高杆灯,间距和高度之比可适当放宽些。

16.1.7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一般不宜直超过65°。

16.2道路照明设计原则

16.2.1一般道路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2.1.1一般道路应优先采用常规照明方式,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各种几何参数及其间的关系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5.1.4条的要求。

6.2.1.2道路照明一般不宜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方式,只在树木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才采用该种布置方式。

16.2.2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1平面交叉路口的亮度(照度)水平应高于通向道路口的每一条道路的照明水平。

6.2.2.2小型交叉口可按单侧布置,交错布置,对称布置三种形式之一规则布灯,大型交叉路口必要时可另行安装附加灯具,有导向岛时可在岛上设订,有条件时也可以采用高杆照明。

6.2.2.3交叉路口可采用与交叉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或等级不同的道路采用不同形式的灯具和不同的布灯方式。

6.2.2.4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订,环形交叉路(转盘)应将灯具设在环岛的外侧。

16.2.3曲线路段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2.3.1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少灯具的间距(通常为直路段的0.5-0.7倍)和悬挑长度,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在固定的一侧设置灯具。

6.2.3.2若曲线路段面比较宽,需要采用双侧布灯时,宜采用对称布置,有宜采用交错布置。

6.2.3.3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以免驾驶员误认为是道路向前伸而导致事故。

16.2.4在倾斜度不变的路段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的开口平行于路面,从而保证光分布的最大均匀度,并使眩光限制到最小程度。

16.2.5桥梁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中小型桥梁照明应与其联接的道路照明一致,若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则桥梁的栏杆,路缘要有足够的垂直照明度,在桥梁的入口处要设灯。

6.2.5.2大型桥梁的照明要进行专门设计,既要满足功能要求,又要顾及艺术效果,做到与大桥的风格协调。

6.2.5.3桥梁照明要注意防止眩光,必要时要采用严格控光灯具。

16.2.6人行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2.6.1在照度水平较低的人行(弄、巷)道路出入口,加设照明装置。

6.2.6.2比较窄的人行道路(弄、巷),可在两侧墙上布置照明灯具。

(有条件应立灯杆装置)。

17照明控制

17.1道路照明的控制有定时控制,光电控制,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一种结合起业使用。

17.2对一些条件许可的街道采用双光源灯具实行半夜灯的办法,下半夜交通流量轻时关闭一半灯,既可以达到节能目的以不影响功能。

17.3采用双侧相对或交错排列的安装方式时,可以关掉一排灯或邻杆交错闭灯。

17.4采用单侧排列的安装方式时可以实行隔杆关灯,但不允许同时关掉两个相邻的灯具。

17.5对居民生活小区内道路或弄巷不宜实行半夜亮灯方式。

17.6要提高控制装置和线路的可靠性,做到该亮灯时能亮灯,该关灯时能关灯,避免不必要的电能损耗,合理确定路灯的停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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