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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资料资料

1、所有权概念

指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2、所有权特征

完整性、原始物权性、、弹力性、永久存续性

3、所有权取得

原始取得:

劳动生产、收取孳息、国家强制、无主财产、先占、添附、人体变异物

继受取得:

买卖、交易、赠与、继承与遗赠(也称传来取得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

4、孳息

原物滋生、增值、繁衍出来的财产,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和法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取得,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抵押权人收取:

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并未丧失所有权对于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仍有权收取并有权处分该天然孳息即出卖给第三人因此抵押权原则上不及于天然孳息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即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财产所生自然孳息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质权人收取: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孳息不仅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质权人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应首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无主财产

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权利人则应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领取之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相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通过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如生前为集体所有制成员则归集体所有。

6、赃物与拾得物

对于被盗被抢财物或遗失物所有权人和权利人有权追回这是物上追及权效力盗脏和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在两年内向上请求返还原物有偿追回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7、善意取得

也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该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构成要件:

受让人在受让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即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8、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所有权转让、客体的灭失、主体的消灭、抛弃、被强制消灭

9、国家所有权客体(专属国家)

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土地等只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这些物享有所有权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分两种情况原则上属于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属于部分集体

农村和城郊土地按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客体另有规定则属于国家

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文物皆属于国家所有

国防资源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归国家所有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1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客体具有整体性内容具有多样性本身具有统一性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11、业主大会职权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公有和共同管理全力度其他重大事项

12、其他重大事项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决定为“其他重大事项”

13、规则:

业主大会应定期召开每年至少一至两次对以上事项进行决议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作出决议如遇重大事项应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呢书一半以上业主同意

14、相邻关系概念

指不动产的乡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从权利的角度成为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15、相邻关系性质

相邻关系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以及占有人行使所有权用益物权或占有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而不是一种独立物权

16、相邻关系基本种类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土地通行利用关系、相邻地界关系、建筑物通风和采光通道、相邻环保关系、相邻防险关系

17、处理相邻关系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尊重历史和习惯、合理损失赔偿原则

18、共有权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与共有相关概念公有、总有、互有

公有既指公有制也指一种财产形式

总有指不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以团体资格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互有指相邻者对在境界线上的界标围障墙壁沟渠等财产即在建筑

物内各所有人共同使用的财产所享有的无分期请求权的公同共有

19、共有权特征

共有权主体具有非单一性、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共有权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

20、共有权分类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准共有

21、按份共有概念

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2、公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23、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与联系(论述)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区别:

成立原因不同按份共有成立无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共同共有须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标的物不同按份共有财产多数为单一物或少数财产客体长称共有物共同共有客体通常为一项财产为财产的集合、权利享有不同无论对外还是对内关系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按份额确定共同共有无份额限制共有人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存续期间不同共同共有通常有共同的目的因此存续期间较长一般到关系终止时消失按份共有在本质上即为暂时关系可随时终止一般不会永久存续、分割限制不同按份共有中除非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约定有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24、按份共有内部关系

使用收益、共有财产处分、共有财产管理、共有费用承担

处分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共同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5、按份共有外部关系

指共有人作为共有权的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关系。

对第三人的权利:

行使全部所有权请求、共有财产的物上请求权、份额让与权、设定他物权、确认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权、共同债务清偿请求权

对第三人的义务;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基本规则为因共有物产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债务是否可以分割来决定如该债务为可分割债务由各共有人按其应有份额分担如是不可分割债务则由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按份共有人值已超出自己的份额承担债务的其取得对其它共有人债权有权向其它共有人请求偿还

26、共同共有概念

狭义是指合有是个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某项财产

广义的共同共有包括合有和总有民法所使用是狭义的概念

27、共同共有权利义务的一般关系

权利义务由法律或约定确定、共有人权利义务平等、行使权利应当协商一致、共有财产状况保持义务、费用平均分担、债务连带负担

28、共同共有关系终止

婚姻关系消灭、家庭关系解体、合伙散伙、共同继承人分割财产、共有财产被转让或灭失、共有关系的协议终止

29、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原因:

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共同原则是协商原则

具体原因:

如协商不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均等分割:

分个家庭共同财产的原则一般可根据均等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长存在不均等分割的情况;分割合伙共同共有财产原则按照约定分割无约定按出资比例分割;分割共同继承遗产遵照继承法规定;其他按均等原则进行

30、准共有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的权力的共有

31、准共有的法律特征

准共有的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

准共有适用共有的基本原理

准共有优先适用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

32、准共有的分类

用益物权的准共有、担保物权~、特许物权~、知识产权~

33、用益物权概念

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其外延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4、特许物权概念

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准物权。

也称自然资源使用权

35、海域使用权概念

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特许物权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36、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从事农林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37、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特征

主体具有特殊性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或集体其他非从事农业生产的不能成为其主体如果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不是单个的集体成员而在采取其他方式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在符合条件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或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题为农地所属农业组织内的成员

标的物具有特殊性标的物都为土地不含城市土地仅限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以种植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

目的具有特殊性

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为用益物权

38、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

现实中土地承包经营全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39、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而取得(四荒土地:

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取得(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采取转包互换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土地所有权人备案)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40、依法流转权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41、地上权概念

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该他人土地的权利

42、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3、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主观题)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意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出让设立(登记生效主义)、划拨设立

44、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45、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在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之前一年申请续期

46、分层地上权概念

也叫区分地上权空间权或空间地上权使之在他人所有的土地的上下一定空间内所设定的地上权

47、宅基地使用权概念

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地上权

48、宅基地使用权特征

是我国农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权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福利不可分离

是特定主体在集体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性质是地上权

49、地役权概念

指在他人土地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50、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论述题)

权利性质的区别:

相邻权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是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全能仍属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范畴是权利效力的自我扩张或限制在相邻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一般不得以独立的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只能以所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相应请求

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相邻权是法定权利依法律规定取得地役权是约定权利当事人须经过约定而设定这种权利。

权利的内容不同:

相邻关系中一方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正常行使或是自己能够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而地役权设定目的并非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对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

对不动产是否相邻要求不同:

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既可以发生在相邻的两块土地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发生在不相邻土地合法占有人之间不受土地是否毗邻限制

权力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

相邻权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只要不动产仍然存续相邻关系便当然存在除非相邻权行使损害了相邻方合法权益否则提供便利的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偿付费用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有固定期限的因为供役地人为需役地人提供了额外的便利这种便利不是需役地人依法必须提供的因此需役地人应向对方支付一定费用

51、地役权的种类

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

根据地役权行使内容不同划分

继续与非继续地役权:

根据地役权行使方法不同划分

表见与非表见地役权:

根据地役权行使状态不同划分

其他分类;还可依据地役权性质分为田野地役权与城市地役权

52、担保物权概念

指债权人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53、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54、担保物权的类型(简答)

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物权发生原因不同

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以担保物权法律效力不同分

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以是否转移担保标的物的占有划分

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依据担保制度是否属于民法上已有规定的类型为标准划分

55、反担保概念

也称求偿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担保人为实现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56、担保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7、担保物权效力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一般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地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这其中的保险金等是担保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的代位物

债务转让中如担保人知道债务转移无异议则没有问题如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即口头同意也不发生担保人继续担保的后果

*58、不同担保形式之间的关系(简答)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9、担保物权消灭原因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担保财产灭失等

60、抵押权概念

知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为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61、抵押权的特别属性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62、抵押财产

法定抵押财产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经营权、生产设备腌菜来哦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抵押财产

禁止抵押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向海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有规定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63、抵押财产特别规定

必须登记以建筑物抵押的其所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按上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此规定目的在于体现和维护“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避免纠纷

未确定财产的浮动抵押、乡村企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64、抵押权登记一般效力

不办理登记是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分为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在前者登记被认为是抵押权的特别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在后者抵押权的设定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需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则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办理登记后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公示力公信力

65、抵押权顺位标准及相应法律效果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清偿顺位有三种

抵押权都已登记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如抵押登记的日期是同一天则抵押顺序相同如当事人在同一天与不同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的也视为顺序相同、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虽经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仍然是平等债权不具有对抗力无优先受偿权仍按债权比例平均清偿

66、抵押顺序固定主义与抵押顺序升进主义

采取抵押顺序固定主义的侧重于保护抵押人与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尤其在抵押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更是如此

67、出租抵押财产权利

订立抵押合同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的规则是:

定理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抵押人应将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抵押后出租的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将以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约束力

68、抵押权对留置权

冲突表现:

抵押财产被留置、留置物被抵押

协调规则;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69、抵押权对质权

依法必须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无需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冲突按权利设定的先后并考虑其它因素加以判定:

抵押财产被质押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押财产被抵押已出质给他人的物又被出质人抵押给另一人是同一标的物上先存在质权后存在抵押权非恶意串通下质权可对抗抵押权

70、浮动抵押概念

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71、浮动抵押权确定

债务履行期届至债权未受清偿、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72、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额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的债权

73、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是由

约定的确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

75、禁止流押(流押条款无效)

流押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订立流押契约的一律无效

76、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后价款清偿顺序: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7、物上保证人的代位追偿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8、质权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以财产权力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79、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

80、质权分类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依照职权标的物性质不同

意定质权与法定质权:

依照质权产生方式不同

占优质权用益质权恶化归属质权:

依照质权内容不同为标准

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

根据质权适用法律的不同

81、质押财产代位物

质权因质押财产灭失而灭失但因质押财产灭失毁损征收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是质押财产的代位物应作为质押财产

*82、权利质权

*83、权利质权的设定

84、留置权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85、留置权法律特征

性质为他物性、是法定担保物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是不可分性物权、是从权利

*86、留置权成立要件(案例)

留置权的成立即留置权的发生留置权的原始取得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即依照法律规定当然成立发生留置权效力而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始成立。

积极要件:

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消极要件:

须当事人事先无不得留置约定、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序良俗、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87、留置权实现

程序: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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