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过班全真模考卷一A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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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过班全真模考卷一A答案解析
保过班全真模考卷一(A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1-9.答案:
B
解析: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选项A的表述错误在于即使我国古代法律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但仍是该时代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即也存在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由一国国内法构成,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但包括不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中的部分内容,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的涉外部分既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选项B项正确。
法律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选项C后半段正确。
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法系和法律体系是不同的概念。
选项C前半段错误。
选项C错误。
在“一国两制”之下,中国的法律虽然有着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种种差异,但仍然可以看作是一个法律体系,中国不存在两个以上法律体系并存的情形。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选项D表述错误。
2.1-10.答案:
D
解析: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
人权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
人权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但要注意的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必须被法律化,同时并非所有的人权都实际上被法律化。
故选项A和选项C错误。
人权不是天赋的,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所以B项错误。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评价标准:
人权是法的源泉,体现并利于人权保护的法律都是进步的法律。
反之则是不进步的法律。
故选项D正确。
3.1-11答案:
D
解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的产生具有三大根源:
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阶级根源、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所以A选项正确。
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所以B选项正确。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所以C选项正确。
法对于经济基础还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律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所以D选项错误。
4.1-12答案:
A
解析:
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是随着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而在阶级社会以前的原始社会,宗教就已经产生了。
宗教对法律的发展既有消极影响也积极作用,它在推动立法、提高人们守法自觉性等方面促进了法向前发展。
因此,A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说法片面,故错误。
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总是与宗教仪式密切相关,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
故B选项正确。
法与宗教同属社会规范,都对社会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但法律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几乎全部的社会关系,宗教的调整范围广于法律。
故C选项正确。
从产生方式上来讲,法律是社会系统强制性的产物,其基础是人的理性的自觉力量,而宗教是在社会生活中自行萌发或对先知学说经电化的产物,其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
故D选项
正确。
题干要求选非,A选项当选。
5.1-13.答案:
D
解析:
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如果孩子身高超过六尺五寸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故A项正确;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故B项正确;(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
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故C项正确;汉宣帝时,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该案发生在秦朝时期,尚未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而根据秦代法律,邻居和他的大儿子应当连坐,故D项错误。
题干要求选非,D项应入选。
6.1-14答案:
B
解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A选项中的说法正确。
《唐律》规定了“化外人原则”,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B项中的两人来自不同国家,依“化外人原则”应按《唐律》处罚。
但是,要注意的是“化外人原则”规定在名例篇而非斗讼篇,所以,B选项中的说法错误。
C项中所描述是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是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故C选项的说法正确。
按《唐律》的规定,过失杀是“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
本题中阿拉伯商贩当场死亡,应属“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的“过失杀”,故D选项中的说法正确。
7.1-15.答案:
C
解析:
宋代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促使民事法律更为发达。
宋朝沿袭了唐朝的制度,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
故A项正确。
宋代法律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
故B项正确。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虽然仍然实行唐代的“七出”、“三不去”,但是也发生少许的变通。
例如,在《宋刑统》中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只不过不许妻子擅自离家出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妻子要被判处三年徒刑;丈夫死亡,妻也可改嫁,只不过不能带走家中财产而已,从而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被转移。
故C项错误。
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与赊卖三种,活卖、绝卖和赊卖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故D项正确。
8.1-16.答案:
B
解析:
法官运用衡平法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A项正确。
衡平法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B项错误。
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轻形式,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立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C项正确。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主义,因此议会立法高于判例(法官造法,D项正确。
题干要求选非,B项应入选。
9.1-17.答案:
D
解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B项错误。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可见C项错误。
根据《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故D项正确,A项错误。
10.1-18.答案:
C
解析: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具代表性的有1814年法国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和1908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而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故A项错误。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不成文宪法也体现为文字或文件形式,但是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惯例中,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故B项错误。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是资产阶级与英国封建贵族互相妥协的产物,其中规定了一些自由权利原则,对封建王权作了一定的限制,属于协定宪法。
C项正确。
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D项说法过于绝对,D项错误。
11.1-19.答案:
C
解析:
在我国,修改宪法的职权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宪法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项错误。
我国的修宪程序表现为:
①修宪主体是全国人大;②提案权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③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④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B项错误。
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源自英国,C项正确。
法国设宪法委员会实施宪法监督而德国是设宪法法院实施宪法监督。
故D项错误,不选。
12.1-22.答案:
C
解析: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6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A项错误。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1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B项错误。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7条规定: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C项正确,D项错误。
13.1-23.答案:
D
解析:
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但不是部委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
A项错误。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5条规定: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可见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设秘书长,县、自治县组成人员没有秘书长。
B项错误。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自治县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