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检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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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工程名称:
广东广雅中学花都校区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
工程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
合同编号:
发包人(甲方):
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承包人(乙方):
签订日期:
2019年月日
工程检测合同书
发包人(甲方):
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广东广雅中学花都校区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质量检测任务。
为明确权责,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特征
工程名称:
广东广雅中学花都校区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
工程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
工程规模、特征:
广东广雅中学花都校区总建筑面积183968平方米,共12栋,其中地上最高11层,地上建筑面积约165978㎡;地下1层,地下建筑面积约17990㎡,最大梁单跨为40m,最高建筑物高度为43.2m。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A1校门,A2山长楼,A3无邪楼(行政中心),A4冠冕楼(图书馆),B1琼华楼(初中教学中心),B2昭明楼(高中教学中心),C1清佳堂(科学艺术交流中心),D1未雨楼(食堂),E1兰玉楼(女生宿舍),E2漱玉楼(男生宿舍),G1教师公寓,F1运动中心。
第二条工程检测内容及范围
1、检测内容:
广东广雅中学花都校区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的相关工程检测、试验,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检测内容(具体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
服务范围除以上工程检测、试验工作外,还包括:
①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工作的协调,申报检测技术成果的审批。
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②在进行检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③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2、专项检测的范围:
检测项目
检测范围
地基基础检测
桩基础检测;基坑支护检测;基础材料检测;压实度检测等。
建筑材料检测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测;混凝土、砂浆检验与试验;墙体材料;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油漆);石材、陶瓷砖;管材、管件;铝合金型材、钢型材、钢板材;硅酮建筑密封胶;管材管件溶剂型胶粘剂;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等。
安装材料检测
电线电缆;难燃绝缘PVC电线槽及配件;开关、插座;漏电开关(断路器)等。
结构检测
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楼(梯)板厚度;外墙饰面砖抗拔试验;植筋等。
道路检测
路沿石等。
建筑节能检测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饰面砖;幕墙、玻璃;外窗;挤塑板;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等。
室内环境现场检测
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等。
第三条检测方法与目的
1、检测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B/T228.1-2010《金属材料拉伸试验》、GB/T232-2010《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带肋钢筋》、GB/T2975-1998《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将严格按照GB50325-2010要求进行、《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
2007)、《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200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T2680、《中空玻璃》GB/T11944、GB/T228.1-2010《金属材料拉伸试验》、GB/T232-2010《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带肋钢筋》、GB/T2975-1998《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及其它相关等规范进行检测和判定,出具完整检测报告。
2、检测目的
对本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并依据规范作出评价,为该工程的相关工程的验收提供依据。
第四条技术要求
1、检测依据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省市的有关规定、国家或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检测结果满足相关专项工程验收要求。
出具完整报告。
2、技术要求及检测执行标准
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测试,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所有检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及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要求。
第五条检测周期或提供检测报告的时间
1、服务周期从承包单位进场至所有服务项目完成为止。
服务周期为在交付工作面后15个日历天,预计自2019年月至202年月,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部分检测内容须待场地问题解决后方能开始实施,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2、提供检测报告的时间:
现场作业完成后10天内提供检测报告。
第六条检测数量、造价、结算及付款方式
1、检测数量和费用:
检测数量按实结算,检测综合单价包干。
结算价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检测综合单价结算,实际检测数量以甲方、监理单位、乙方现场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最终结算价按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价为准。
2、合同暂定价: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检测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试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材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费、机械进退场费、车辆通行费、食宿费、资料费、管理费、规费(按广州市花都区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保险费(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其他一切建设使用费(含驻地建设费、临时用水、用电费)、一切税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检测的全部利润等所有的服务费用。
预估检测数量及检测综合单价和预估检测费用详见附件2检测费用清单。
3、计费依据:
本工程的检测费用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监测颁发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广东省建设厅《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等文件的通知(粤建管函[2004]472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粤建检协[2015]8号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和《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等的有关的检测收费规定。
4、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进场检测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请款资料,由发包人收齐承包人请款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花都区财政局申请支付合同暂定价的20%给承包人。
(2)承包人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成果报告及结算书后,由发包人收齐承包人请款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花都区财政局申请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总价的60%给承包人,并且本次支付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暂定价的70%。
(3)本项目的检测费待送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后,由发包人收齐承包人请款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花都区财政局申请支付至检测费结算价的100%。
具体付款时间以花都区财政局审批为准。
(4)本项目工程款支付执行花财支付【2013】1号及花财支付【2016】4号。
5、结算方式:
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检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
(1)中标的投标文件检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
(2)清单中没有的项则综合单价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如类似项目的中标单价有两个以上的则按消耗量最小、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选择。
参考检测收费指导价的单价*中标下浮率计算,其中中标下浮率=(招标总价控制价-投标报价)/招标总价控制价*100%。
最终以符合财政规定,并有权审定的部门审核意见为准。
(3)如相关收费标准没有的项目,其计价方式则参考市场价格收费。
(4)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工作量,以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或物价局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并作相应下浮计算综合单价,以该检测项目工程量乘以该综合单价计算总价。
最终以符合财政规定,并有权审定的部门审核意见为准。
(5)中标单位根据项目服务范围制定检测方案,结算以确定的检验方案为依据,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包干项目除外)。
(实际发生的检测工程量须由甲方、监理单位、乙方现场确认,否则不予结算。
经设计认可,建设单位有权增加或减少计划表所列检测方法和数量,其余部份结算仍按投标单价执行)。
(6)承包人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报发包人,发包人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价最终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价为准。
6、履约担保:
(一)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的金额:
本协议暂定价款合同金额的10%。
2、担保形式:
履约担保中的50%部分为现金保证金,必须从承包人银行基本账户以支票或银行转账形式提交,剩余部分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
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
4、出具履约银行保函的银行:
应为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分行或以上级别的银行。
5、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承包人被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原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现金保证金的缴交、置换及退还
现金保证金可根据工程进展及承包人的履约诚信情况,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批准后可用银行保函分阶段等额无息置换。
现金保证金的缴交、置换及退还的管理按相关规定、区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执行。
(三)履约银行保函使用流程
1、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文件。
担保银行根据履约银行保函的承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2、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同时也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的余额。
3、履约担保的启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启用履约担保:
(1)如果承包人不能保证项目资金的投入导致本项目进度比约定的节点工期滞后30天以上或因承包人原因解除本协议,则发包人有权启用履约担保,用于项目违约金;
(2)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向专业分包设计单位支付相关款项等引发与第三方的纠纷,导致本项目或发包人受到影响或损失;
(3)因承包人违约计扣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累计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
(4)本协议(含本协议附件)约定的其他部分或全部需要启动履约担保的情形。
(5)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以上且不仅限于以上的违约行为,发包人进行违约处罚,并根据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书动用履约担保(含现金保证金),承包人及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方须无条件执行,且不挑剔、不争辩、不迟延,也不要求发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4、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提交保险单、履约保函的,视为违约,则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履约担保到期后,承包人应当续期,发生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在发包人当期应支付服务费中扣除相应违约款项。
6、承包人全部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发包人通过承包人将履约保函退还给银行。
7、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
8、工程结算最终定审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不计利息)。
9、承包人应在咨询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
如果承包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同时,承包人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发包人可接受的条件对承包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发包人为咨询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
上述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合同条款;
(4)其他有效文件;
(5)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
(7)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第八条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委派专人负责行使现场管理、监督的权利,负责协调承包人与施工单位的关系,解决应由发包人解决的问题;
2、负责确定受检项目的数量和位置,按检测方案做好进场检测的现场准备工作。
3、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检测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并承担其费用。
4、检测人员进入场地前,按要求处理好地基基底。
5、检测前应提供以下资料:
工程概况、工程地质资料、施工资料、施工平面分布图及其他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6、发包人应至少提前两天将检测的进度、质量要求通知承包人,特殊情况不得少于一天。
7、若检测进度等要求发生变化时,则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承包人仍按原来要求进行施工。
8、按约定的期限验收检测报告,审核结算,支付承包人应得的款项。
第九条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委派专人负责现场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协调与发包人及有关单位的关系,解决应由承包人解决的问题;
2、保证检测人员具有检测资格,保证持有的检测资质满足地方管理要求,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备有关部门检查。
3、应按合同要求,接到检测通知后,提出具体的现场检测前准备工作要求,以便发包人做好准备。
4、提供检测仪器设备,负责仪器设备安装及场内中转、进退场,保证检测计量器具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
5、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现初步检测结果异常时,需及时通知发包人、施工及监理到现场见证。
6、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准确性、及时性,保证检测工作符合合同约定的规范要求。
7、对技术资料有保密责任,无发包人许可不能将技术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在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完整资料后,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认,若超过约定的期限三十天仍不确认的,视为对承包人完成工作无异议。
2、在合同期内,由于工程停建或发包人要求终止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检测费用。
3、承包人确保检测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担检测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他损失。
5、在单项检测全部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检测成果试验报告一式十份,盖章后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资料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扣除合同暂定价的3‰作为罚金。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总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6、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向发包人赔偿,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直接损失部分检测费的100%。
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出现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或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本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工期可以顺延,双方各自承担损失。
8、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的,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9、检测过程中发生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及节能工程检测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发包人增加检测项目及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负责,发包人协调施工单位支付该检测费用给检测单位,且发包人有权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1、档案的套数要求:
套数应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受托人应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的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程序: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双方约定其他事宜:
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拖延施工;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
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
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合同未载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肆份。
附件:
1.廉政合同;
2.检测费用及检测工程量分工清单;
3.中标通知书;
4.联合体协议;
5.银行履约保函(另册)。
(本页以下无正文内容)。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签约代表人:
或签约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纳税人编码:
纳税人编码: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
2019年月日
附件1:
廉政合同
发包方(甲方):
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承包方(乙方):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承包人义务
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广东广雅中学花都校区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的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四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肆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签约代表人:
或签约代表人:
签订日期:
2019年月日
附件2:
检测费用及检测工程量分工清单
附件3:
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