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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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南宁市青秀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确保我城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安全、高效实施,根据南宁市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制定的《南宁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青秀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二条根据自治区从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的15个大类,39个小类,113个品目列入广西中央财政资金的机具(详见附件1),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中央资金敞开补贴。
优先保证甘蔗、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
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第三条补贴机具必须是在补贴范围内产品,同时应具备以
下资质之一:
(一)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二)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
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明显位置须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第四条根据自治区选择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甘蔗生产机械、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
自治区每年安排中央补贴资金3000万元,用完为止。
新产品试点的具体办法根据自治区农机局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青秀区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青秀区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
补贴标准由城区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补贴对象和限额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补贴对象(购机者)为:
(一)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家庭农场、规模种养大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包括:
农牧渔民和农场、渔牧场、林场职工(含华侨农林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育秧中心(工厂)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
农机、种植、养殖、林业、植保、加工包装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
农业企业包括:
农作物耕作、种植、统防统治、收获、收获后处理和农产品初加工公司等(含农垦、司法系统农场、华侨农林场和制糖企业及其农机服务公司)。
(三)国有农场、华侨农林场的农机购置补贴,按青秀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四)对从事甘蔗生产经营服务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高效复式和高性能甘蔗联合收割机,优先给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五)对执行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所购置的农机具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条件的,给予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第七条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机械化,壮大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八条补贴对象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最高限额根据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分别为:
(一)个人及规模种养大户500万元;
(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1000万元;
(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2000万元;
(四)从事甘蔗生产经营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买甘蔗生产机具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2019年和2020年可对购机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最高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广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准。
第十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参数和补贴额以自治区农机局制定的《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第十二条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广西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中央资金补贴额低于500元的单台(套)机具,不列入青秀区补贴范围。
第十四条一机多用机具只能按1台(即一种功能)补贴,不能重复补贴。
第十五条根据自治区的规定,将水稻、甘蔗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重点机具设备列入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范围。
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下列自治区规定的比例进行累加补贴。
(一)4行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水稻种植大户(种植面积200亩及以上)购买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照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其余对象购买的,自治区配套资金不累加补贴。
(二)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三)150马力及以上轮式拖拉机:
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20%累加补贴。
(四)甘蔗收获机:
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最高限额为25万元。
中央资金补贴额≤25万元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00%累加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25万元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25万元累加补贴。
(五)300马力以上自走式粉垄深耕深松机:
自治区配套资金补贴10万元/台。
2018年安排自治区配套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自走式粉垄深耕深松机,2019年和2020年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因中央补贴资金规模和年度内享受的中央资金补贴最高限额所限,上年尚未享受中央资金补贴的机具,列入当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可在当年优先给予中央资金补贴,具体补贴额按当年度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因自治区配套资金规模所限等原因,上年尚未享受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可在当年优先安排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具体补贴额按当年度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经销企业
第十八条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由自治区农机局组织开展合规性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
每年安排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第十九条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农机生产企业应向其确定的经销企业出具补贴产品销售授权书,督促经销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经销企业违法违规经销补贴产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经销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或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标识。
第二十一条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和购买的机具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三款:
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
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
第六章申报流程
第二十二条申请补贴机具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需要。
购机者申请多台机具补贴时,应提交补贴机具数量与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面积或规模相匹配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操作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第二十四条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并对其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五条对于所销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补贴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应金额);
(二)提供售后服务凭证;
(三)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购机者应及时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或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前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区级或县、区级派出的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一)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
(二)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银行帐号;
(五)其他相关资料。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第二十七条补贴机具核验依照下列方法执行:
(一)城区农林水利局对购机者资格及所购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审核的具体工作流程由城区农林水利局另行确定;
(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城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
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将机具牌证材料提交城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站审核。
(三)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城区农林水利局上门核验。
城区农林水利局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
(四)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
(五)购机者应当配合完成机具核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城区农林水利局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一)在发票原件背面签注“已验机”标记,在购机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签注“已核,与原件相符”标记及经办人姓名、日期;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机具、补贴等相关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铭牌、购机发票等图片;
(三)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字;
(四)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银行帐号(不录入系统);
(五)将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连同《申请表》(1份)等材料交给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补贴资格依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城区农林水利局对所购机具及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购机者,确定补贴资格;
(二)在补贴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按照到城区农林水利局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三)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
(四)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
(五)单次申请补贴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城区农林水利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六)超过100万元的,由城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条补贴信息公示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城区农林水利局对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仙葫开发区)或广西农机化信息网、广西农机化杂志等相关报刊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信息的内容为:
购机者所在地、姓名;购买机具品目、产品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单价、单台补贴额等内容。
(二)如对以上公示信息有异议,经城区农林水利局查实后,取消其补贴资格。
(三)公示的信息须拍照或取样留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公示无异议后,由城区农林水利局将以下材料送城区财政局审核:
(一)《结算申请报告》;
(二)《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
(三)《申请表》
(四)其他补贴资金结算材料
第三十二条补贴资金兑付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城区财政局对城区农林水利局送来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由本级或通过各镇财政所、各街道办事处、仙葫开发区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上,
(二)各镇财政所、各街道办事处、仙葫开发区将拨付结果反馈到城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
(三)不得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城区农林水利局账户,由城区农林水利局向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
(四)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城区农林水利局每月向城区财政局提交1次补贴款结算材料,城区财政局每月进行1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五)城区农林水利局要将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退货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购机者向城区农林水利局提交退货申请书和购机发票(经销商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
(二)由城区农林水利局、城区财政局核实补贴资金兑付情况。
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尚未送城区财政局的,由城区农林水利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意见并加盖公章。
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已送城区财政局的,则由城区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兑付和退款情况,在发票上签署“尚未兑付补贴资金”或“已退回补贴资金”意见并加盖公章。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五款:
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三)根据核实情况,对尚未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城区农林水利局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货操作;对已经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城区农林水利局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进行退货操作。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农机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因提供补贴产品的销售价格不真实,致使其补贴额畸高,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整补贴额标准,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已结算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农机生产企业负责退缴多补资金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购机者明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畸低、补贴额畸高并接受经销企业出具的虚假发票的,属故意隐瞒、合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此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时,将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第三十七条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分别对购机者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同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第三十九条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第四十条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贴专项资金的,应及时追回资金,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失效。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具体适用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广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广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9个小类113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 深松机(含自走式粉垄深耕深松机)
1.1.4 开沟机
1.1.5 耕整机
1.1.6 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
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3.3甘蔗种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番茄收获机
4.3.2辣椒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采茶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甘蔗收获机
4.6.2甘蔗割铺机
4.8.4花生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打(压)捆机
4.7.2青饲料收获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花生脱壳机
6.5.3干坚果脱壳机
6.5.4剥(刮)麻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运输机械
7.1.1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7.2装卸机械
7.2.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
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1.9秸秆膨化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水帘降温设备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沼气发电机组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正面)
购机方式: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申请表编号:
打表时间:
购机者
信息
姓名/组织
购机者身份
性别/性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乡镇
村组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手填)
银行账号
(手填)
购买机具
信息
机具大类
单台购机
补贴额(元)
中央补贴
机具小类
省级补贴
机具品目
市级补贴
生产企业
县级补贴
机具型号
小计
功率(千瓦)
购机补贴额合计(元)
数量(设施类实际数量)
报废补贴额合计(元)
经销商
销售总价(元)
分档名称
备注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发票号
报废更新
情况
报废回收证明编号
报废更新机型
底盘(车架)号
报废更新补贴额(元)
补贴申请者
承诺
1.本人已知政策规定,对提供的上述信息和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2.如有虚假购机、以小报大等违法违规行为,退回所有补贴资金。
申请者签名(手印):
年月日
受理经办人签名
签字:
年月日
验机人签名
签字:
年月日
县农机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县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表格说明
1.补贴产品必须是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证书的产品(纳入新产品补贴试点的产品除
外)。
2.获得本表格并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补贴资格。
3.本表格是补贴对象获得补贴资金的主要凭证,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4.本表格有效期为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过期作废。
5.本表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补贴对象各一份。
6.银行卡号、账号和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再存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
系统,农机购置补贴款由财政直接发放,无需申请者操作银行账户,如果有人发短信、打
电话要求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付款、转账等,不可轻信,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反面)
购机方式: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申请表编号:
打表时间:
身份证图片
个人头像
人机合影
铭牌图片
发票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