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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公司

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规范及所属单位设备管理工作流程,明确职责,保证设备安全,确保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管理架构调整,对原《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的《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所属费用单位、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备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参与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技术和经济的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积极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提升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五条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促进设备节能减排;合理制定维修费用指标,提高设备全寿命周期经济效益。

第六条办法定义的大型设备指船舶、机车以及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轮胎式(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散货卸船机、散货装船机、门座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滚装车辆安检仪等设备:

大型成套设备是指散粮、煤炭、矿石和油品等散物料成套连续输送设备。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设备管理体系,对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安装、验收、使用、检修、改造直至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贯彻“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设备管理实行、各单位和队(车间)等三级管理。

第九条主管部门职责

1.技术工程部职责

(1)技术工程部是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设备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设备管理体系。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设备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指导各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3)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先进经验;结合设备管理实际,对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组织设备中长期规划编制,指导各单位制定本单位设备专项规划,参与设备相关课题的前瞻性研究。

(5)审核各单位年度设备资本性投资建议预算,监督各单位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设备资产的调拨、出租、转让、联营、合资和报废等报批申请的审核工作。

(6)参与大型设备购置技术规格书、招标文件审查及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工作,指导各单位实施;组织或参与大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和投资的设备资本性投资项目验收工作。

(7)开展设备统计分析工作,归口上报相关统计报表;指导各单位通过设备统计分析工作,为提高设备运行质量提供基础数据。

(8)组织或参与重、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特种设备、防雷接地设备设施等定期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单位制定、演练设备(包括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2.总工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设备技术创新工作,推进设备管理标准化工作。

(2)负责组织重大设备(大型成套设备)购置项目的立项审查、优化和选型等工作。

3.安全监察部职责

(1)安全监察部负责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参与生产设备安全技术监督和检验工作;监督设备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参与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组织制定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落实;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发证工作。

(3)参与新技术、新材料、新标准的安全技术审查和验收工作;参与大型设备购置或改造的技术方案审查和验收工作。

4.规划建设部职责

(1)规划建设部是计划主管部门,负责设备资本性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审核、编制设备更新、购置及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资本性投资预算。

(2)参与大型设备购置技术规格书、招标文件审查及技术改造方案审查;参与投资的设备资本性投资项目验收工作。

5.财务部职责

(1)财务部是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设备资金和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制定设备资金、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组织或参与设备资产的调拨、出租、转让、联营、合资和报废等报批申请的审核工作。

(3)参与大型设备购置技术规格书、招标文件审查及技术改造方案审查;参与投资的设备资本性投资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1.技术部门职责

(1)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是设备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设备全过程管理。

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及流程。

(2)协助安全部门编制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设备操作、维修人员技术培训;组织本单位技术交流,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工作;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3)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规划、设备投资建议预算和设备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设备普查,做好本单位设备运行、维护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4)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运行、保养维修、成本费用、材料消耗和备件储备等技术定额与技术标准;健全设备台帐、单机档案、设备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档案,办理设备验收、交接、更新、改造、封存、报废等管理手续。

(5)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规程,定期进行安全监测、检验,发现问题应停用并及时维修;积极开展设备节能减排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老旧设备、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重污染设备。

(6)负责一般及以下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上报重大及以上机损事故;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和防雷接地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报检工作,并配合检验、检测;结合本单位实际,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应急预案并参与演练。

2.安全部门职责

(1)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组织编制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办理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发证工作,参与特种设备管理及定期检验工作;组织本单位设备操作、维修人员安全培训,监督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3)监督设备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参与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本单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组织演练。

3.计划、财务部门职责

(1)各单位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设备资金和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设备资本性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上报本单位设备资本性投资预算及调整预算,监督、落实本单位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设备资产验收工作。

(3)组织或参与本单位设备资产的调拨、出租、转让、联营、合资和报废等工作。

第十一条机械队(站、车间或段)

1.各单位属基层站、队、车间等是设备管理的三级管理单位,是设备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定额,建立健全设备操作和维护岗位责任制,合理使用设备,节能降耗,保持设备良好技术状态。

3.根据设备技术状态编制设备维护建议计划,开展设备运行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做好设备统计、分析和考核工作,按时上报统计报表;落实设备原始记录的填写和保存责任,健全设备单机档案和设备台账。

4.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保有情况,结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设备的增购、更新、改造、封存、启封、调拨和报废等申请、并负责封存设备的保养工作。

5.负责所属设备机损事故的现场保护和处置工作,吸取教训、制定预防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负责所属特种设备和防雷接地设备设施定期检验的配合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参与设备(包括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落实演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维修部门职责

各单位属设备维修部门是设备三级管理单位,是专业的设备维修部门,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设备维修规程和技术标准;落实“自检、互检、专检”维修质量保障体系、降低维修成本;参与设备事故的现场处理,参与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

2.开展设备维修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维修水平;做好维修原始记录的填写、保管和统计分析工作。

3.建立健全设备维修技术档案,负责维修和配件加工制造等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分类和编号

根据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设备用途,设备原则上可划分为四类:

起重设备、输送设备、装卸搬运设备、专用设备(包括集装箱专用设备);各单位按行业标准和要求对本单位设备进行统一编号,报技术工程部核准备案,编号应当标示在机械的明显部位,要求清晰、醒目。

第十四条规划、选型和购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发展和设备技术状态,编制设备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计划,按管理程序上报,计划下达后组织实施。

2.设备选型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生产、安全可靠、方便维修、利于管理、节约能源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原则,择优选择,对于大型设备的新增、改造应当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自制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

未经审批、鉴定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生产和使用。

没有制造资格证的单位,严禁自制特种设备。

第十五条验收及交付使用

1.新购置设备验收应按如下工作程序进行,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

(2)根据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检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性能。

(3)填写验收报告,建立设备台账和设备资产台账,将设备信息录入技术设备信息系统。

2.属于特种设备的,应经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手续后,方可验收和使用。

3.新型设备投产前,必须编制有关使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建立单机技术档案;购置的二手设备和经过技术改造的设备,其验收可以适用本节新购置设备验收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技术状况分类及普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检查评定制度,定期对设备技术状况进行普查评定,原则上技术状况可分为以下四类(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设备,按规定执行)。

一类:

各零、部件完整无缺、零件磨损在允许范围之内,技术性能良好,确保安全运行和正常作业。

二类:

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磨损虽超过允许范围,但对整机的原有技术性能影响不大,经维修保养后能安全运行。

三类:

主要零、部件有较大的损坏或磨损,原有技术性能下降,经常发生故障。

四类:

主要零、部件严重缺损,已丧失原有技术性能。

正在修理的设备按修理前类别划定。

第十七条使用年限

1.设备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其折旧年限确定,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技术状况良好、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应经过专业机构检验或安全评估,在保障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方可继续使用,

2.对于延长使用年限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封存、转让和报废

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购置的两年以上未投产使用设备,应当列入闲置设备的范围。

2.技术状况属于一、二类的设备,因生产情况变化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可办理封存;封存期设备不纳入完好率统计,并应对设备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封存前应当作好全面维护,采取防腐、防锈、防风雨和防冻等措施。

(2)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状态完好,不准擅自动用和拆卸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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