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工作问题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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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检验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一、检验检测标准的采用问题一、检验检测标准的采用问题二、检验检测结果的表述与判定二、检验检测结果的表述与判定三、检验报告中规范的产品名称的表述三、检验报告中规范的产品名称的表述四、复检相关知识四、复检相关知识五、其他一、检验检测标准的采用问题一、检验检测标准的采用问题1、未明示的推荐性标准不能采用。

推荐性标准未明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可能采用企业标准,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明示检验、判定。

强制性标准中推荐性条款何为产品明示(产品质量要求的明示方式)详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采用与引用2、同时执行几个标准和明示承诺的,单项按照最严格的要求判定,就严不就松。

依据:

国家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实际上还有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未标注标准或标准号错误时真实属性原则。

产品真实属性涉及检验检测方法和判定。

一般按照真实属性原则检验、判定,如氮肥和复混肥、食醋和酱油。

无关标准不采用也不列入判定依据。

*判断产品真实属性要有足够的证据。

保护消费者原则。

在产品有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问题时,按照保护消费者原则检验、判定,如用自来水灌装纯净水。

二、检验检测结果的表述与判定二、检验检测结果的表述与判定1、检验检测结果的表述实测结果修约后的精度不低于标准要求的精度。

不合格与不符合文字表述的实测结果应准确、直观、简洁“该批产品-”、“该样品-”(客户送样、由客户委托抽样但抽样方法与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有偏离)“未检出”表述的几种情况(计数检验、仪器检验中低于检出限)2、检验检测结果的判定质量判定讲求证据和依据;无检验资质产品不作判定;委托检验中,客户没有明确要求判定的,一般不作判定。

3、标签标识的判定是否判定与前勤沟通明显欺诈、误导性标签标识不合格(如好多鱼、*牛排)、其他严重违反GB7718的问题(如添加了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未在配料表中明示、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建议判定三、检验报告中规范的产品名称的三、检验报告中规范的产品名称的表述表述至少应有规范产品名称,如二荆条(盐渍菜)四、复检四、复检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复检是指被监测人或者商品标称的生产者(以下统称被监测人)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存在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提出复检申请,并由检验机构对原样或备份样重新进行检验的活动。

在通常情况下,复检工作由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复检申请人直接向法定检验机构申请复检,但必须及时报告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开展复检工作必须符合3个基本条件。

一是复检申请人必须是被监测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是被监测商品标称的生产者。

二是复检申请人对商品的初检结果有异议,并在规定的复检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三是复检必须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验。

依照办法的规定,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毁损备份样的,视为放弃复检。

为避免人为因素导致备份样损坏、灭失或保管不善等,工商机关可以采取备份样集中管理的措施,力求备份样保持客观、真实、有效。

复检必须遵循3个基本原则为保证复检工作客观、公正和有效,无论是工商机关委托复检机构还是被监测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均应遵循个基本原则。

一是检验机构资质就高原则,即以不低于原承检机构资质等级的复检机构为选定对象。

二是属地复检回避原则,即对本地商品应尽量选择异地复检机构。

三是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商品质量复检在性质上有别于商品质量抽样监测,复检费用一般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正确区分复检与重新抽检复检是相对初检而言复检是一种民事行为,主动权在被监测人,是法律赋予被监测人进行自我保护和申请法律救济的一种权利。

重新抽检是出于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是工商机关主动作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重新抽检与复检有着本质区别,不能相互取代。

在商品质量监测领域,我国目前推行的是一次复检终检制,被监测人不得对复检结论提出复检请求。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初检结果与复检结果不一致时,应当采纳复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证据,并作为行政处罚的实体依据。

2、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复检被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受理复检申请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

复检工作程序:

(1)受理复检:

受理部门审阅复检申请,做出重新检验或者开展调查的决定。

需要重新检验并具备重新检验条件的,于10日内另行指定质检机构复检,另行指定质检机构复检有困难的,经提出复检申请的企业同意,可以安排原质检机构复检;因检验项目没有重现性或者样品自然失效等原因不具备重新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调查。

调查时,应认真审查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人员资格、检验方法、数据处理等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检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实施复检:

复检在原样品或者备用样品上进行。

复检后出具复检报告。

(3)复检费用:

除国家监督抽查所需复检费用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外,对其他监督检查的复检,复检结果维持原检验结论时,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否则,复检费用由原质检机构承担。

五、其他保密工作备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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