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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

(一)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由有形动产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一)融资租赁公司类型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参见下表)。

类别

投资主体

设立条件/审批部门

经营范围

政策依据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无特别限制,参照公司法执行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部门:

商务部

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3.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4.同业拆借业务;

5.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上述“内资融资租赁公司”1-5点;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部门:

商务部

同上。

上述依据以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

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3.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审批部门:

银监会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借款;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发行债券;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3.资产证券化;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二)融资租赁业务形式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

直租: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

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转租赁:

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

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

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标的物转让他人使用且标的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仅是一定期间内标的物使用价值的转让。

2.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

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3.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4.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

(二)

二、融资租赁增值税处理

(一)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

36号文件中的融资租赁仅指直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直租,还是不动产直租,均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回租,还是不动产回租,均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具体政策适用如下表所示:

税收要素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融资租赁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其中有形动产适用税率:

17%;不动产适用税率:

11%

简易计税,征收率3%

计税依据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融资利息、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租赁服务”计征增值税。

有形动产(境内使用)

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不适用即征即退

跨期老合同

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征收率3%

有形动产(境外使用)

税收优惠

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不动产

跨期老合同或试点前取得不动产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合同,或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前取得,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征收率3%

试点后

2016年4月30日后签订合同,且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

征收率3%

融资性售后回租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

简易计税,征收率3%

计税依据

无论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凡符合条件的从事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融资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符合条件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为销售额,按“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跨期老合同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其中符合条件的,合同到期前可以选择按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本金(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融资利息;

(2)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融资利息。

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不适用即征即退

注:

1.“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或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2016年7月31日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2016年8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

对于总机构符合资本金要求的融资租赁企业,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即征即退计算方式

(1)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售后回租不含本金,下同)的比例。

(2)计算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应纳税额+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纳税额)-(当融资租赁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

当期融资租赁服务应纳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销项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纳税额=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销项税额-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融资租赁服务销项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17%

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项税额=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6%

3.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该执行口径,凡税法未明确按照差额征税系统开票功能填开的,一律按全额计算的税额填开。

因此,融资租赁应按全额计算的税额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后回租可以按照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剔除本金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税额)。

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售后回租,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计算均不用扣除融资利息。

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实务中,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通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增值税处理

融资租赁ABS是当下热点,融资租赁企业(出租人)将其对承租人的应收债权打包为基础资产,委托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提前回笼资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之后,承租人便向专项计划按期支付租金,专项计划根据约定的期限向投资人分配收益。

上述业务模式中,虽然出租人将既有债权(应收租金)转让给专项计划并通知承租人,但是,当承租人未能履行租金偿还义务时,租赁公司仍对专项计划负有偿债义务。

其实质是租赁公司以应收债权作为保证通过专项计划向投资人融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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