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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总约定书

金融交易总约定书

  立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请填全称)(下称「立约人」)兹就立约人与高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间之各项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签订本金融交易总约定书(下称「本总约定书」)并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名词定义

一、营业日(BusinessDay):

除另有约定外,系指本行总行所在地之银行营业日。

涉及外币之部分,适用国际市场惯例。

二、货币(Currency):

系指新台币与任何其他国家之法定货币。

三、外汇(ForeignExchange):

系指新台币以外之任何其他国家之法定货币。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

系指其价值由利率、汇率、股权、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约及结构型商品。

五、组合式商品(StructuredProducts):

系指立约人投资本金链接汇率选择权之结构型商品。

可分为保本型组合式商品(买入选择权)及加值型组合式商品(卖出选择权)两大类。

六、商品交易文件:

系指立约人与本行进行交易时所签订之申请书、个别交易之约定书;或本行就组合式或各项衍生性商品之内容、条件所提供之说明或介绍、个别交易之内容摘要、投资风险、市价评估及交易纠纷申诉管道所提供之说明,提供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客户须知及风险预告书。

七、即期外汇(Spot):

系指在交易当日、次一营业日、或次二营业日内进行实质交割或差额结算之交易。

八、远期外汇(FxForward):

系指立约人与本行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日期或期间,按事先约定之汇率,以一种货币(交割货币)买卖另一种货币(商品货币)之交易。

九、选择权(Option):

系指选择权之买方支付权利金予卖方,取得于未来特定日期或期间内,决定是否依约定行使买卖之权利;卖方则收取权利金,负担依买方请求履行合约之义务。

十、无本金交割之美元对人民币远期外汇(NDF):

系指立约人与本行约定一USD/CNY远期汇率及交易金额,并于未来指定到期日,就议定汇率与即期市场汇率之差价,以美元办理差额交割,而无须交割本金。

十一、无本金交割之美元对人民币汇率选择权(NDO):

系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交易标的所订定之选择权交易。

交割时无须交割本金,仅就届期议定汇率与即期市场汇率之差价结算进行交割。

十二、权利金(Premium):

系为选择权之购买价格,由选择权之买方支付予卖方。

十三、买权(Call):

系指买方有权利但无义务依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约定数额交易标的之选择权。

十四、卖权(Put):

系指买方有权利但无义务依履约价格向卖方出售约定数额交易标的之选择权。

十五、美式选择权(Americanstyle):

系指在履约期间内皆可执行之选择权。

十六、欧式选择权(Europeanstyle):

系指在履约到期日始可执行之选择权。

十七、一触生效(Knock-in):

即期价格触及某一约定价位,该选择权始告生效。

十八、一触失效(Knock-out):

即期价格触及某一约定价位,该选择权即告失效。

十九、价内(IntheMoney):

就「买权」而言,系指交易标的之即期价格超过履约价格之情形;就「卖权」而言,系指交易标的之履约价格超过即期价格之情形。

二十、市场价格(MarketPrice):

系指任何时候本行最终认定以当时本行选定金融市场上可取得以某种标的购买或出售另一种标的,以便于特定日交付之价格。

二十一、交易日(TradeDate):

系指当事人完成缔结交易契约之日。

二十二、到期日(ExpirationDate):

系指成交确认书上载明为到期之日。

二十三、比价日(FixingDate):

就指针价格与订约价格或其他约定标的价格进行比价之日。

二十四、交割日(SettlementDate):

系指成交确认书上载明为执行交易之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如遇非营业日,得顺延至次一营业日。

二十五、到期时间(ExpirationTime):

系指卖方依成交确认书所载,于到期日必须接受选择权行使通知之最后时限。

二十六、履约通知(NoticeofExercise):

系指在到期日或之前,由选择权买方以电话或其他买卖双方约定之方式,通知选择权卖方其行使选择权交易之权利,此通知不可撤销。

二十七、履约价格(StrikePrice):

系指选择权交易之成交确认书上载明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买入或卖出特定标的之价格。

二十八、远期利率协议(ForwardRateAgreement):

系指交易双方约定未来某一特定日后之一定期间之利率,到期时交易双方不需交割本金,只需依据双方事先约定之市场指标利率和订约利率之差额,乘以订约名目本金,以清算利息差额。

二十九、利率交换(InterestRateSwap):

是一系列利息交换之远期契约组合。

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间内,以不同之指标利率(包括浮动或固定利率)作为交换之标的,于未来各付息周期就不同指针利率计息,结算利息之差额。

该契约并不交换名目本金,仅就各付息周期届至时结算两交换利息之净额或总额办理交割支付。

三十、固定利率(FixedRate):

用以计算固定利息之利率。

三十一、浮动利率(FloatingRate):

用以计算浮动利息之利率。

三十二、利率重设日(ResetDate):

为重订浮动利率之日。

该日所设定之利率适用至下一次重订日为止,用以计算此一周期之应收(付)利息;通常为计息周期开始之前二个营业日,在当日决定下一计息周期之浮动利率。

三十三、重设频率(ResetFrequency):

一年内重订浮动利率之次数。

三十四、计息基础(FloatingRateDayCountFraction):

系指计息基础币之计息天数为360天或365天,通常以Actual/360或Actual/365表示。

三十五、利率上限(Cap):

系指在约定之比价日,市场利率高于履约利率时,持有人得依履约利率支付利息之权利(非义务)。

三十六、利率下限(Floor):

系指在约定之比价日,市场利率低于履约利率时,持有人得依履约利率收受利息之权利(非义务)。

三十七、利率上下限(Collar):

系指在约定之比价日,若市场指标利率上涨超过利率上限,利率选择权之卖方须支付市场指标利率与利率上限之间之利息差额予买方;若市场指标利率下跌超过利率下限,则利率选择权之买方须支付市场指标利率与利率下限之间之利息差额予卖方。

三十八、利率交换选择权(Swaption):

指以「利率交换(IRS)」为交易标的之选择权。

当选择权买方在支付权利金给卖方后,依约取得选择权之权利,当市场指标利率有利于选择权之买方时,得向卖方提出执行「利率交换(IRS)」交易之权利。

三十九、外汇换汇(FxSwap):

系指立约人与本行约定以同一货币,于不同交割日,依约定之二个汇率,作先买后卖(Buy&Sell),或先卖后买(Sell&Buy)金额相同之另一种货币,以达到此二种货币于两个不同交割日间,互为转换之交易。

四十、换汇换利(CrossCurrencySwap):

系指在不同币别之间交换本金与利息之契约。

四十一、平仓(CloseOut):

就已存在之特定条件之交易,进行条件相同到期日相同之反向交易,并结清其相关损益之交易。

四十二、可承作限额(又称风险额度):

指立约人依财务需求、债信状况或提供履约担保品,向本行申请核准风险额度之金额。

四十三、通知及停止新交易门坎:

指本行默认之通知及停止新交易门坎,立约人额度使用率或市价评估损失率达此门坎时,经通知即应停止进行新交易。

四十四、执行停损门坎:

指本行预设之执行停损门坎,立约人额度使用率或市价评估损失率达此门坎时,本行得通知立约人补足超过「通知及停止新交易门坎」之部分。

立约人未补足担保品或结清(部分)部位者,本行得立即执行停损交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其他交易合约与优先效力

一、双方就本总约定书项下之个别交易将另以个别交易之商品交易文件就相关交易条件加以确认。

每一商品交易文件为本总约定书之补充约定且均构成本总约定书之一部分。

二、商品交易文件与本总约定书有不一致之情形时,以商品交易文件之约定为准。

若本总约定书未规范之事项,适用国际交换暨衍生性商品协会之定义(例如:

1998FXandCurrencyOptionDefinitions,2000ISDADefinitions等)、国内相关法令、现行(国际)市场惯例等相关规定。

三、立约人与本行于本总约定书签订前已完成确认之交易,仍依原交易相关之约定办理;于本总约定书签订后成立之交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优先适用本总约定书之约定。

第二条参考报价

一、立约人得随时要求本行提供个别交易之参考价格,以供立约人参考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但本行不因此负有依上开参考价格与立约人成立交易之义务;除立约人另行提出交易请求且依交易之必要程序完成交易外,本行不因提供参考报价而成立任何交易,亦无义务依参考报价与立约人成立交易。

二、立约人得要求本行提供交易建议,但交易建议仅供立约人参考,对本行并无任何拘束力,且立约人不得主张其系信赖本行提供之建议进行交易。

所有交易均由立约人依独立判断而进行,本行对于立约人因交易所产生之损益不负任何义务与责任。

第三条指示与交易授权

1、基于本总约定书之交易目的,立约人同意由本行全权判断或认定立约人或被授权人员以口头或书面之方式所为之请求、指示、确认或其他相关行为,并得进行相关之处理;立约人并同意相关交易指示悉依本行留存之纪录证明之,绝无异议。

但本行于任一交易日前收受立约人书面通知撤销及/或变更原指示,经本行同意且完成确认撤销及/或变更原指示之相关程序者,不在此限。

2、「口头」指立约人或被授权人员当面或经由电话所为之行为;「书面」指以文件正本、电报或传真所为之行为。

本行认为传真之文字或数据模糊不清或有疑义时,应与立约人确认。

立约人授权本行将电报、传真本或其他双方同意之电子文件视同正本加以处理,绝无异议。

3、立约人兹声明并同意本行得依据授权书所载被授权人员之口头指示及/或依据载有被授权人员签章式样之书面指示,于授权交易项目之范围内,接受立约人之交易请求而进行交易,或依授权书所载被授权人员所为之确认,对交易结果为确认行为。

依该等被授权人员之口头或书面指示所为任何交易或确认行为均对立约人有拘束力。

除本行收到立约人所出具撤销原授权之书面通知,并经本行查证属实外,本行有权依据授权书所载被授权人员之指示为行为。

惟本行对于立约人或被授权人员之交易指示,得视情况不予接受。

4、如授权书所载之被授权人员超过一人时,除另有约定外,任一被授权人员所为之口头或书面指示均对立约人有拘束力,本行得接受该等被授权人员中任何一人之口头或书面指示而为行为。

5、立约人如需撤销被授权人员之代表权限或变更授权签章、交易项目范围及其他授权事项时,应事前以书面通知本行,于本行收到立约人之撤销或变更授权之书面通知并完成确认程序前,本行不受撤销或变更之拘束。

且本行在完成确认程序前,有权视情形暂停接受或执行立约人进行交易之要求或指示,立约人同意不得因此向本行主张任何权利。

6、立约人同意本行得就立约人或被授权人员当面或经由电话向本行所为之交易指示之对话予以录音存证,该录音记录对立约人有拘束力。

立约人在与本行确认交易内容后,如因立约人错误之指示且未于本行执行交易前实时与本行更正该交易指示内容,致本行完成交易者,立约人应自行负责。

7、立约人或被授权人员为交易指示时,因传送所生之遗漏或错误所致之损失,愿自负其责,与本行无涉;如本行因而遭致损失,立约人同意无条件赔偿,本行得不经通知,径自立约人在本行之账户或本行所持有之立约人其他财产径行扣取或处分抵偿,并以本总约定书或其他相关商品交易文件为授权扣款或径行处分之证明。

如有不足,立约人并应立即补足。

第四条交易确认

1、每笔交易无论系以口头或书面为之,于其交易条件议定后,双方即应受其拘束;惟如系以电话或传真完成交易时,立约人应即将商品交易文件正本送本行核对存查。

2、交易完成后,本行依议定之交易条件将成交确认书送交立约人,经立约人于成交确认书上签章并寄回本行俾供核对存查;若立约人未于成交确认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行提出异议,或未将成交确认书签章寄回时,视为立约人已接受并同意成交确认书所载内容正确无误。

3、立约人对成交确认书上所载事项有疑问时,应实时向本行确认或提出异议,本行对于立约人所提有疑问之交易条件应进行查证,若指示内容与成交确认书上所载事项确有不一致者,以指示内容为准。

若本行经查证发现成交确认书有错误记载或与立约人口头或书面之交易指示不一致时,本行有权立即更正并重新寄发成交确认书予立约人。

原错误之成交确认书于更正后失其效力,立约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得更正错误并扣回已计入立约人指定账户的溢付款项。

如本行在立约人寄回成交确认书之前即已完成交割或结算,除另有约定外,立约人仍应将成交确认书寄回本行。

第五条结算机构

就本总约定书及各交易所涉及之各项金额及计算,立约人同意以本行为结算或计算器构,除另有约定外,立约人同意以本行之记录为最终之证明,并对立约人产生拘束力。

第六条结算交割付款

一、立约人须于每一交易之交割日当日台北时间下午三时前与本行进行交割,以确保该交割日无剩余而尚未结清之交易。

否则,本行有权于必要时在交割日当日台北时间下午三时不另经指示,依当时之市场价格自行平仓。

二、立约人对于依本总约定书所承作之交易应支付之款项,应以立即可动用资金于相关之交割日、选择权交割日、权利金支付日或任何其他依本总约定书或商品交易文件所载应付款之日,于本行营业时间结束前支付予本行。

三、立约人应先支付本行依前项约定应付本行之款项后,方有权自本行收取因该交易所得收取之款项。

四、本行对于立约人所承作在同一营业日到期之交易损益,得就互抵后之净额,由本行或立约人支付他方。

五、立约人依本总约定书承作之交易所应支付之币别与金额,应依商品交易文件所指定之币别与金额支付,不得以费用、税捐或其他任何名义扣除任何金额。

如立约人非以指定之币别支付款项,则本行得依执行交易当时之本行牌告汇率或依市场惯例,决定兑换为指定币别之汇率;但本行得视状况拒绝立约人以非指定之币别支付应付款项。

第七条担保品及损失

一、本行得视立约人往来情形、信用状况、市场惯例及实际避险需要,要求立约人提供担保品作为风险额度之申请,并在本行核准风险额度内进行交易,依本行对各项商品之规定计算使用额度,以确保立约人依交易条件履行之义务。

二、本行得于每日依市场价格评估立约人所有交易部位,并按交易成立时之价格及该市场价格之差额评估损益。

三、若立约人持有所有交易部位额度使用率或市价评估损失率达本行「通知及停止新交易门坎」时,本行得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立约人停止进行新交易。

四、若立约人持有所有交易部位额度使用率或市价评估损失率达本行「执行停损门坎」时,本行得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立约人补足「通知及停止新交易门坎」之部分。

五、如立约人未依本行要求,于限期内提供足额之担保品或结清部分交易部位时,本行有权立即执行停损交易,将立约人所有或部分交易部位平仓并结算,立约人对于本行因执行停损交易所产生之一切费用及损失,应负清偿责任。

六、前述第三、四项之「通知及停止新交易门坎」及「执行停损门坎」,本行应另以书面通知立约人,变更时亦同。

第八条声明与承诺

立约人向本行声明及承诺下列事项,且立约人担保与本行为每一交易行为时,该等声明及承诺仍为真实、正确:

一、立约人如为公司时,系合法组织并存续之公司。

二、立约人有权签署并交付本总约定书及其他相关之商品交易文件,并有履行相关义务之能力。

立约人业已采取一切必要行为取得授权,俾为此等签署、交付及履行。

三、本总约定书及其他相关之商品交易文件之签署、交付及履行,并不违反任何适用之法令、立约人之设立组织文件或法院、政府机关对立约人或其资产所为拘束或限制之司法判决或行政命令。

四、立约人声明,基于本总约定书之交易目的,向政府机关或相关单位取得之许可均持续有效,立约人并将确实遵守该等许可条件。

五、立约人于本总约定书及其他相关之商品交易文件下所负担之义务,皆同意依相关条款之约定予以履行。

六、立约人并无任何违约情事或可能构成违约之情事发生且仍存续,且本总约定书及其他相关之商品交易文件之签署或履行亦不致造成类似情事之发生。

七、立约人或其关系企业在任何法院、政府机关或仲裁机构,并无任何可能影响本总约定书及其他相关之商品交易文件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强制力,或可能影响立约人履行本总约定书及其他相关之商品交易文件下之义务之诉讼或程序正在系属或进行中。

且就立约人所知,亦无任何此等诉讼或程序可能对立约人或其关系企业提起。

八、所有由立约人提供予本行之书面数据,于相关数据上所示日期当时均为真实、正确且完整。

九、立约人充分了解进行交易所可能衍生之交易风险及损失,并愿自行承受其损益。

十、立约人同意凡于本总约定书及其他相关之商品交易文件下尚有应尽之义务时,立约人应为下列行为:

(一)提供本行合理要求或法令所规定应提供之文件数据;

(二)如立约人签署、交付及履行本总约定书或其他相关之商品交易文件需经政府或其他机关核准或取得许可,立约人同意应确保该核准或许可持续有效,如日后须经再核准或许可者,并同意尽力取得该核准或许可;

(三)遵守相关之法律及命令。

第九条通知

一、除本总约定书及其他相关之商品交易文件另有约定外,本行与立约人任一方基于本总约定书向他方所为之通知,应依下列联系信息以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亲自递送之方式送达,始发生送达效力。

下列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他方,如未为告知,他方将依下列信息或最后受通知之联系信息以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亲自递送之方式为送达。

立约人:

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暨有权收发人:

银行:

高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暨有权收发人:

二、任何通知于下列时点视为已送达:

(1)以邮递方式寄送者,经通常邮递时间后;

(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者,依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工具显示发送成功之时间;(3)派员或亲自递送者,送达时。

第二章 违约条款

第一条违约情事

一、违约情事:

有下列任一情事发生时,均属本总约定书所称之违约情事(下称「违约情事」):

(一)立约人未按时给付本总约定书约定之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金、保证金),或未履行依商品交易文件约定之义务者;

(二)立约人违反或不遵守依本总约定书第一章第八条所为之声明或承诺者;

(三)本行发现立约人或其代表人所提交本行之财务报表,或与交易有关之契约、文件有内容不实或有隐匿者;

(四)立约人自行声请或被声请宣告破产、解散、重整、清算,或立约人为自然人自行向法院声请更生或清算,或担保品遭留置、扣押,或立约人或其代表人发生存款不足退票或经票据交换所公告拒绝往来者;

(五)立约人未如期支付与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之其他合约项下应支付之任一笔款项,或立约人(不论系以主债务人或连带保证人身分)之任一笔金钱债务已发生加速到期或准许加速到期之情事时;

(六)因其他情事发生并经本行依据具体事证合理判断,认为立约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总约定书、其他相关之商品交易文件或任何与交易有关之义务;

二、违约效果:

如有任一违约情事发生,本行得暂停或停止执行本总约定书或任何本总约定书项下之交易,并有权(但无义务)随时为下列任一行为:

(一)通知立约人就本总约定书及其他相关之商品交易文件及任何交易项下应付本行之款项立即全部到期;

(二)拒绝立约人承作新交易请求,及/或依公平市价径行平仓结算所有未到期部位或未结清之交易;倘本行与立约人结算交易后产生亏损,立约人授权本行径自其指定账户扣抵结算全部或部分交易所生之损失及费用。

但就远期外汇及外汇换汇交易,纵结算结果本行对立约人负有给付之义务,本行仍得依下一款约定处分立约人缴交之履约担保品;

(三)径行处分履约保证金或担保品,并将所得款项抵充立约人应付本行之款项;但本行并无义务以对立约人有利之时间或方式行使上述权利。

三、当本行知悉立约人有违约情事,而决定暂停或停止执行交易并径行平仓结算时,本行应尽快通知立约人此一决定以及立约人应支付本行之款项;但若本行未为此通知,不应限制或减少本行之任何权利,或解除立约人在本总约定书下之任何义务。

四、如本行因任何原因无法计算任何未结清交易应支付之净额或所产生之交易损益者,本行有权要求立约人赔偿本行可兹证明因此所生之支出、成本、费用、损失及任何债务。

五、本行依本条第二项约定暂停或停止执行本总约定书或其他相关之商品交易文件之义务或由本行径行结算时,对立约人因此所致之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条迟延利息之计收 

如立约人未依本总约定书或商品交易文件所定之期限付款,立约人应就该等应付款项,自到期日(含视为到期)起至清偿日止给付迟延利息予本行。

如币别为新台币,迟延利率依清偿日之银行间同业隔夜台币拆款利率(Reuter:

PIBCO/N)加年利率1%计算;新台币以外之币别,迟延利率则依清偿日之伦敦银行同业间隔夜拆款利率(O/NLIBOR)加年利率1%计算。

如前开利率不可得时,立约人同意依清偿日本行取得该等款项之资金成本加码年利率2%计付迟延利息。

第三条抵销

一、如立约人未依本总约定书所定之期限付款或未履行商品交易文件约定之义务时,本行有权(但无义务)在法律许可之最大范围(且不限于其于本总约定书及其他相关之商品交易文件下已有之权利),就立约人应支付之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迟延利息、支出、成本、费用及损失),与下列本行对立约人之债务主张抵销,并于本行发出抵销之通知到达立约人后,溯自本行登帐扣抵时即发生抵销之效力;同时本行发给立约人之存款凭单、折簿或其他凭证等在抵销范围内失其效力:

(一)立约人存放于本行之存款或其他款项;及/或

(二)本行对立约人之任何应付款项或债务。

二、前项立约人之存款为支票存款时,立约人了解并同意与本行签订之支票存款约定书,将因立约人未依本总约定书所定之期限付款或未履行商品交易文件约定之义务时而终止,并得依本条规定抵销。

三、如相互抵销款项之币别不一致时,立约人同意本行以行使抵销权时本行牌告汇率或依市场惯例决定之汇率换算后为之。

四、本行行使抵销权时,立约人存于本行之存款或本行对立约人之应付款项或债务尚未到期者,立约人同意上开存款、应付款项及债务于本行主张抵销时,视为已到期。

第四条赔偿

除本总约定书另有约定外,立约人如因未履行本总约定书及/或任何商品交易文件或其他有关交易之义务,致本行所发生之支出、成本、费用、损失及任何债务,立约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立约人未依交易之约定收受或交付款项,致本行因此而支付或产生之相关成本、费用(含代垫费用、顾问费用及律师费用)或其他款项;或本行以自有资金或自第三人取得资金,用以支付或抵付基于本总约定书及/或商品交易文件之约定,而负担已到期或即将到期之付款义务,且因立约人之违约行为所生之损失(包括所失利益)、罚款或其他费用。

第三章 其他条款

第一条法令变更

如依本总约定书成立交易后,因适用法令或主管机关所为函令解释有所变更,致本行或立约人依本总约定书履行其交易义务构成不合法、给付不能或给付显有困难或须负担显著增加之税赋等情事者,本行得立即平仓结清并交割本总约定书下所有交易。

立约人应自行负担因此所有损失,且不得就此事项向本行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请求。

第二条免责

本行因下列事项导致无法或延迟传输指示、无法依交易指示进行交易或为有关之行为,本行毋庸立约人负任何责任:

一、因不可归责于本行之事由,致计算机、通讯设备故障且无法或延迟传输指示;

二、立约人无法正确送达交易指示,或者交易指示不清楚或前后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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