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救命稻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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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救命稻草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救命稻草
【温馨提示】
1.2017年经济法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注意合理分配(60+45+15)。
2.主观题命题方向:
(1)综合题:
所得税
(2)简答题:
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3.人Th难得几回搏,改革之年也是机遇之年,努
力一回,让自己的人Th不留遗憾!
第一章总论
【命题方向】
“客观题”考核为主,分值预计5〜7分之间,核心考点为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及地域
管辖。
【考点透析】
表一、民事法律行为
主、从法律行为间的关系
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附条件
或发生或不发生
【注意】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
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
一定会到来
表二、代理
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行纪”、寄售不属于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
【注意】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
【注意1】被代理人:
1月内追认
【注意2】相对人:
催告权VS撤销权(善意+追认前)
表见代
理
判定依据
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三、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
效力
★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
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平等主体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贝会不予受理
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撤销裁决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表四、民事诉讼
审判程序
【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再审)属纠正程序
一审
一般
程序
一般书面起诉: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开庭并公
开
简易程序
开庭:
经当事人双方冋意,可米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注意】“裁判文书”不得以渐变方式送达审判制度:
审判员“独任制”审理变更程序:
简易f普通
(2);普通f简易(X)
二审
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按照第一审程序“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上诉期
判决:
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疋:
送达之日起10日内
效力
二审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
前提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f本院f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是法律文件生效后6个月
内,且“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地域
管辖
一般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f经常居住地
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
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
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交通事故请
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注意】特殊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
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相关地)
【注意】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适用
仅适用“债权请求权”
【注意】不包括“存款、债券、出资”三项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冋意履行义务”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命题方向】
“简答题”考核可能极高,分值预计15分左右,核心考点为两大公司主体。
【考点透析】
表一、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决议
股东(大)会
通过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
上市公司的特殊规
疋
特别
决议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普通
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_“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表二、成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依早程由重事长、执仃重事或者经理担任
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注意】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见表二附表
(一)
章程
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高管: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发起人)人数
1-50
2-200
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认缴”
的出资额
发起设立:
认购的股本
募集设立:
实收股本
【注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责任
一
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见表二附表
(二)
表二附表
(一)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交付但未变更
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交付时”享股东权利
变更但未交付
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未尽出资义务
对内
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对外
可追
责人
该股东
发起人股东
新加入股东
恶意受让人
监事
董、高、实
际控制人
设立
V
V
X
V
X
X
增资
V
X
X
V
X
责任V
责任
在未尽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责任
该股东应返还出资本息,“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表二附表
(二)设立阶段发起人的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谁签的合同找谁:
“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并对合冋认可“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冋权利或履行合冋义务:
也可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
“公司名义”对外
为公司利益
公司承担责任
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
相对人善意:
公司承担
签订合同
相对人恶意:
公司不承担
表三、组织机构职权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组织实施“经营计划”和“投
“投资计划”
资方案”
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万案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及其报酬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决议发行公司“债券”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执行“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说明】三方职权主要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体现,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
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订”,经理层负责公司具体的运营管理
监事会「“检查”、“监督”、“调查”、“提议”、“提案”、“建议”
监会【注意】监事可以对“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
表四、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召集
首次:
“出资最多”的股东以后:
董事会T监事会T10%殳东
董事会t监事会t连续90日以上10%殳东
临时提案
一
持股》3%勺股东提出
普通决议
章程约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特别决议
★
事项见表四附表
(一)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
表四附表
(一)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事项
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
±市
修改公司章程
V
全体股东
V
国资委
V
出席股东
V
出席股东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V
V
V
V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V
V
V
V
变更公司形式
V
V
V
发行债券、分配利润、(改制)
V
1年内购头、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V
【注意】“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由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表五、重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13
【注意】小公司可设“1名”执行重事,不设重事会
3-13
5-19
职工代表
股东均为国企应当
其他一一可以
应当
可以
董事长
公司章程
国资委指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任期
每届任期W3年,可以连任
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
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
召开
章程规定
一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决议
章程规定
一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委托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f
免责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冋意和弃权都要担责)f
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自己不得表决、不得代其他董事表决;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可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表八、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
【注意】小公司可以设置“1至2名”监事,不设置监事会
>5
>3
职工代表
应当有,且比例不得低于“1/3'
(不设监事会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国资委指定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任期
3,可连任
决议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表七、临时会议★
(有限)临时股东会
(股份)临时董事会
(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重事人数不足5人或早
程规定2/3时
一
一
V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一
一
V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V
V
V
监事会提议
2(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V
V
重事/重事会提议
A1/3重事
A1/3重事
董事会
表八、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对内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
对外
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善意第三人
债权人
主张名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处理【注意】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不属于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谁冒名谁担责
表九、优先股
优先
利润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放弃
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限制
不允许发行“优先”顺序不同的优先股,其他条款可以有不同设置
已发行的不能超过普通股股数50%筹资不能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蹶
参与表决
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
【注意1】“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注意2】均属于特别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普通+优先)
等同普
通股
累计3,连续2,未按约定支付股息
可累积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不可累积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表十、股权(股份)转让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
对内
无限制
对外
同意
“书面”通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自接到通知日起满“30
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异议股东“不购买视为同意”
对外-
★
不同
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多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协商t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章程有约定,从其约定
异议回购
【记忆口诀】连盈五年不分钱,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接着干,投票反对赶紧闪
【注意】此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无需”股东会表决
股份
有限
公司
发起人
★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
“1年
: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⑴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意】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上市公司)
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短线交易
“6个月内”买卖,收益归公司
【注意】此规定还限制持股5%以上的股东
“买卖”限制
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⑵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⑶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审计、评估、法律机构人员
为股票发行
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
为上市公司
接受委托日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
公司
“不得;
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原则上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J情形例外
异
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合并、分立”异议“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减
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合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励^
w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1年内”转让给职工
表、董、监、高
不能担任
董监高
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注意1】“玩死”别人的孩子看死法:
经营不善一一“董事+厂长、经
理”;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
【注意2】整进去自己:
黑五类经济犯罪;所有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3】大债必须到期未清偿
【注意】直系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其他亲戚关系
行为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
限制
与本公司交易
章程t经“股东(大)会”
同意
自营同类业务
经“股东(大)会”同意
否则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表十二、股东代表诉讼
表十三、清算(新)
清算方案
公司自行清算
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法院组织清算
报法院确认
清算责任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15日)
财产贬值、灭失
损失范围内赔偿
导致不能清算
连带责任
其他
相应赔偿、清偿责任
表十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身份
自然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法人:
一
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股东决定,米用“书面形式”,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年报
强制审计
法人人格否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命题方向】
“客观题”考核为主,分值预计5~7分之间,核心考点为有限合伙。
【考点透析】
表一、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
投资人
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责任
“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意】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表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
人数
普通合伙企业:
2个以上
有限合伙企业的2-50个合伙人中至少有1个有限合伙人仅剩有限t散;仅剩普通t转
有限合伙企业:
至少有1个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V
---
国独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X
V
出资
劳务
V
X
事务
执行
谁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及代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2】致冋意事项见表二附表
(一)
不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
关联交易
约定f一致冋意fX
约定fV
竞业禁止
X
约定fV
损益分配
协议f协商f实缴出资f平均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约定f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财产权利
对外转让出资
约定f一致冋意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份额出质
一致冋意,否则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约定fV
入伙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
伙
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驾鹤西游、丧失相关资格、全部财产份额
被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
丧失偿债能力
当然退伙
无须退伙
丧失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冋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
无须退伙
继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约定f一致同意
依法直接取得
【注意】无需任何人同意,不看继承人行为能力
无限人:
一致冋意,转;未一致同意,退
转变身份
普f有:
前无限,后有限
有f普:
自始无限
表二附表
(一)—致同意事项
法定
⑴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
⑵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⑶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限人的,决定其是否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记忆提示】“一名人质”
除合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伙协
⑵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议另
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新合伙人入伙
⑺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
合伙人资格
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⑼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⑽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
【记忆提示】“地点范围名称变、聘任入伙身份转、担保交易改协议、转让处分继承权”
表三、债务清偿
合伙人债务
不可以
“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
的权利
可以
用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
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有限合伙人
Nozuo
有限责任
Yeszuo
该笔交易,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命题方向】
票据法几乎必考“简答题”,分值预计15~18分,客观题核心考点私募基金、保险合同。
【考点透析】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表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设立分支机构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接管后果
接管组织接管的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主体资格”不丧失,“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终止的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t职工工资和保险费t“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注意】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
需银监会批准
设立(包括设立分支行)、重大事项变更、接管、终止、合并、分立
表二、存款业务规则
储蓄
存款
结息
活期按季度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查询、冻结、扣划
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查询、冻结
有权调查“刑事”案件的机关+证监会
查询
有权调查“违法行为”的机关+银监会、保监会
单位
存款
财政性存款专营
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强制存入
不得坐支—
限制支出
定期存款T基本户,不得用于结算和提现
【注意】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部分)支取“一次”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
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
表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公开发行
一般
条件
满足首发条件;“3年”无虚假无违法;募集资金用途合理
配股
⑴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⑵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⑶米用“代销方式”发行,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发行失败
【记忆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