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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g

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石太管理处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石家庄至冀晋界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石太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省交通厅及石家庄市交通局的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的从业单位(从业单位指:

管理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单位等从事本项目的所有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各从业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

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生产。

第四条各从业单位或个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

从管理处、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职责明确。

第六条按照终端管理理念,管理处成立以处长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各参建单位一把手组成),构建本项目安全生产终端管理体系,把安全管理从处领导一直延伸到现场安全员。

安全质量科牵头负责安全生产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图

第七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以及我省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省交通运输厅、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负责分析全线的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搞好安全生产的措施,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办法。

2.建立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3.监督指导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指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或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保障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第八条安全质量科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河北省以及上级部门政策、法规,落实管理处关于安全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项目主体工程、安全设施、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及平安工地建设工作。

2.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负责建立安全责任追究体系,监督检查各监理、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

3.负责管理处及各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考核。

4.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依规使用。

5.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施工安全检查办法的制定;组织定期、不定期及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价。

6.参与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总监理办职责

1.建立和完善监理组织网络,确定各项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内容,制定安全监理责任制,纳入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2.编制安全监理计划,明确各级监理人员安全职责范围,制定安全监理程序、检查办法、记录方法和表格。

3.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负责检查各级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协助组织安全培训、审核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督查演练。

5.负责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条驻地办职责

1.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并全过程监管。

3.负责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须签字)、安全管理档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现场机械和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应急物资等进行检查。

5.组织召开安全例会,负责监督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组织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职责

1.项目经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合同各项应急预案。

2.负责按照合同文件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及专职安全人员。

3.负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好记录,照片、影像资料存档。

4.负责对从业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5.负责本标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6.负责建立施工安全台账、安全责任登记表,并按时填报安全月报表。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8.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安全制度上墙、在适宜场所位置设立宣传栏,营造安全生产的文化氛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管理处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按照招标文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测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本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

对有可能引发本项目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勘测设计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勘测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必须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要求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管理处报告。

监理单位必须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五条为本项目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各承包人是所承包合同段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从业单位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交通运输部或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必须坚持带班安全生产,作好施工日志并存档。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二十条承包人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起重吊装工程。

(四)桩基础、挡墙基础、围堰工程、台背回填。

(五)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六)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七)沿线路线交叉、高空高压线路、通讯光缆及天然气管道等处的施工。

(八)隧道工程、爆破工程等。

(九)临时用电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第二十二条下达施工任务时,必须实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现场专业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不许开工。

第二十三条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第二十四条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

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从业单位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承包人必须给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第五章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设置要求

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承包人不得在尚未竣工的的建筑物内设置临时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承包人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水域、施工起重机械、拌合场、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口、桥梁边沿、隧道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承包人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时,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脚手架、排架(便桥)、施工电梯、塔吊、缆索塔架、安全网、围堰等临时设施,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驻地办监理组织验收,报总监办审核,并报安全质量科备案。

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雷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承包人应建立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加强对防护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承包人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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