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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工院教〔2009〕107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河南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河南工程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学校的教学质量,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保障教学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防范和及时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

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都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围。

教学活动包括备课、讲课、辅导答疑、监考(含校内课程考试、补考,以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社会性考试的监考)、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试卷及毕业论文(设计)或实习报告批改、成绩录入等。

(一)发生下列情况属于I级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和教学副院长批准,擅自调整教学计划者。

2.因考虑不周或安排疏忽,造成理论与实践教学较大面积冲突、丢失教学环节,并造成一定影响者。

3.实验课人员没有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达2学时的。

4.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或教学辅导书并向学生收取费用。

5.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并在学生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6.不按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讲课,擅自减少授课内容和随意减少学时,教学实际进程与课程授课计划进程相差六学时以上(含)者。

7.教师醉酒后上课、课堂讲授语无伦次,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8.教师未经院、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缺课10学时以上;或擅自找他人代课;监考教师无故缺岗3次。

9.教师或其他人员考前泄漏试题内容;试题出现重大问题考前未能发现,从而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失效,或因试卷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必须重新组织考试的。

10.监考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监考纪律松懈,放任学生作弊,影响了考试结果的公正性;或者验收试卷不认真,丢失试卷或缺少页数,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者。

11.试卷评分差错比例达10%以上者;丢失学生试卷以致无法确定考试成绩,严重损害了学生权益的,教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生成绩丢失,使后续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

12.教师漏报、错报学生成绩比例达10%(含)以上者,严重影响后续学籍和成绩管理系统运行的情况。

13.因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错误指导、擅离职守等,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过程中受到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

14.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无任何根据出具学生成绩;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或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5.工作量计算出错,造成错发10000元(含)以上者。

(二)发生下列情况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1.未按规定时间交授课计划。

2.理论或实践教学安排不能及时、准确地送达学生、教师或任务执行单位,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的情况。

3.在教材征订过程中,漏报、漏订所用教材,造成开课时教材未到,影响开课的主要责任人。

4.上课、监考迟到、提前下课、擅自离开课堂处理个人事物10分钟(含)以上。

5.教师在上课时间抽烟,处理个人事务,如会客、使用通讯工具等。

6.擅自更改教务处规定的考试时间或不使用规定的试卷。

7.包庇作弊学生,故意拖延不作处理,为作弊学生说情等造成了不良后果的情况。

8.指导教师没有严格管理,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出现大面积剽窃、严重抄袭、出现多处明显错误,教师给予论文过关的。

9.带领学生外出实习,不负责任,丢下学生擅自离开实习地办理私事超过半天(含半天),但未造成学生人身及经济损失。

10.未经批准,由他人代课。

11.教师漏报、错报学生成绩比例达5-10%者,影响后续学籍和成绩管理系统运行的情况。

12.监考教师不负责任,考场秩序混乱,考生试卷雷同率10%以上。

13.因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错误指导、擅离职守等,造成学校公共财产损失500-1000元的。

14.各种报表漏报或数据填写错误、检查结果公布有误,造成严重后果者。

15.工作量计算出错,造成错发5000-10000元者。

(三)发生下列情况属于Ⅲ级教学事故

1.没有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或教研室平均工作量,拒不执行教学任务安排的。

2.备课不认真,教案储备量达不到三周;或者教师本人不备课,使用网上下载的课件资料。

3.实验课人员没有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10分钟以上的。

4.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监考无故迟到、随意离开考场10分钟以内。

5.不按授课计划要求布置作业、不收作业或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不认真者。

6.考试命题未按规定由专人试作、审查,从而导致试卷出现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了考试延误、中断20分钟以上者。

7.教师在监考中吃东西、读书、看报及从事与监考无关的活动;教师监考不到位或擅自更换监考人员;或监考教师不负责任,考场秩序较乱,考生试卷雷同率10%以下。

8.考试后,教师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生考试成绩,延误后续工作者;或者,试卷评分差错,或漏报、错报学生成绩比例达5%以下者。

9.因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错误指导、擅离职守,实验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实验室,因忘记关闭水电等,致使实验室跑冒滴漏水或发生其他事故,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10.工作量计算出错,造成错发5000元以下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相关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知情人、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应及时填写《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交所在教学单位,所在教学单位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连同上述材料报送教务处,经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后,视教学事故情节及影响程度对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至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发相应的课时津贴。

(三)凡受到教学事故通报批评者,视其教学事故的级别及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每发生Ⅲ级教学事故一次,扣发责任人10学时的课时津贴;每发生Ⅱ级以上(含)教学事故一次,扣发责任人20学时的课时津贴;每发生I级以上(含)教学事故一次,扣发责任人30学时的课时津贴。

2.一学年内发生任何等级教学事故三次及以上的,扣发责任人60学时的课时津贴,教学单位不得推荐责任人晋升高一级职称、参与评优评先。

3.一学年出现一次任何等级教学事故者,教学质量考评不得高于合格;出现一次I级教学事故,除扣发相应的课时津贴、当年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外,两年内教学质量考评不得高于良好,不得取得教学质量优秀奖。

(四)一年内每发生一次教学事故扣去教学单位办公经费500元;每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扣除教学单位办公经费1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一次扣除教学单位办公经费5000元。

一年内累计发生五次(含)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一年内不得评选集体奖。

(五)由各教学单位检查出的教学事故,扣减的课时费归各部门;由学校检查出的教学事故,扣减的课时费和经费归学校。

(六)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处分决定存入人事档案。

(七)教学事故认定后,若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向教学单位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三、本规定适于所有与本专科层次教学活动有关的人员。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主题词:

教学事故办法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2009年9月21日印发

附件:

河南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

责任人姓名

所在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

地点

教学事故内容:

 

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事故级别初步认定及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主管院长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备注(附件材料等):

 

注:

此表一式三份,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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