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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市纪发22号

 

博市纪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博乐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

中共博乐市委员会:

根据自治州党委《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29号)精神,市纪委已拟定《博乐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拟请示市党委印发。

妥否,请批示。

附件:

1、博乐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2、博乐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中共博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7月8日

 

主题词:

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请示

中共博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7月8日

印汉4份存档2份

附件1

博乐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自治区党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1〕21号)、自治州党委《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以落实党员民主权利为核心,以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为目标,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㈠发扬民主,广泛参与。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的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㈡积极稳妥,注重实效。

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究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从实际出发,做到既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又科学规范、有序推进。

公开目录和经上级批准需要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

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㈢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相互配套、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的良好工作格局。

㈣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类型和层级的党组织,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其职责特点,制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提高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党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限

第四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逐段公开和随时公开四类。

固定性、全面性或者总结性的工作应实行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实行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实行按时逐段公开,一般应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以及根据公开后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实行随时公开。

㈠长期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主要职责;

2.党组织任期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完成情况;

3.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4.党组织上年度党员民主评议情况;

5.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联系点工作、扶贫帮困等情况;

7.党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

8.其他需要长期公开的内容。

㈡定期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和分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经纪律执行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情况;

4.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及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干部教育、培养、管理情况;干部监督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6.发展党员的情况,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情况;

7.党员权利保障情况;

8.党组织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党代表推选、换届选举、民主评议、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和党组织、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情况;

9.党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10.需要定期公开的情况。

㈢逐段公开的内容

1.重要决策、决定及执行、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

3.为民办实事情况;

4.先进典型的树立及宣传学习情况;

5.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情况;

6.其他分期完成工作进展情况。

㈣随时公开的内容

1.重要事项情况,主要包括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情况;本级党组织重要决策及执行、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矛盾纠纷情况;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情况;重大灾害救助情况;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2.奖惩情况,主要包括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情况、奖惩情况,党内各类表彰和违规违纪党员干部处理等情况。

3.意见建议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听取、反映和采纳群众意见和建议,对党员、干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4.干部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任免、调动、轮岗、交流、考核,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后备干部推荐,工作人员录(聘)用,以及村(社区)、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等。

5.其他需要随时公开的情况。

第五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对某些公开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六条除长期公开的事项外,定期公开、逐段公开、随时公开的时限为7—15日。

第七条下列党务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㈠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需保守秘密的;

㈡按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

㈢涉及个人隐私的。

第三章党务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各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开的内容,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推进党务公开。

㈠适宜在本级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公开的内容,一般采用党内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

㈡适宜向党代会代表和全体党员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会议、简报、通报、内部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向部分党员公开的内容,按规定程序向相关党组织和党员公开。

㈢适宜向全社会公开的内容,可通过群众大会、党务公开栏、为民办事服务窗口、板报、电子显示屏、广播、报纸、刊物、有线电视、党建网站、政风行风热线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党务公开的程序

第九条党务公开一般通过以下四个环节进行:

㈠制定目录。

党务公开目录根据党的基层组织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分类制定。

乡(镇、场)党委制定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市直机关党工委制定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市公安局党委、市教育局党委制定本级党委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报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党务公开目录应明确规定公开的内容、范围、方法、时限等。

㈡实施公开。

依照制定的公开目录进行公开。

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临时性事项,由党的基层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㈢收集反馈。

通过公布联系电话、设置意见箱、确定来访接待日等多种方式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对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明确专人负责整理,认真进行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及时公布和向党员反馈。

㈣归档管理。

党务公开信息资料应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归类建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条重大事项、社会关注的热点以及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应做到事前公开、决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做好说明工作。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党务公开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必要条件,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对工作经费确实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可从留用党费中适当拨补。

第十二条党务公开工作应接受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党员群众可以向党的基层组织书面提出公开相关党务工作内容的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应按照党务公开的原则和程序予以公开。

对经审核不能公开的,应做好回复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党组织应针对党务公开工作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㈠例行公开制度。

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㈡依申请公开制度。

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

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㈢责任制度。

各级党组织应制定和明确本单位党务公开各个环节的责任。

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应负责向领导机构提出公开方案,报告公开情况,做好实施党务公开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并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具体责任。

㈣审批制度。

各级党务公开领导机构对应公开的事项、内容、范围、程序、方式等进行审核,报本级党组织或上级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公开。

㈤监督检查制度。

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重点检查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㈥考核评价制度。

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激励惩处、责任追究等制度。

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

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㈦舆论监督制度。

对党务公开的成功经验应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乡(镇、场)党委,市直机关党工委应建立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方案、党务公开目录,制定党务公开相关制度;研究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实践经验和理论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听取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认真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六条全市各级党的基层组织成立本单位、本部门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级党务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职责:

负责制定本级党务公开工作方案,抓好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采取多种方式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公布和向党员说明;负责党务公开信息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完成上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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