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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资料资料.docx

1、物权法复习资料资料1、所有权概念指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2、所有权特征完整性、原始物权性、弹力性、永久存续性3、所有权取得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取孳息、国家强制、无主财产、先占、添附、人体变异物继受取得:买卖、交易、赠与、继承与遗赠(也称传来取得 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善意取得4、孳息原物滋生、增值、繁衍出来的财产,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和法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取

2、得,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抵押权人收取: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并未丧失所有权 对于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仍有权收取 并有权处分该天然孳息 即出卖给第三人 因此抵押权原则上不及于天然孳息 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即抵押财产被扣押后 抵押财产所生自然孳息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质权人收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处孳息不仅包括天然孳息 也包括法定孳息 质权人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应首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5、无主财产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权利人则应发布招领公告;拾

3、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领取之前 应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相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通过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参照拾得遗失物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如生前为集体所有制成员 则归集体所有。6、赃物与拾得物对于被盗被抢财物或遗失物 所有权人和权利人有权追回 这是物上追及权效力 盗脏和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

4、人有权在两年内向上请求返还原物 有偿追回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7、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 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 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该第三人后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 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构成要件:受让人在受让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 即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8、所有权的消灭原因所有权转让、客体的灭失、主体的消灭、抛弃、被强制消灭9、国家所有权客体(专属国家)矿藏 水流 海域和城市土地等 只能属于

5、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这些物享有所有权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分两种情况 原则上属于国家 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属于部分集体农村和城郊土地按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客体 另有规定则属于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 国家所有文物皆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源 道路 电力 通讯 天然气等公共设施归国家所有 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 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 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1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客体具有整体性 内容具有多样性 本身具有统一性 专有权具有主导性1

6、1、 业主大会职权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公有和共同管理全力度其他重大事项12、其他重大事项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 处分共有部分 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应当决定为“其他重大事项”13、规则:业主大会应定期召开 每年至少一至两次 对以上事项进行决议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 作出决议 如遇重大事项应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

7、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呢书一半以上业主同意14、相邻关系概念指不动产的乡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 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可从权利的角度成为相邻权 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15、相邻关系性质相邻关系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人 用益物权人以及占有人行使所有权 用益物权或占有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 而不是一种独立物权16、相邻关系基本种类相邻用水 排水关系、相邻土地通行 利用关系、相邻地界关系、建筑物通风和采光通道、相邻环保关系、相邻防险关系17、处理相邻关系原则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团结互

8、助 公平合理、尊重历史和习惯、合理损失赔偿原则18、共有权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与共有相关概念 公有、总有、互有公有 既指公有制 也指一种财产形式总有 指不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以团体资格对财产享有所有权互有 指相邻者对在境界线上的界标 围障 墙壁 沟渠等财产 即在建筑 物内各所有人共同使用的财产 所享有的无分期请求权的公同共有19、共有权特征共有权主体具有非单一性、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共有权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20、共有权分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准共有21、按份共有概念又称分别共有 通

9、常共有 是共有的基本类型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 对同一财产按照应有部分 共同享有权利 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物权法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其份额享有所有权22、公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23、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与联系(论述)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或共同共有 或约定不明确 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 视为按份共有区别:成立原因不同按份共有成立无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而共同共有须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标的物不同按份共有财产多数为单一物或少数财产 客体长称共有物 共同共有客体通常为一项财产 为财产的集合、权利享有不同无论对外还是对

10、内关系 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按份额确定 共同共有无份额限制 共有人共同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存续期间不同共同共有通常有共同的目的 因此存续期间较长一般到关系终止时消失 按份共有在本质上即为暂时关系 可随时终止 一般不会永久存续、分割限制不同按份共有中 除非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约定有不得分割的期限外 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24、按份共有内部关系使用收益、共有财产处分、共有财产管理、共有费用承担 处分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 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共同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5、按份

11、共有外部关系指共有人作为共有权的主体 与其他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关系。对第三人的权利:行使全部所有权请求、共有财产的物上请求权、份额让与权、设定他物权、确认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权、共同债务清偿请求权对第三人的义务;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基本规则为 因共有物产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应当根据债务是否可以分割来决定 如该债务为可分割债务 由各共有人按其应有份额分担 如是不可分割债务 则由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按份共有人值已超出自己的份额承担债务的 其取得对其它共有人债权 有权向其它共有人请求偿还26、共同共有概念狭义是指合有 是个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 共同结合在一起 不

12、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某项财产广义的共同共有包括合有和总有 民法所使用是狭义的概念27、共同共有权利义务的一般关系权利义务由法律或约定确定、共有人权利义务平等、行使权利应当协商一致、共有财产状况保持义务、费用平均分担、债务连带负担28、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婚姻关系消灭、家庭关系解体、合伙散伙、共同继承人分割财产、共有财产被转让或灭失、共有关系的协议终止29、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原因: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共同原则是协商原则具体原因:如协商不成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均等分割:分个家庭共同财产的原则一般可根据均等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长存在不均等分割的情况;分割合伙共同共有财产 原则按照约定分割 无约定按出资比例分

13、割;分割共同继承遗产 遵照继承法规定;其他按均等原则进行30、准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的权力的共有31、准共有的法律特征准共有的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准共有适用共有的基本原理准共有优先适用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32、准共有的分类用益物权的准共有、担保物权、特许物权、知识产权33、用益物权概念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其外延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等34、特许物权概念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 利用自然资源 获得收益的准物权。也称自然资源使用权35、海域使用权概念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

14、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特许物权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36、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 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 林地 草地等农业用地 采取家庭承包 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依法对所承包土地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 林地 草地等占有 使用 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从事农林畜牧业等农业生产37、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特征主体具有特殊性 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或集体 其他非从事农业生产的不能成为其主体 如果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的 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而不是单个的集体成员 而在采取其

15、他方式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也可以是在符合条件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题为农地所属农业组织内的成员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标的物都为土地 不含城市土地 仅限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以种植 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土地 山岭 森林 草原 水面 荒地 滩涂目的具有特殊性 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为用益物权38、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现实中土地承包经营全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39、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通过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而取得(四荒土地:荒山 荒沟 荒

16、滩 荒丘)、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取得(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应当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采取转包 互换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土地所有权人备案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登记作为对抗要件40、依法流转权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互换 或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41、地上权概念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 隧道 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该他人土地的权利42、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指自然人 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 建造并经营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

17、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43、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主观题)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工业 商业 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意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应采取招标 拍卖 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出让设立(登记生效主义)、划拨设立44、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转让 互换 出资 赠与或抵押45、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在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之前 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 应当在期间届满之前一年申请续期46、分层地上权概念也叫区分地上权 空间权 或空间地上权 使之在他人所有的土地的上下一定空间内所设定的地上权47、宅基地使用权概念指农村居民对

18、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 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以供居住的地上权48、宅基地使用权特征是我国农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福利不可分离是特定主体在集体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性质是地上权49、地役权概念指在他人土地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50、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论述题)权利性质的区别:相邻权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 而是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全能 仍属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范畴 是权利效力的自我扩张或限制在相邻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受害人一般不得以独立的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19、只能以所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相应请求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是法定权利 依法律规定取得 地役权是约定权利 当事人须经过约定而设定这种权利。权利的内容不同:相邻关系中一方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正常行使 或是自己能够正常的生活和生产 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而地役权设定目的并非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 而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 对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对不动产是否相邻要求不同: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既可以发生在相邻的两块土地合法占有人之间 也可发生在不相邻土地合法占有人之间

20、 不受土地是否毗邻限制权力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相邻权是无偿 无固定期限的 只要不动产仍然存续 相邻关系便当然存在 除非相邻权行使损害了相邻方合法权益 否则提供便利的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偿付费用 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 有固定期限的 因为供役地人为需役地人提供了额外的便利 这种便利不是需役地人依法必须提供的 因此 需役地人应向对方支付一定费用 51、地役权的种类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根据地役权行使内容不同划分继续与非继续地役权:根据地役权行使方法不同划分表见与非表见地役权:根据地役权行使状态不同划分其他分类;还可依据地役权性质 分为田野地役权与城市地役权52、担保物权概念指债权人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

21、现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 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优先受偿的他物权53、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54、担保物权的类型(简答)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依据担保物权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以担保物权法律效力不同分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以是否转移担保标的物的占有划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依据担保制度是否属于民法上已有规定的类型为标准划分55、反担保概念也称求偿担保 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担保人为实现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56、担保合同无效后果担保

2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 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7、担保物权效力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一般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 灭失 或被征收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地履行期未届满的 也可提存该保险金 赔偿金或补偿金 这其中的保险金等是担保财产毁损 灭失 被征收的代位物债务转让中如担保人知道债务转移无异议 则没有问题 如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即口头同意 也不发生担保人继续担保的后果 58、不同担

23、保形式之间的关系(简答)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9、担保物权消灭原因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担保财产灭失等60、抵押权概念知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 于债为人不履行债务时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24、权的情形 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61、抵押权的特别属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62、抵押财产法定抵押财产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经营权、生产设备 腌菜来哦 半成品 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船舶飞行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抵押财产禁止抵押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 向海基地 自留山 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有规定除外、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的财产、法律 行政法规规

25、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63、抵押财产特别规定必须登记 以建筑物抵押的 其所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按上述规定一并抵押的 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此规定目的在于体现和维护“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 避免纠纷未确定财产的浮动抵押、乡村企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64、抵押权登记一般效力不办理登记是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为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在前者登记被认为是抵押权的特别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在后者 抵押权的设定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即能成立 无需办理登记 未办理登记则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办理登记后当事人设定抵押权行为

26、的法律后果包括公示力 公信力65、抵押权顺位标准及相应法律效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清偿顺位有三种抵押权都已登记 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 按债权比例清偿 如抵押登记的日期是同一天 则抵押顺序相同 如当事人在同一天与不同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的也视为顺序相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 虽经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仍然是平等债权 不具有对抗力 无优先受偿权 仍按债权比例平均清偿66、抵押顺序固定主义与抵押顺序升进主义采取抵押顺序固定主义的侧重于保护抵押人与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尤其在抵押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更是如此67、出租

27、抵押财产权利订立抵押合同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的规则是:定理抵押合同前 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抵押人应将事实告知抵押权人 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抵押后出租的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将以抵押的财产出租的 抵押权实现后 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约束力68、抵押权对留置权冲突表现:抵押财产被留置、留置物被抵押协调规则;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69、抵押权对质权依法必须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无需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冲突 按权利设定的先后并考虑其它因素加以判定:抵押

28、财产被质押 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押财产被抵押 已出质给他人的物 又被出质人抵押给另一人是 同一标的物上先存在质权后存在抵押权 非恶意串通下 质权可对抗抵押权70、浮动抵押概念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71、浮动抵押权确定债务履行期届至 债权未受清偿、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72、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额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

29、于特定的债权73、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部分债权转让的 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是由约定的确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 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 扣押、债务人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75、禁止流押(流押条款无效)流押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订立流押契约的 一律无效76、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后价款清偿顺序:其价款超过债权

30、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77、物上保证人的代位追偿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78、质权的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 或以财产权力为标的 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79、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80、质权分类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依照职权标的物性质不同意定质权与法定质权:依照质权产生方式不同占优质权 用益质权恶化归属质权:依照质权内容不同为标准民事质权 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根据质权适用法律的不同81、

31、质押财产代位物质权因质押财产灭失而灭失 但因质押财产灭失 毁损 征收所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 补偿金等 是质押财产的代位物 应作为质押财产82、权利质权83、权利质权的设定84、留置权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85、留置权法律特征性质为他物性、是法定担保物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是不可分性物权、是从权利86、留置权成立要件(案例)留置权的成立 即留置权的发生 留置权的原始取得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当具备一定条件时 即依照法律规定当然成立 发生留置权效力 而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始成立。积极要件: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消极要件:须当事人事先无不得留置约定、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序良俗、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87、留置权实现程序: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但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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