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与防范处理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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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与防范处理与防范处理上饶师范学院上饶师范学院张灵张灵讲授内容讲授内容一、现状与问题一、现状与问题二、学校事故的实质及其特点二、学校事故的实质及其特点三、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三、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四、安全事故的责任分析四、安全事故的责任分析一所学校只要开门办学,招收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就有义务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确保所有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因此,学校安全的基本问题就是对在校师生进行有效的教育、管理与保护,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应当包括学校的所有成员,即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但相对于学生而言,学校的教职工往往是作为学校安全的责任人出现,对在校学生直接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因此,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和学校一起,与在校学生构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关系。

由于学生的人身伤害是学校安全中的一个最主要问题,特别是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保护构成了独特的学校安全问题,是学校安全问题的重要方面。

一、现状与问题一、现状与问题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学校事故)不断增多,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

面对“防不胜防”的这类事故,不少学校感到“管不胜管”,加之事故“赔不胜赔”的后果,被迫采取诸如取消危险性的教学活动内容、对学生在校活动范围严格限制等措施。

这种“因噎废食”的办法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影响素质教育向深层次的推进。

而且,随着学校事故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影响已经超出学校教育范围,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事故无明确规范,相关的理论研究滞后,因此,对事故责任的确责、赔偿原则以及处理的对策等,观点纷呈。

不仅在理论上造成混乱,且给实践造成被动与困惑,并带来负面社会效应。

台湾学者曾隆兴曾隆兴“学校系学生身心教育及训练场所,故学校事故为不可避免之现象。

”学学校校安安全全事故事故有效发有效发生生率率家庭家庭安安全事全事故故有有效效发发生生率率社社会会安安全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有有效效发发生生率率玩游戏或运动受伤上实验课受伤学校楼梯或其他通道拥挤受伤上学、放学时学校门口没有专人维持交通秩序在学校因受伤而住过医院各类安全事故有效发生率中分布范围56.06.013.158.65.533355586煤气中毒烫伤或烧伤触电摔伤刀或玻璃等划伤食物、药物中毒动物弄伤玩耍受伤4.336.320.356.764.85.727.868.732143687修建公路无安全提示建筑施工无隔离设施下水道无盖或没盖好高压电线无安全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在马路上玩耍翻越隔离栏杆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骑车带人49.439.874.028.421.919.853.546.539.8198740学校安全事故及其学校安全事故及其隐患的患的现状状调查结果果调查题目目有效有效选择人数百分比人数百分比2值(自由度自由度=6)显著性水平著性水平(小于小于)12岁以下13岁14岁15岁以上在学校玩游戏或运动时受伤学校楼梯或其他通道拥挤导致同学受伤上学、放学学校门口无专人维持交通秩序在家中煤气中毒(选中)在家中烫伤或烧伤(选中)在家中触电(选中)在家中被刀或玻璃等划伤(选中)在家中食物、药物中毒(选中)在家中被猫狗等动物弄伤(选中)在家中玩耍中受伤(选中)公路正在修建,无安全提示建筑施工现场无安全隔离设施下水道没有盖子或没盖好高压电线无安全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在马路上玩耍翻越隔离栏杆过马路时不走人行横道骑车带人骑车逆行56.415.126.93.331.6315.256.8482266764173146921258159116013033415149.511.941.74.0360168627412996764863917332951941781123022650.712.447.153373226670602926725094197552912372229452828255.712.052.4474102637377730771758914766862972902296857933720.00917.534335.3538.096325517493910635719,86133672960310143697633225414815913153617444231480691648670.010.010.001005000100010001000100010050000001000005000000100000010001安全事故及其隐患现状的学生年龄差异比较结果二、学校事故的实质及其特点二、学校事故的实质及其特点所谓学校事故即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在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受害者为未成年受教育者;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的结果;与学校活动有联系;学校如果有过错,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别需要强调的是,“在校”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既可能发生在校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外;既可能发生在上学及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既可能发生在学期、学年常规教学时间内,也可能发生在寒、暑节假期间。

不能把“学校事故”仅仅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或时间概念,而应综合学校事故的内涵和外延来认识和理解。

发生学校事故发生学校事故,学校及教师该不该承担学校及教师该不该承担责任责任,不在于事故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关键看学校及教师在工作中有无过错,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对此的判断,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正确理解学校事故的概念,应从事故本身的性质考虑,而不能仅仅从现象出发,那种认为只要学校事故发生在校内,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的认识是偏颇的,不利于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纠纷。

学学校校事事故故与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相比,自身特点主要表现在特点主要表现在:

(1)事故的责任主体多数是出自大意、过失、渎职,很少是出自故意伤害的意图;

(2)事故的处理常常涉及到学生家长、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3)从身心发展角度,正处在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这一年龄段,特别顽皮好动,一方面其活动范围远大于学龄前儿童;另一方面,又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特别容易受到意外伤害,而且受害者本人往往也有过错;(4)独生子女给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家长对独生子女受伤害在心理上不堪忍受,学校也有巨大压力;(5)事故处理的直接后果是经济赔偿,经费不足使学校处以尴尬境地,面对巨额赔偿,一筹莫展。

学校事故的范围、种类极其复杂学校事故的范围、种类极其复杂,可从不同可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角度加以分类:

从空间上从空间上,大致分为校内伤害事故和校外伤害事故。

校内伤害事故又分为课内伤害事故和课外伤害事故。

从时间上从时间上,一般可归为学校正常作息时间和课休及公休假期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上述两分类是事故的形式分类。

上述两分类是事故的形式分类。

从责任承担方式上从责任承担方式上,大致可分为学校全部责任事故、学校部分责任事故、学校无责任事故。

这是学校事故的实质分类。

三三、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

(一)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我国法律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学生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因此,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所构成的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招收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首要的职责就是要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尤其是中小学和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所面对的是未成年学生,其在活动范围内必须对学生的人身安全给予特别的关照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依据法律规定对学校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如下司法解释: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学校在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履行的三类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防止由于自己的行为致使未成年学第一,防止由于自己的行为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生遭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在这里,“自己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学校、教师的与职责范围内义务相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都应当确保不会发生危害学生的后果。

第二,防止由于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致他人第二,防止由于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致他人(这里指未成年学生)(这里指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义务人身损害的义务。

这类伤害事故包括学生之间因玩耍嬉戏、追逐打闹等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以及因学生之间的故意加害行为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预防、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致学生第三,预防、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致学生人身损害的义务人身损害的义务。

校外第三人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侵权行为时,学校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二)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涵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涵学校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履行着培养人才的社会职能,但不同学校所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有所不同。

依据我国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从具体的办学活动出发可以列举如下:

第一,选任、管理教职工的义务。

第一,选任、管理教职工的义务。

第二,安全教育义务。

第二,安全教育义务。

第三,安全管理义务。

第三,安全管理义务。

第四,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安全义务。

第四,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安全义务。

第五,维护学校公共设施安全的义务;第六,公共卫生安全义务;第七,消防安全义务;第八,学生交接安全义务;第九,校车安全管理义务;第十,安全保卫义务;第十一,寄宿制学校的义务;第十二,对未成年学生身体状况的注意、关照义务;第十三,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学生危险行为的义务;第十四,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义务;第十五,因外部因素产生的防范、救助保障义务;第十六,报告义务。

第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义务,如就校园安全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义务等。

上述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学校最基本的保障义务,在具体的学生伤害案件中,不仅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情形,还应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学校的保障义务,从而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有法定标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定标准,则应以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的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作为判断标准。

四、安全事故的责任分析

(一)

(一)学生人身伤害责任归属原则学生人身伤害责任归属原则由于现实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不能简单地用一种方式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当事人各方进行责任归属。

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责任归属原则是一个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广泛适用性,大多数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都按照该原则处理。

换句话说,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原则。

还有另外的一些责任归属原则比如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都可以作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归属原则的补充。

这些责任归属原则相互依存,共同构建了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归属的原则体系。

1.过错责任归属原则过错责任归属原则一般意义上,对学校的责任归属和责任范围认定的最主要的依据是,学生伤害事故是否由学校的过错引起。

我国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的过错所要承担的责任有明确规定,只要学生是因规定中的情形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就应该依法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归属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归属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过错推定原则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责任归属原则。

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中,法律是这样对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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