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教育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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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教育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doc
闽教院〔2017〕281号
关于印发《福建教育学院差旅费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处、室:
《福建教育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细则》已经2017年第18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福建教育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闽教院〔2014〕166号)废止.
福建教育学院
2017年12月28日
福建教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
(二)》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福州市五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严格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中层及以上干部出差由分管院领导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还须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中层以下人员、教师、教辅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提前填写《工作人员出差“五定”审批单》(见附件1).出差事由务必详实全面(除涉密外),严禁出现“因公出差"“办事”等模糊事由.同一部门多名工作人员一同出差的,可以统一填写一份出差审批单。
第五条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级及在聘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专线地铁、客车费用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
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学院执行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制定的住宿费标准。
省内出差按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执行。
省外出差按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3)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到福州市五区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的,或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房费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且应当提供退房时间在中午12时以后的证明(如公务卡、银行卡刷卡时间记录等)以及出差人员的情况说明。
涉及到《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闽财行〔2014〕47号)中关于“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的,如果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房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4)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通过学院招标的旅行社到福州市区以外地区进行公务考察等出差,由旅行社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补助伙食费.
第十八条教师(含行政、教辅人员)到福州市区以外地区
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或会议授课、工作,统一在办班或会议部门安排的酒店(单位食堂)用餐,不再补助伙食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参加会议、培训,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原因误餐,经派出部门负责人确认,每人每天(24小时内)发放误餐补助40元;当天无法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到福州市区以外地区开展公务等活动,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因专项工作或活动的需要,伙食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的,或因共同任务伙食由其他单位统一安排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福州市区以外地区开展公务等活动,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由学院统一派车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不同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共同任务出差,其中一家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均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通过学院招标的旅行社到福州市区以外地区进行公务考察等出差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
所在部门经费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以及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超过规定时间,要说明原因,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票据超过半年的公务等活动,其差旅费一律不再报销。
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工作人员出差“五定”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福建教育学院公务卡使用和报销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规范公务机票购买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在审批核定时间内提前返回的,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在审批核定时间后推迟返回的,必须说明原因,在出差审批单上如实填写实际出差日期,并由出差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按实际天数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
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出差审批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私家车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三十三条赴基层挂职等人员的差旅执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有关规定。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控制负责,每一笔差旅费报销须经由三名在职正式教职工分别在报销人、证明人、审批人处签名。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对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未统一开支住宿费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回单位报销,不再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未统一开支伙食费的,由参会人员提供正式的伙食费票据回原单位,作为伙食补助的依据.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因公务出车的停车费、过路费及途中补贴等应在发票后面注明事由及停放地点,于当月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如有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间的,本人须向财务处提出书面说明,无故拖延,票据时间超过两个月,不再办理报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省财政厅“办法"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工作人员出差“五定”审批单
2。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3.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4.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工作人员出差“五定”审批单
年 月 日
出差人员姓名
部门
职务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交通工具
□飞机□火车□汽车□轮船□其他(需注明):
对方单位接待情况
□安排就餐□提供车辆□提供住宿□其他(需注明):
审核意见(签字)
部门负责人
分管院领导
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