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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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清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清远市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市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面向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筹集标准、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清远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清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均简称区住保办)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区住保办应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地税、人民银行、国税、银监、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民政、统计、公安、消防、工商、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设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调查统计、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市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市住保办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制定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住保办会同市发改、民政、国土、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审计、区政府等部门以及区住保办,根据市规划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拟定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等其他机构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予以重点保障。

面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一并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四)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剩余资金;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上级补助及社会捐赠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在“三旧”(旧城镇、旧工厂、旧村庄)改造建设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五)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六)政府在市场上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的住房;

(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容积率等手段,在待建土地上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八)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用于租赁的公寓、宿舍;

(九)由企业或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上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职工公寓或集体宿舍。

其中,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包括单间、一房一厅、两房一厅和三房一厅。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安全、环保、实用和经济等因素进行普通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公共租赁住房区位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应高于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80%,并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配租

第一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市区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政府公布的市区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五)市住保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符合第十九条第

(一)、

(二)、(四)、(五)项规定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供求情况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为非清远市区城镇户籍的常住人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视其在清远市区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按年限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市住保办另行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保办会同市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

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按照市民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复转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特殊的家庭或单身人士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第二十四条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其中1至2人户可配租一房一厅的户型,3至4人户可配租为两房一厅的户型,5人及以上户可配租三房一厅的户型。

  

第二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清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是否变化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相关信息在所属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并在公示后5日内对无异议的申请材料上报区住保办;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查核实,3个工作日后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区住保办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并在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七条区住保办会同发改、国土、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民政、统计、公安、消防、工商、监察、审计、地税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建房用地和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住保办。

  区住保办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住保办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住保办进行变更登记或作出取消轮候资格决定的,应报市住保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区住保办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

区住保办根据市规划区当年的配租方案,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分成不同组别、队列,通过计分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家庭或单身人士及其选房顺序,并对入围家庭或单身人士的申请条件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的,安排选房;经复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节新就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核

第三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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