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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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附件: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方面的行业优势,进一步突出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农产品现代生产流通方式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包括: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以及部分省份实施的农产品产销对接试点项目(具体试点范围在下达分省分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申报方案时明确)。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

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规模化、工厂化种植养殖及加工、流通类项目。

2.扶持重点:

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

2013年扶持重点为:

鲜活农产品经营项目;特色及主导产业培育项目。

3.扶持对象: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6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

③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④2010年、2011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⑤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⑦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及获得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通过国家或供销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合作社优先扶持。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6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经营业绩良好,2010年、2011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

2010年、2011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2011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④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⑤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

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⑦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认定)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③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④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⑤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⑥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⑦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⑧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打造供销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4)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加工项目向农户直接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③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④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⑤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⑥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⑦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⑧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⑨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⑩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试点项目。

产销对接试点项目以“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组织架构,通过龙头企业或联合社牵头带动多个合作社共同实施产加销组合建设项目,促进产业链有机联结和主体之间利益机制的稳固加强,实现农产品优质生产、高效流通,农民增收、消费者受益的目的。

1.扶持对象: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龙头企业及其领办的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成员社。

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等。

2.立项条件:

(1)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6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2010年、2011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

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④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⑤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⑥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认定)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⑦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与合作社每年签订的订单额西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承担建设任务的合作社应满足前述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⑧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2)联合社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②2011年不亏损;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③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④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承担建设任务的成员社需满足前述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⑤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⑥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⑦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3)产销对接试点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③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市(地区、民族自治州)范围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县。

④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⑤项目能有效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⑥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⑦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⑧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⑨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⑩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一)鼓励的项目:

鲜活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通过相互入股等方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二)限制的产业和项目:

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三)不予扶持的项目:

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3年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四、扶持方式及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全部采取补助扶持方式。

(一)资金规模。

1.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国家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项目控制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2.产销对接试点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为不低于600万元,其中:

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同时,龙头企业或联合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

(二)配套比例。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

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

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2.养殖基地项目:

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少量用于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

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少量用于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

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产销对接试点项目:

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用于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产品社区网点、农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设施建设。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从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

五、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

其中:

1.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2.产销对接试点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联合社或龙头企业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农发机构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初步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

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附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省级初步评估意见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项目单位配套资金承诺函各2份。

其中:

产销对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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