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百问百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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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百问百答

28、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职称专业、10年工作经历如何认定,是否需要单证?

答:

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认定,个人经历须从毕业后开始填写至今,个人业绩自行填写。

29、一企业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如何考核?

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

答:

技术负责人应按照各项资质的要求分别考核,在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下,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30、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

答:

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

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

31、企业主要人员在同一企业不同资质中是否可以重复申报?

答:

可以。

32、企业主要人员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管理人员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在同一个资质中可以同时作为多类人员申报么?

答:

该人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申报,但不可以再作为现场管理人或技术工人申报。

33、现场管理人员的证书是否需要提供书面资料?

答:

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现场管理人员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但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仍需提供全部材料。

34、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否需要提供书面资料?

答:

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技术工人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但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仍需提供全部材料。

36、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哪里颁发的?

答:

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予以认可,对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不予认可。

43、如果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

答:

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

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

45、企业主要人员必须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吗?

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必须。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本市的社会保险证明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生成的格式为准。

48、换证需要考核所有人员的社保么?

需要提供多长时间的社保证明?

答:

需要。

需考核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

换证时,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和有职称人员的社保以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比对结果为准。

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提供社保证明为准考核。

49、《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应该如何理解?

答: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其中结构、材料或化工专业中级职称至少1人,其他13人只要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满足要求,不做专业考核,建造师数量不作要求。

50、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中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

答:

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有给排水、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六个专业,专业齐全要求每个专业有1人。

51、乡镇企业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

外地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

答:

1997年1月1日后颁发北京市的乡镇企业职称证书可以使用。

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5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如果满足建市【2003】73号文的要求,是否可以作为中高级职称人员进行认定?

答:

可以。

根据2003年《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申报;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申报。

53、什么部门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可以认可?

答:

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现场管理人员颁证机构名录中的颁证机构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可以认可。

5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

答:

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

56、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

可以。

在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加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章的劳务企业的章程,且技术工人的社保应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7、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专业资质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答:

不可以。

58、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答:

不可以。

59、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

不能。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0、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总承包工程或专业承包的综合工程能否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

不可以。

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申报业绩须为企业依法单独承揽的本专业工程,申报的总承包工程和综合工程(合同内容涵盖多个专业承包)不予认可。

如:

企业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交的工程合同内容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将合同中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部分用于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不予认可。

61、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是以结算单为考核依据么?

答:

不是。

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结算单,当合同额与结算额不一致时以合同额作为考核依据。

62、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

“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或10年(申报当年也计算在内),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

如:

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3、申报的业绩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是否认可?

答:

不予认可。

64、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答:

不予认可。

65、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

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66、群体建筑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核么?

答:

不可以。

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但基础相连的群体建筑,地下结构的面积及地上某一单体面积累计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67、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

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

答:

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属于政府、军队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单需经第三方确认。

68、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么?

答:

不认可。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9、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可以累加么?

答:

不可以。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70、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

不可以。

71、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

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72、保密工程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么?

答:

不可以。

73、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可以计算为一层么?

答:

不可以。

74、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么?

答:

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公章。

75、受理部门何时向外埠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业绩核实函》?

答:

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申报工程业绩不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

76、受理部门何时发《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

答:

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申报企业工程业绩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发送《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

77、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水运、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子与智能化、防水防腐保温、环保等方面资质的,除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业绩材料外,还应提供能反应真实施工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什么内容?

答:

证明材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场物资报验材料,施工试验资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等能反映真实施工情况的工程技术资料。

79、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为简称的,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的为全称或细化的,是否可以认可?

答:

可以认可。

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可按电气专业职称认可;热能与暖通空调可按暖通专业职称认可;环境保护可按环保专业职称认可;冶金热能动力、冶金设计可按冶金专业职称认可;工业自动化可按自动化专业职称认可。

80、焊接专业职称如何认可?

答:

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焊接、金属材料、热处理等专业的均可认可。

81、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哪些?

答: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的认定:

一是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类别分类认定:

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含:

发电、变电、供用电、电力网、电气工程、电力工程技术),电力电子、电气设备安装、电气自动化等;二是按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载明本人所学专业分类认定:

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科学与工程、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机与变压器、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工业自动化(电气专业方向)。

82、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可以认可么?

需要提供什么?

答:

认可。

需要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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