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救命稻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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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救命稻草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救命稻草

【温馨提示】

1.2017年经济法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注意合理分配(60+45+15)。

2.主观题命题方向:

(1)综合题:

所得税

(2)简答题:

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3.人Th难得几回搏,改革之年也是机遇之年,努

力一回,让自己的人Th不留遗憾!

第一章总论

【命题方向】

“客观题”考核为主,分值预计5〜7分之间,核心考点为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及地域

管辖。

【考点透析】

表一、民事法律行为

主、从法律行为间的关系

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附条件

或发生或不发生

【注意】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

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

一定会到来

 

表二、代理

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行纪”、寄售不属于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

【注意】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

【注意1】被代理人:

1月内追认

【注意2】相对人:

催告权VS撤销权(善意+追认前)

表见代

判定依据

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三、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

效力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

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平等主体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贝会不予受理

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撤销裁决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表四、民事诉讼

审判程序

【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再审)属纠正程序

一审

一般

程序

一般书面起诉: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开庭并公

简易程序

开庭:

经当事人双方冋意,可米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注意】“裁判文书”不得以渐变方式送达审判制度:

审判员“独任制”审理变更程序:

简易f普通

(2);普通f简易(X)

二审

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按照第一审程序“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上诉期

判决:

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疋:

送达之日起10日内

效力

二审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

前提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f本院f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是法律文件生效后6个月

内,且“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地域

管辖

一般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f经常居住地

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

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

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交通事故请

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注意】特殊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

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相关地)

【注意】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适用

仅适用“债权请求权”

【注意】不包括“存款、债券、出资”三项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冋意履行义务”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命题方向】

“简答题”考核可能极高,分值预计15分左右,核心考点为两大公司主体。

【考点透析】

表一、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决议

股东(大)会

通过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

上市公司的特殊规

特别

决议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普通

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_“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表二、成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依早程由重事长、执仃重事或者经理担任

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注意】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见表二附表

(一)

章程

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高管: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发起人)人数

1-50

2-200

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认缴”

的出资额

发起设立:

认购的股本

募集设立:

实收股本

【注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责任

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见表二附表

(二)

 

表二附表

(一)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交付但未变更

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交付时”享股东权利

变更但未交付

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未尽出资义务

对内

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对外

可追

责人

该股东

发起人股东

新加入股东

恶意受让人

监事

董、高、实

际控制人

设立

V

V

X

V

X

X

增资

V

X

X

V

X

责任V

责任

在未尽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责任

该股东应返还出资本息,“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表二附表

(二)设立阶段发起人的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谁签的合同找谁:

“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并对合冋认可“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冋权利或履行合冋义务:

也可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

“公司名义”对外

为公司利益

公司承担责任

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

相对人善意:

公司承担

签订合同

相对人恶意:

公司不承担

 

表三、组织机构职权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组织实施“经营计划”和“投

“投资计划”

资方案”

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万案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及其报酬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决议发行公司“债券”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执行“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说明】三方职权主要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体现,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

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订”,经理层负责公司具体的运营管理

监事会「“检查”、“监督”、“调查”、“提议”、“提案”、“建议”

监会【注意】监事可以对“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

 

表四、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召集

首次:

“出资最多”的股东以后:

董事会T监事会T10%殳东

董事会t监事会t连续90日以上10%殳东

临时提案

持股》3%勺股东提出

普通决议

章程约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特别决议

事项见表四附表

(一)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

表四附表

(一)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事项

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

±市

修改公司章程

V

全体股东

V

国资委

V

出席股东

V

出席股东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V

V

V

V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V

V

V

V

变更公司形式

V

V

V

发行债券、分配利润、(改制)

V

1年内购头、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V

【注意】“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由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表五、重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13

【注意】小公司可设“1名”执行重事,不设重事会

3-13

5-19

职工代表

股东均为国企应当

其他一一可以

应当

可以

董事长

公司章程

国资委指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任期

每届任期W3年,可以连任

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

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

召开

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决议

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委托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f

免责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冋意和弃权都要担责)f

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自己不得表决、不得代其他董事表决;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可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表八、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

【注意】小公司可以设置“1至2名”监事,不设置监事会

>5

>3

职工代表

应当有,且比例不得低于“1/3'

(不设监事会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国资委指定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任期

3,可连任

决议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表七、临时会议★

(有限)临时股东会

(股份)临时董事会

(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重事人数不足5人或早

程规定2/3时

V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V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V

V

V

监事会提议

2(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V

V

重事/重事会提议

A1/3重事

A1/3重事

董事会

表八、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对内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

对外

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善意第三人

债权人

主张名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处理【注意】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不属于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谁冒名谁担责

 

表九、优先股

优先

利润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放弃

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限制

不允许发行“优先”顺序不同的优先股,其他条款可以有不同设置

已发行的不能超过普通股股数50%筹资不能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蹶

参与表决

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

【注意1】“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注意2】均属于特别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普通+优先)

等同普

通股

累计3,连续2,未按约定支付股息

可累积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不可累积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表十、股权(股份)转让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

对内

无限制

对外

同意

“书面”通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自接到通知日起满“30

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异议股东“不购买视为同意”

对外-

不同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多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协商t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章程有约定,从其约定

异议回购

【记忆口诀】连盈五年不分钱,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接着干,投票反对赶紧闪

【注意】此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无需”股东会表决

股份

有限

公司

发起人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

“1年

: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⑴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意】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上市公司)

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短线交易

“6个月内”买卖,收益归公司

【注意】此规定还限制持股5%以上的股东

“买卖”限制

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⑵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⑶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审计、评估、法律机构人员

为股票发行

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

为上市公司

接受委托日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

公司

“不得;

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原则上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J情形例外

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合并、分立”异议“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励^

w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1年内”转让给职工

表、董、监、高

不能担任

董监高

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注意1】“玩死”别人的孩子看死法:

经营不善一一“董事+厂长、经

理”;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

【注意2】整进去自己:

黑五类经济犯罪;所有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3】大债必须到期未清偿

【注意】直系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其他亲戚关系

行为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

限制

与本公司交易

章程t经“股东(大)会”

同意

自营同类业务

经“股东(大)会”同意

否则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表十二、股东代表诉讼

 

表十三、清算(新)

清算方案

公司自行清算

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法院组织清算

报法院确认

清算责任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15日)

财产贬值、灭失

损失范围内赔偿

导致不能清算

连带责任

其他

相应赔偿、清偿责任

 

表十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身份

自然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法人:

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股东决定,米用“书面形式”,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年报

强制审计

法人人格否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命题方向】

“客观题”考核为主,分值预计5~7分之间,核心考点为有限合伙。

【考点透析】

表一、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

投资人

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责任

“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意】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表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

人数

普通合伙企业:

2个以上

有限合伙企业的2-50个合伙人中至少有1个有限合伙人仅剩有限t散;仅剩普通t转

有限合伙企业:

至少有1个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V

---

国独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X

V

出资

劳务

V

X

事务

执行

谁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及代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2】致冋意事项见表二附表

(一)

不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

关联交易

约定f一致冋意fX

约定fV

竞业禁止

X

约定fV

损益分配

协议f协商f实缴出资f平均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约定f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财产权利

对外转让出资

约定f一致冋意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份额出质

一致冋意,否则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约定fV

入伙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

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驾鹤西游、丧失相关资格、全部财产份额

被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

丧失偿债能力

当然退伙

无须退伙

丧失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冋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

无须退伙

继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约定f一致同意

依法直接取得

【注意】无需任何人同意,不看继承人行为能力

无限人:

一致冋意,转;未一致同意,退

转变身份

普f有:

前无限,后有限

有f普:

自始无限

表二附表

(一)—致同意事项

法定

⑴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

⑵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⑶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限人的,决定其是否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记忆提示】“一名人质”

除合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伙协

⑵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议另

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新合伙人入伙

⑺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

合伙人资格

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⑼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⑽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

【记忆提示】“地点范围名称变、聘任入伙身份转、担保交易改协议、转让处分继承权”

表三、债务清偿

合伙人债务

不可以

“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

的权利

可以

用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

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有限合伙人

Nozuo

有限责任

Yeszuo

该笔交易,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命题方向】

票据法几乎必考“简答题”,分值预计15~18分,客观题核心考点私募基金、保险合同。

【考点透析】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表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设立分支机构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接管后果

接管组织接管的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主体资格”不丧失,“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终止的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t职工工资和保险费t“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注意】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

需银监会批准

设立(包括设立分支行)、重大事项变更、接管、终止、合并、分立

 

表二、存款业务规则

储蓄

存款

结息

活期按季度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查询、冻结、扣划

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查询、冻结

有权调查“刑事”案件的机关+证监会

查询

有权调查“违法行为”的机关+银监会、保监会

单位

存款

财政性存款专营

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强制存入

不得坐支—

限制支出

定期存款T基本户,不得用于结算和提现

【注意】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部分)支取“一次”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

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

表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公开发行

一般

条件

满足首发条件;“3年”无虚假无违法;募集资金用途合理

配股

⑴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⑵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⑶米用“代销方式”发行,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发行失败

【记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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