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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研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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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随之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修订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补充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进一步规范了存货计价的方法,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规范了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规范了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并统一了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及标准,对严肃税法精神、严格申报纳税、加强税收征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新申报表对部分税前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包括了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这对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有较大的影响。

鉴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新规定,本文通过比较法和举例法来直观全面的反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新变化,并通过多个实例来分析新变化对于企业运营成本和利润的影响,帮助企业做到利润最大化。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利润

目录

第一章绪论1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2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新变化3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定义以及最新政策3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定义3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新政策3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新变化及其影响3

(一)成本的变化3

(二)费用的变化4

(三)税金的变化4

(四)工资薪金的变化4

(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变化4

(六)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变化5

(七)业务招待费的变化5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变化6

(九)研发费用的变化6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纳税筹划8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8

(一)经济性原则8

(二)事前性原则8

(三)守法性原则8

(四)时效性原则8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纳税筹划8

(一)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8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9

(三)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10

(四)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10

(五)折旧的纳税筹划11

(六)“五险一金”的纳税筹划11

(七)资产损失的认定以及证据的保存12

第四章结语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附录一17

附录二22

附录三`29

附录四32

第一章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中国在世界的经济地位初见上升的今天,税收在企业经济生活及决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税前扣除项目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的焦点。

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利润最大化,合理地划分当期与下期的成本、费用,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对各种经济活动的事前选择和规划,以达到节约税款支付,或延缓税款支付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随之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修订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补充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进一步规范了存货计价的方法,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规范了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规范了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并统一了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及标准,对严肃税法精神、严格申报纳税、加强税收征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新申报表对部分税前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包括了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这对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有较大的影响。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09】57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做了新的规定。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通过对新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研究,合理纳税、实现税负最小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为企业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新申报表对部分税前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09】57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做了新的规定。

对此国内很多专家学者进行了解读和研究。

其中,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研究中,有以下几种理论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李明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变化》中就发生变化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分析

郭云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几点较大变化的新变化》中就新1"El所得税法税前扣除项目几点较大变化,并进行了比较。

王绪涛在《浅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纳税筹划》中本着研究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合理节约企业税负支出,重点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项目进行了纳税筹划研究。

许瑜蓉在《浅析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筹划》中从设置会计科目、利用减免政策、成本费用列支方法、财会人员事前预测、毁损报批手续、亏损弥补六个方面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入手,对施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筹划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杨红亮在《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筹划研究与探讨》中对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筹划进行研究与探讨。

申艳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筹划》中从亏损结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存货成本计价、捐赠等方面入手,结合具体的案例,研究了企业如何通过合理的筹划来增加其税前扣除金额,进而达到了节省税费的的目的。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新变化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定义以及最新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新政策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新申报表对部分税前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

200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09】57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做了新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新变化及其影响

(一)成本的变化

新出台的规定对税前扣除的“成本”作了进一步的确定。

销货成本,这主要是针对以商业企业为主的企业而言;销售成本,这主要是针对以制造业为主的生产企业而言的;业务支出,这主要是针对服务业企业而言的;其他耗费,这是一个兜底的规定,保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支出得以税前扣除。

它适用于销货成本、销售成本和业务支出,凡是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耗费的直接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列入费用的范畴,则将被允许列入成本的范围,准予税前扣除。

以前规定中的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转让固定资产、提供劳务、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新出台规定中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货成本,销售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二)费用的变化

费用的新旧规定的变化体现在:

将费用作了进一步界定,同时增加了规定“已经计入成本的费用”不属于费用,以避免同一笔支出分别作为成本、费用得到重复扣除。

(三)税金的变化

新出台的规定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以前规定中的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四)工资薪金的变化

新出台的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由于新法下工资薪金是全额税前扣除,所以不存在纳税调整。

以前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的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规定月1600元/人执行。

这里的计提标准是“计税工资”,而不是指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因此多计的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例1]企业职工100人,会计上工资薪金全年支出2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为4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按以前税法计算应可扣除的工资支出为192万元,则会计上多扣除了8万元,应调增纳税所得额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08万元。

按新出台的税法规定计算则该工资薪金支出2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存在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400万元。

新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原税法8万元,使纳税支出减少2万元,利润增加1万元。

(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变化

新出台的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不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这里的计提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即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

以前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4%、2%、1.5%在税前扣除;这里的计提基数是“计税工资”,不是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因而多计的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例2]企业会计上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14%、2%和2.5%,计提额合计为18.5万元。

按原税法规定,计提三费时按计税工资计算,可扣除额为16.8万元,会计上超支1.7万元,应调增纳税所得1.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1.7万元。

按新税法规定,计提三费时按工资薪金总额计算,计提额为18.5万元,与会计处理一致,不存在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200万元。

新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原税法1.7万元,使纳税支出减少0.425万元,利润增加0.425万元。

(六)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变化

新出台的税法中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比例出现大幅度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以前的税法中,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为每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的分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例3]会计利润(不考虑其他情况即为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公益性救济捐赠为5万元。

原税法规定下,则首先调整所得额,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即105万元;其次将调整后的所得乘以3%,计算出扣除额,即3.15万元;最后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101.85万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下扣除限额为12万元,而该公益性捐赠5万没有超过限额,可予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还是100万元。

由此可看出,新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原税法1.85万元,使企业纳税支出减少0.4625万元,利润增加0.4625万元。

(七)业务招待费的变化

新出台的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以前的税法规定下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计算时可用简化公式:

业务费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额(1500万元以下的速算增加数为0,1500万元以上的速算增加额为3万元)。

[例4]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招待费为15万元,该企业全年销售收入为1600万元。

原税法下业务费扣除限额为7.8万元,超支7.2万元,因此调增纳税所得额7.2万元。

新税法下扣除额为9万元,但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8万元,因此扣除额为8万元。

会计上超支7万元,调增纳税所得额7万元。

由此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变化引起企业比原来少交税金0.05万元,利润增加0.05万元。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变化

新出台的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合理的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通过这些可以看出新法将扣除比例提高了,同时不分行业,这对于一些不属于鼓励行业范围内的企业来说扣除率过于偏高。

以前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但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例5]某家电企业全年广告费为180万元,该企业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以前的税法下按规定扣除额为160万元,则多支20万,调增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新出台的税法下广告费180万元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即300万元,因而广告费180万元可准予扣除,不存在纳税调整。

因此,新法的变化使企业少交税金5万元,利润增加5万元。

(九)研发费用的变化

新出台的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以前的税法规定,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6]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以前的税法下假设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情况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为200万元。

新出台的税法下,据实扣除外还按照50%加计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190万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新法的变化比旧法少交税金2.5万元,利润增加2.5万。

以前的税法在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情况和新法处理一致,应纳税所得额都为190万元。

总之,新出台的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内资企业会起到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的作用,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

但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反避税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创新也为内资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纳税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性原则

在进行纳税筹划前,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此来验证,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在经济上是否可行,这就是所谓的经济性原则。

(二)事前性原则

纳税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谋划、设计、安排的,它可以在事先测算企业纳税筹划的效果,因而具有超前性。

(三)守法性原则

不管是什么形式的纳税筹划,都必须把守法性作为筹划的前提,必须尊重税法,从而避免因违法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时效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

在既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确的针对性、特定性。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各方面的变化,企业必须把握时机,灵活应对,以适应税收的政策导向,不断调整或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得纳税筹划的益处。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纳税筹划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

而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是提高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新变化的具体研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项目的纳税筹划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合理的筹划来增加其税前扣除金额,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分析和方案如下:

(一)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新出台的税法规定,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由于新法下工资薪金是全额税前扣除,所以不存在纳税调整。

与此同时,企业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例:

某企业2009年应付符合合理性标准的职工工资380万,实际为本企业雇员支付工资300万元,奖金40万元,地区补贴20万元,家庭财产保险10万元,假定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符合合理性标准,当年职工福利费、公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限额是多少?

其当年工资总额为:

300+40+20=360(万元)

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限额为:

360*14%=50.4(万元)

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工会经费限额为:

360*2%=7.2(万元)

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

360*2.5%=9(万元)

因此通过对扣除限额的分析,对于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的思想应该是尽最大程度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进而达到扩大税前扣除的目的。

具体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把福利作为工资代发;

(二)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的企业股东或者董事,把他们的报酬计入工资;(三)改善员工福利,增加员工培训学习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由于员工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做好企业所得税和员工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平衡。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在新出台的税法中并没有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作出区分,并且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

2009年某居民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1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20万元。

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240万元,业务招待费80万元。

2009年度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合计为?

可扣除业务招待费:

2000*5%=10(万元)<30*60%

可扣除广告费、业务招待费=2000*15%=300(万元)

因此,公司当中好多的宣传任务并不一定完全依靠广告公司来完成,而可以选择其他更加灵活的宣传手段,例如:

发放具有公司标志性东西的纪念品等其他的宣传方法,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也很好的达到了宣传的目的。

(三)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新出台的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

2008年销售货物收入3000万元,让渡专利使用收入30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货物收入600万元,转让商标所有权收入200万元,捐赠收入2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万元,当年实际业务招待费30万元,改企业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多少?

确定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3000+300+100+600=4000(万元)

转让商标所有权、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均属于营业外收入范畴,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30*60%=18(万元)<4000*5%=20(万元)

两数据比大小择其小,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18万元。

通过对于以上扣除限额的分析,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更加的严格,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也不断的上升,对于业务招待费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迫在眉睫,运用税法中的平衡点法可以很好地处理这个问题,假设企业的年收入为A,当期业务招待费为B,根据新的扣除办法,得出如下恒等式:

A*5‰=B*60%,也就是A*8.3‰=B,得出了企业年收入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的一个平衡点,努力地把握这个平衡点成为控制业务招待费纳税的关键。

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

在现实实务中,通过以上的恒等式可知,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是相通的,因此业务招待费向业务宣传费的转化成为了另一个好的方法,两者的相互转化,往往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益。

综上所述,控制好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之间的比例,对于企业减少税收成本具有很大的作用。

(四)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

新出台的税法中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

2009年某居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成本4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共计700万元,营业外支出60万元(其中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2008年度经核定结转的亏损额30万元。

2009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除限额=(5000+80-4100-700-60)*12%=26.4(万元)

当年应纳税前所得额=220+(50-26.4)-30=213.6(万元)

当年应纳所得税额=213.6*25%=53.4(万元)

通过对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分析,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可扣除比例提高了,因此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大力宣传企业,建议企业大力增加公益性的捐赠支出。

同时,纳税人在捐赠前要做好预算,控制好捐赠的限额。

(五)折旧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同时也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范围作了相关规定。

例:

某企业2009年2月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购入设备发生运费3万元,当月投入使用,假定该企业生产设备采用10年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5%,该企业在所得税扣除的该设备的月折旧额是?

该设备计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的数额=100+3*(1-7%)=102.79(万元)

该设备可提折旧金额=102.79*(1-5%)=97.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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