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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参照《西安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基础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术评价与咨询机构,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敬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舞学术创新,促进学术进展和人才培育,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学科进展。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并且保证时间参与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不超过19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所、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各系、所、中心教师(含其他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比例安排,并兼顾学科状况及个人学术成就。

由系、所、中心组织教师(含其他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推选候选人,院党政联席会进行评议、审定,院长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

主任委员可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1/3;委员因退休、工作调离或其他缘由需要替换时,按本章第六条的程序确定新的委员。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或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缘由不能履行职责的,经全体会议商量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讨论、学术道德等事项,依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专项工作小组。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讨论、对外学术沟通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评定学院各类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对外推举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推举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第十二条接受学校、医学部、学院托付,就学科进展、各项规划、教学改革和学术讨论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并对执行结果及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讨论;对学院有关学术重大改革方案,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和鉴定,并报送学院。

第十四条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依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以实际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为有效会议。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在涉及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学术问题上,应留意敬重少数人的意见;商量重大学术事项及相关问题时,可邀请院外有关专家参与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依据会议的议题,可邀请或要求医学部、学院有关负责人或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与会议的商量和表决。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有关章程制定本章程。

二、学术委员会性质:

是我院的学术性评议和咨询机构。

三、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我院学科建设与进展战略,以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2.对管辖的全部科研基金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合作进行审定;

3.审议本院范围内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相关问题;

4.组织全院学术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开展审议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学术信誉,提倡学术自由,鼓舞学术创新,服务于本院进展。

第二章组织原则与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组成:

1.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由院领导班子托付主管院长担任;

2.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4名。

二、组成原则:

(1)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2)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需具备高级职称;

(3)学术委员会组成应能表达老、中、青结合。

三、组织原则:

(1)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4年,可以续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3届,每届更换人员1/3以上;

(2)学术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需经院务会商量批准方可聘任;

(3)委员因退休、离开医院岗位连续1年以上或其他缘由需要替换时,委员的替换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通过,经院务会批准聘任新委员;

(4)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及成员名单上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委员的资格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需具有高级职称,取得突出的科研业绩,工作在医教研第一线,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学科领域有肯定影响;

2.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工作,能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直并办事公道。

二、委员有以下状况之一者,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由院长予以解聘:

1.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

2.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担任者;

3.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者,或连续一年不能参与委员会会议者;

4.违背本章程有关规定者;

5.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北京大学、医学部或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规章制度,损害了学校或医院利益者;

6.因其他缘由不能胜任者。

第四章委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委员享有以下权力:

1.获得医院学科建设与进展等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4.受学术委员会托付可以在医院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二、委员对以下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科的学术隐秘与其他隐秘;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商量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商量事项所涉及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近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学术委员会商量时应回避。

被要求回避的委员不参与表决。

四、委员因特别状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托付其他委员代行投票。

第五章工作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二、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应敬重少数人的意见。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依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会议有2/3委员出席,可以作出表决。

四、学术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除法律、法规、学校、医学部及医院规定的特别状况下,同意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半数即为表决通过。

五、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能进行第二次表决,如学术委员会认为拟表决的事项存在尚须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暂缓表决。

六、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商量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邀请相关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七、遇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八、院科研处负责组织协调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附则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实施前公布的有关方法如与本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办学水平,突出办学特色,努力把海南医学院办成具有热带医学特色的医药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由海南医学院教授(或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专家代表和校、系及其教学医院领导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在校长领导下审议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教学工作的规划、咨询、业务督导和审议,和重点试验室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审议,科学讨论计划方案的审议,科学讨论成果的推举及学位评定工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沟通活动,提高学校科学讨论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进展。

是我校科学技术领域的最高学术组织,是校领导决策科技重大事项的咨询参谋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各院、系、部按教授和副教授比例,同时依据全校学科覆盖面、学术权威性、人员结构等方面的状况,从中选拔产生并由校长聘任。

原则上每个系部1~2人,校长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所在院、系(所)学术委员会的成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其人选由校务会议通过,校长聘任。

第三章委员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养好。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在工作第一线取得了肯定的实践阅历和成就,在校内外有肯定的知名度。

主动关怀学校事业进展,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

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实事求是,团结同志,敢于坚持原则。

第六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院、系(所)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与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批准。

本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时重新组建,更换面1/3。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由主任提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副主任及秘书长依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各工作委员会议及其它临时性会议。

会议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量决定重大事宜,每次会议应有二分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出席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视为有效。

第八条各院、系、部可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依据需要可以召集院、系、部的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试验室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分别设置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各1名。

学术委员会也可依据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科研部。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在教务部。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审议学科进展规划、科技工作规划,评议学校科技工作特殊是基础性讨论工作的重要决策,受院长托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二条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举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十三条审议商量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硕士点的推举工作。

第十四条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推举学科带头人人选。

2.遴选"中青年教师学术骨干'成员。

3.指导学校科研基金工作,制定学校科研基金的政策性文件,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

4.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5.推举申报各类嘉奖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学院专业进展的规划和确定专业的设置。

2.审议重点专业、重点课程与教学讨论课题。

3.进行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和教师教学工作评估并确定其评定的等级。

4.组织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5.组织优秀教师的评审。

6.审查和处理重大教学事故。

7.审议商量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十六条试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为学校试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参谋和咨询;

2.对全校试验室的建设规划、改革方案、重点试验室遴选及评估、试验室工作水平等进行论证和评估;

3.对重点投资的大型建设项目、贵重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配置、布局、投资效益、管理措施等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咨询及建议;

4.对试验室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咨询,提出建议;

5.校级及以上的试验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推举。

6.审议重点试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推举试验室主任人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校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2004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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