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环境卫生应急技术指南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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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环境卫生应急技术指南版

自然灾害环境卫生应急技术指南

(2019版)

  自然灾害具有形式多样性、发生突然性、危害严重性和处理处置的艰巨性等特点,防不胜防,给国家环境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开展自然灾害环境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1环境卫生快速评估

  1.1评估目的

  快速掌握受灾地区环境卫生状况,评估其环境卫生风险,提出可操作的具体风险管理措施和建议,为救灾行政决策提供卫生技术支撑。

  1.2评估方法

  采用结构化问卷调查、现场观察和知情人访谈、现场快速检测等方法收集现场资料,根据得到的现场资料开展评估。

  1.3评估人员

  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收集现场资料,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汇总信息和完成评估报告。

  1.4评估实施

  1.4.1信息收集内容

  1.4.1.1灾区背景资料和受灾程度,灾前该地区的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状况,灾前和救灾已部署的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等;

  1.4.1.2现场观察受灾地区临时安置点的饮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实际状况;

  1.4.1.3对受灾地区临时安置点负责人或卫生负责人等开展访谈,重点了解饮水卫生、环境卫生状况与意见;

  1.4.1.4收集受灾地区饮水卫生、媒介生物控制、厕所与粪便处理、垃圾收集和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等资料。

  1.4.2开展环境卫生快速评估

  评估人员在受灾地区现场,通过观察或知情人访谈等方式,完成环境卫生状况快速评估表(见附表1)。

  根据灾区环境卫生状况快速评估表所调查内容,掌握灾区各临时安置点的环境卫生状况,并将表中反映的环境卫生隐患实况列出,分析引起原因和解决办法,完成并提交评估报告(见附表2)。

  2临时生活饮用水及供水卫生

  2.1自然灾害对饮水卫生的影响

  自然灾害造成的饮水卫生问题主要表现在致病微生物污染、水质感官性状恶化和有毒化学物质污染三方面。

  2.1.1地震灾害对饮水卫生的影响 

  地震灾害造成建筑物大面积倒塌,水厂净水构筑物、高位水池、水塔等受损和漏水,丧失净水、供水能力。

分散式供水和小型集中式供水受到不同程度破坏,饮用水井井壁坍塌,井管断裂或错位。

地震对基础设施和工矿企业造成破坏性的影响,污水处理厂、排污管道、化学原料库等损毁,致使大量污染物质进入水体,污染水源。

地震还可以造成地下水位改变,使深井水受浅层水或地面水渗透的影响,造成水源污染。

  2.1.2洪涝灾害对饮水卫生的影响

  洪涝灾害会导致取水口受损、自来水厂被淹、供水设施及输配水系统破坏。

洪水冲刷地表或厕所将大量人畜粪便、垃圾、动物尸体冲入水中,造成水源致病微生物污染。

地面大量泥沙树木也会被洪水冲入水中,造成水质浑浊度增加,感官性状恶化。

城市内涝会淹没储存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仓库厂房等,造成水源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

  2.1.3干旱灾害对饮水卫生的影响

  长期干旱缺水导致供水系统因使用频率降低而受损,取水口或储水设施因水位下降而不能取水。

由于上游地表径流量减少,使得河流自净能力大大降低,矿化度增高,水体污染加重。

干旱造成湖泊、水库等易形成富营养化。

  2.2灾区供水卫生评估

  2.2.1水源污染风险评估

  对水源周边化工厂或储存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仓库布设情况及其化学品种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设定针对性监测指标;对水源附近的人畜粪便、垃圾和动物尸体等情况进行排查,评估水源是否已被污染或存在污染风险,如启用临时水源,则需要对水源地点、供水构筑物情况、潜在污染源及周边环境卫生等情况进行评估。

  2.2.2水处理工艺风险评估

  对供水单位的净水工艺以及运行情况和供水构筑物等设施进行评估,包括取水、水处理、供水系统的运行状态和破坏情况,评估灾后制供水系统是否可以恢复正常运行。

  2.2.3二次污染风险评估

  对供水管网的破坏或污染情况以及是否与污水管或化粪池相通等情况进行评估;对饮用水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情况进行评估。

  2.3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卫生防护

  2.3.1对原有水源卫生状况进行评估后,确认受到破坏或污染严重时应参照以下原则选择新的水源地,被污染或损坏的水井或供水构筑物应立即停止供水,待水退或修复后,经彻底清洗消毒和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2.3.2水源的选择原则

  

(1)水量充足:

根据当地的气候、季节、居民用水习惯及供水服务半径等,选择能满足居民供水量需求的水源。

  

(2)水质良好:

根据水源周围的环境条件、卫生状况及水质分析结果等,选择流行病学上安全、无地方病、无化学及无放射性危害、水质感官良好的水源。

  (3)便于保护:

选择有卫生防护措施或便于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水源。

  (4)技术经济上合理:

在分析比较各水源的水量、水质之后,结合取水、净化及输配水等设施的要求,尽量减少投资,选择技术与经济均合理的水源。

  (5)选择顺序应优先选择泉水、深井水、浅井水,其次才考虑河水、湖水和塘水等。

  2.3.3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

  2.3.3.1灾害预警后的准备

  

(1)对于有毒有害的化学品,应在灾前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带,一时无法转移的化学品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扩散或外溢。

  

(2)对于露天堆放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渣或废水池,应及时清运到安全地带,或加高加固围堤。

  (3)对于放射性物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含放射性的固体废弃物和废液污染水体。

  (4)应立即迁移水源防护带沿岸的粪坑,清除垃圾堆和无害化处理厕所内的粪便。

  2.3.3.2水源卫生防护要求

  

(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此区域排放粪便、污水与垃圾。

深井的井室、河水取水点及防护带内有专人值班防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2)泉水应做好出水口卫生防护,清除出水口周边杂草、污物,修建水池,进行消毒,加盖加锁。

机井或手压井周围应保持清洁,防止污水沿井壁下渗,污染浅层地下水,周围30m内不得有厕所、畜圈、垃圾及废水排出口。

大口井要建井台、井栏、井盖,备有专用的公用水桶,井的周围30m内禁止设有厕所、畜圈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设施。

  (3)河水、塘水和湖水的取水点应选择上游河段或水塘,且尽量向河中心伸延,有条件的地方宜设取水码头,也可在岸边修建砂滤井取水。

应设有明显标志及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即不得停靠船只,不能有游泳、捕鱼和打捞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如选择使用水塘作为取水点时,应专用。

  2.4灾区生活饮用水的处理和消毒

  2.4.1运转正常的自来水厂的水质处理及消毒

  在自然灾害发生期间,水厂应根据源水水质变化情况,及时使用或加大混凝剂和消毒剂的使用量,保证出厂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2.4.2被淹没或损坏的水源和供水设施的处理及消毒

  被淹没或损坏的供水设施暂时不能供水,在水退或修复后先清出构筑物内的淤泥,清洗并排空污水,对管道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对于覆盖范围较大的配水系统,可以采用逐段消毒、冲洗的方式。

在管道清洗消毒过程中要告诫受灾群众不要使用自来水管网系统作为饮用水,作为冲洗厕所等卫生用水除外。

需要待微生物指标检查合格后方能启用供水设施。

  2.4.3被淹没或损坏的水井的处理及消毒

  经水淹或损坏的水井修复后必须进行清淘、冲洗与消毒。

先将水井掏干,清除淤泥,用清水冲洗井壁、井底,再完全清除污水。

待水井自然渗水到正常水位后,用漂白粉,或其它含有效氯的制剂进行超量氯消毒并在清洗后使用。

  2.4.4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处理及消毒

  若水源水较清澈,可直接消毒处理后使用;若浑浊,可经自然澄清后或使用明矾进行混凝沉淀后再进行消毒。

  2.4.5储水和取水容器以及输水管道,在使用或重新启用前必须进行全面冲洗和消毒。

  2.4.6饮用水消毒

  

(1)煮沸是最简单有效的消毒方式,在有燃料的地方可采用。

煮沸消毒的同时可杀灭寄生虫卵,所有饮用水提倡煮沸后饮用。

  

(2)根据水源水状况,选择适宜的化学消毒剂。

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参阅消毒剂使用说明书,控制消毒剂用量和接触时间。

  灾区与生活饮用水相关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见附表3),包括储水容器、送水工具、管网和井水消毒。

  2.5临时供水

  2.5.1供水水质要求

  灾后供水,饮用水水质原则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根据水源水质情况选择适宜的水处理设备和相关技术,如一体化供水设备,移动式应急供水车等,建立临时集中式供水点。

  2.5.2供水水量要求

  灾后初期,灾区居民的生活饮用水供应量不得少于7.5L/人·天,满足饮用水、烹饪和个人卫生用水需求。

而后逐步提高供水能力,达到家用洁净水15-30L/人·天的水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用水。

一般每250人至少应有一个供水点。

灾区居民到供水点的距离不应超过500m。

  2.5.3应急供水

  

(1)瓶装水:

受灾地区供水设施的恢复通常需要一周左右时间,瓶装水运输方便,水质安全,是最快最有效的应急供水方式,从源头上控制了介水肠道传染病的传播,可在灾后短期内(1-2周)解决应急饮水问题,适用于自然灾害发生初期。

  

(2)水车送水:

对于交通条件尚好或交通已初步恢复的灾区,可用消防车、洒水车等水车送水,送水车空间密闭,相对卫生安全,方便居民就近取水。

但在送水前,要对送水车用漂白粉等进行消毒处理,并由专人负责饮水消毒工作,确保水质卫生。

一般可持续1-2周。

  2.6灾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

  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进行采样及检验。

水样采集单及水质检测结果报告表可参考附表4和附表5。

在现场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便携式快速检验设备检验。

不能使用现场快速检验的水质指标或现场检测出现超标的指标应送实验室检验。

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饮用。

  2.6.1监测范围

  包括分散式供水、集中式供水(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和其他应急供水。

  2.6.2监测指标

  

(1)水源水监测项目:

浑浊度、pH、色度、氨氮、耗氧量以及其它有关项目。

不合格指标应该重新采样复测。

  

(2)饮用水监测项目: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水质常规指标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风险指标进行监测,重点监测色度、臭与味、浑浊度、pH、氨氮、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等指标。

  2.6.3监测频次

  各地根据当地灾情实际情况,确定水质监测的频次,重点关注应急供水。

对于集中式供水,原则上监测1次/天。

对于分散式供水,上述指标至少检测1次,原则上消毒剂余量监测1次/天。

  2.6.4结果判断

  监测结果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限值或当地饮用水卫生监测的历年数据(基线数据)比较,获得灾后饮用水中检测指标浓度变化的信息,判断饮用水质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2.7加强灾区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健康教育

  

(1)不喝生水,尽量喝烧开的水、瓶装水或经救灾指挥部认可的饮用水(净化设备现场制备或送来的桶装水)。

  

(2)不喝来源不明或被污染的水,不用来源不明或被污染的水漱口、洗菜等。

  (3)缸、桶、盆等盛水器具要经常消毒,消毒后用干净的水冲洗。

  (4)自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及环境,在指定地点堆放生活垃圾、倾倒生活污水、大小便。

  3临时厕所与粪便处理

  3.1一般原则

  临时厕所的修建宜优先修复、利用原有户厕与公共厕所。

当临时厕所外周半径10m范围内连续有5处以上的新鲜散落粪便,提示其可能存在蹲位数量不足、厕所使用不方便等问题,应增加临时厕所数量,降低因随地大小便引起粪口途径疾病传播的风险。

  3.2临时厕所

  3.2.1选址要求

  

(1)远离各种水源,严格禁止粪便、含有粪便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渠。

  

(2)尽量远离食堂、餐饮点、生活饮用水供应点。

  (3)不宜选择在排水道旁或低洼易被雨水淹没的地方。

  (4)厕所宜设置在至少与取水水源相隔30m的位置。

当取水水源为江、河、湖等地表水源时,厕所应在取水点下游;当取水水源为井水等地下水源时,厕所应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并控制取水量,防止倒灌回取水井。

  (5)建造在居民区下风向并尽量靠近一侧,以避免公共厕所的气味影响居住。

  (6)与用厕居民最远距离不宜超过500m。

  3.2.2设计要求

  

(1)宜修建粪与尿液分别收集的厕所,按照人口密度设置厕所数量,不宜修建供数千人使用的大型厕所。

  

(2)在男女人数相同情况下,男女蹲位比例以2:

3为宜,按男厕50人/蹲位、女厕35人/蹲位设置,每隔50-100m的区域宜设有一座公共厕所。

  3.2.3建造要求

  

(1)修建的临时厕所应能防止粪便污物外溢,减少对周围环境污染,尤其不要污染水源;不利于蚊蝇孳生;利于粪便的无害化处理与利用;利于在发生肠道传染病的病例或流行时的粪便消毒处理。

  

(2)提倡修建“一”字型、“∟”型储粪坑,深度不宜超过1.5m(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宜减少深度),宽度0.3m;架设脚踏板每边至少要超出0.15m,两根脚踏板之间的距离为0.18-0.2m,通常0.5m左右可设为一个蹲位。

不宜建造过深、方型储粪池;尿不进入储粪池,直接用管道引出排入农田。

  (3)在不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及地下水位较低的地区,修建的临时厕所储粪池可不进行防渗处理。

  (4)需要进行防渗漏处理时,可采用防水塑料膜作为厕坑的衬里,用塑料膜覆盖全部厕坑并向厕坑顶部边缘沿延伸0.2m,用土压紧即可;在保护饮用水源等特殊需要时,可采用较大容量的塑料桶、瓷缸等容器收集粪便,待灾害平稳后运出处理。

  (5)临时厕所应注意通风,并在厕所外侧设置排水沟。

  3.2.4管理要求

  

(1)当储粪坑的粪量达到1/2或至多2/3时,应及时用土将贮粪池填埋,同时在临近的地方按要求重新挖建储粪池。

  

(2)落实专人做好厕所清洁工作。

  (3)有条件地区,充分发挥城镇原有粪便清运机械设备及粪便处理场的作用,及时清运和处理。

  (4)厕坑周围适时喷洒杀虫剂,灭杀蚊蝇;除生石灰外一般不直接喷洒在厕坑内。

  (5)临时厕所拆除后应在原地设立警示标识。

  3.3粪便处理

  3.3.1安排专业人员对粪便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3.2粪便每日用土覆盖,既能降低臭度,又能减少蝇蛆孳生的环境条件;粪便就地储存在农田中,可就地应用减少运输。

没有条件进行覆盖处理的粪便,应每日有专人施加生石灰或漂白粉。

当粪便达便池容积2/3时,应及时使用生石灰或漂白粉覆盖,表面厚度达2cm,再加土覆盖,另建厕所。

  3.3.3集中收治的肠道传染病人的粪便必须用专用容器收集,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散居肠道传染病人的粪便处理方法:

漂白粉—粪便与漂白粉的比为5:

1,充分搅匀后放置1-2h后;生石灰—粪便内加入等量的生石灰粉,搅拌后放置1-2h后掩埋或其它方法处理。

  4临时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

  4.1一般原则

  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家庭有毒有害垃圾宜单独收集处置。

  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宜优先修复、利用原有设备、设施。

  4.2垃圾的收集

  4.2.1垃圾收集设施的设计

  按每千人可产生生活垃圾2-4m3/天,2-3户至少配备1个垃圾收集容器,每50户设置1个垃圾收集点,每500户设置1座垃圾收集站。

  4.2.2垃圾收集设施的选址要求

  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严禁使用季节性河道、废弃河道,尽量远离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应与过渡性安置点有30m以上的卫生防护距离。

  4.2.3垃圾收集设施的建造要求

  安置点垃圾处理设施,首先考虑区域内现有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利用。

组织有关人员对原有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进行检查、评估,可以利用或简单修复后可以利用的垃圾处理设施,应立即启用。

如果无法恢复原有的工作程序与利用原有的设施,应尽早建立新的、可行的垃圾收集、存放的制度或公约,设置临时收集装置。

  在受灾群众安置点区域,有条件的地区依然要力争生活垃圾密闭化收集,日产日清,生活垃圾的收运应使用密闭式垃圾收运车辆。

  4.3垃圾的处理

  无法利用已有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条件,不具备配套卫生填埋、焚烧处理专用设施的地方,可采用临时设置简易垃圾填埋场、高温堆肥、卫生堆存等处理方式。

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应能够在短时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使用完毕后便于清除或封场,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3.1简易填埋处理设施

  简易垃圾填埋场在选址时,应尽可能选择在土层厚、地下水位较低、地质较稳定及防渗性能较好的地方。

  简易填埋场可选用自然防渗措施,底部天然粘性土层厚度应不小于2m、边坡粘性土层厚度大于0.5m;也可采用无纺布(不低于200g/m2)、高密度聚乙烯膜、聚乙烯膜、聚氯乙烯膜、聚丙烯膜、橡胶板等进行防渗漏处理。

为避免划破防渗透铺衬材料,直接接触部分应去除突出石块及尖锐物。

  当处理量小于0.1t/d时,可采用沟坑填埋。

简易填埋场周围需设置必要的截洪、排水沟,防止雨水侵入。

简易填埋作业时要坚持每天及时对垃圾覆土,并消杀蚊蝇,同时做好填埋边界标记。

  4.3.2垃圾存储设施

  垃圾存储设施仅适用于过渡性安置点垃圾的临时存储,在过渡性安置期结束后,应及时封场清运至卫生填埋场处置。

垃圾存储应选择防渗条件较好的地块。

  垃圾存储设施应设置周边围堤,围堤边坡的外边坡坡度1:

2-1:

2.5,内边坡坡度1:

1.5-1:

2。

场底、边坡防渗层可采用天然防渗层或人工防渗层,方法同简易填埋场。

垃圾单层堆存厚度一般不超过1m,总体堆存厚度一般不超过3m,应设置填埋产生气体的导排装置(堆存体设置竖向导气设施)。

垃圾堆产生的渗滤液,可加土吸收以避免溢流。

  4.3.3堆肥处理

  堆肥是对可能含有生物致病因子的有机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方法。

堆肥场所要避免对人居环境、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4.4垃圾收集处理的卫生管理要求

  4.4.1人员设备管理要求

  安排专人对安置点垃圾收集、转运、垃圾箱(桶)、收集场所的清洁、杀虫、灭蚊蝇进行负责任的管理。

主管部门确保垃圾收集处理流程的畅通。

受灾区域要有专业人员对垃圾的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救灾指挥部门或政府主管领导。

  4.4.2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和转运设备设施

  确保设备设施状况良好,减少散落的垃圾。

组织居民及时清扫垃圾,自觉倾倒垃圾入垃圾箱(桶),杜绝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垃圾收集点应做到日产日清,及时清运。

垃圾收运车辆应尽量密闭,尤其在炎热潮湿地区,避免沿途散落垃圾和减少气味扩散。

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和垃圾收运车应定期清洗、打扫,并按需要喷洒消杀蚊蝇药物。

  4.4.3简易填埋处理设施

  简易填埋地点应设立明显标牌,做好填埋边界标记。

实施填埋作业时,要及时对垃圾覆土压实,防止蚊蝇孳生与臭味扩散。

  4.4.4垃圾存储运行管理

  堆存作业应实行单元方式,随倒随压、层层压实,防止垃圾堆存过程中造成垃圾堆“导气管”堵塞。

堆存场所应注意防鼠、灭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蝇、蚊和其它虫类孳生。

  5临时安置点卫生

  地震、洪涝灾害和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时,都会造成居住条件的大规模破坏。

受灾群众的快速安置对于迅速治疗救护、避免继发危害和恢复重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灾后应尽快为受灾群众设置临时安置点并做好安置点规划,预防继发危害和避免传染病的发生。

  5.1临时安置点场所分类

  

(1)一类场所:

指在室内能提供住宿条件的临时安置点,如学校、宾馆等。

  

(2)二类场所:

指在较大空间室内集中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临时安置点,如体育馆、工厂房等。

  (3)三类场所:

指在室外相对集中安排的临时安置点,如搭建的帐篷和棚屋等。

根据需要,灾区卫生部门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设置临时安置点的卫生要求建议。

三类临时安置点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到相对长期安置的需求,一类和二类临时安置点可参考执行。

  5.2临时安置点选址原则

  5.2.1交通便利

  临时安置点要选择靠近主要公路、铁路、水运等交通网络,方便供给的地点,采取应急措施,搭建帐篷、窝棚、简易住房等临时住所,做到先安置、后完善。

  5.2.2背风向阳

  选择地势较高、背风向阳地点,并有2%-4%的坡度,以便于排水和保持地面干燥;在郊区或野外设置安置点时,应考虑季节性风向,避免在安置点上风向设置牲畜棚、厕所或垃圾收集点;山区注意避开山口,城镇注意避开高层建筑物、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附近。

  5.2.3土质渗透

  应避免在多岩石和不透水土壤处设安置点,不应在斜坡、狭窄山谷和沟壑处设安置点;安置点土质应便于吸收和渗漏水分,一般适合农耕的土地较为合适;当地地形和土质应适合生活废水的排出,避免形成水洼和恶臭水体。

  5.2.4远离矿废

  安置点不能靠近废弃矿区、工业区或被自然灾害破坏了的既往工业区,以免受到重金属、辐射、化学物污染和其他危害的影响。

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当地地质条件改变时,应充分评估当地土壤、水质等的变化。

  5.2.5远离疫区

  远离介水传染病、媒介传染病和自然疫源性疾病的疫区,要充分考虑到地质条件变化时媒介生物如狐、鼠、獭、蚊、蝇和蚤类生活习性的改变对人群生活的影响。

  5.2.6环境持续

  在选择临时安置点时,应充分考虑到环境和生态等的持续性。

考虑到灾后重建的过程性,在建设安置点时应考虑到人口的增长等需求;安置点的设置应避免对水源下游的污染、取用燃料时对当地植被的破坏。

  5.3临时安置点布局设置

  5.3.1规模适当

  临时安置点设置时应规模适当,长期安置点的设置应考虑到人口增长因素。

每一个受灾群众安置营地以不超过10000人为宜,每一个营地划分为十余个社区,每个社区以不超过1000人为宜。

社区内以家庭为单位安置避难所等居住单位(帐篷或板房)。

临时安置点营区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到民族、宗教、文化的需要(见附表6)。

  5.3.2机构设置

  临时安置点以家庭为单位设置,住所彼此之间关联性强,其布局对安全和文化活动有显著影响,同时也影响到公厕和供水点的布局与设置。

为有效管理安置点,应设置必要的临时机构(见附表7)。

  5.3.3建设要求

  

(1)两条通道:

出于安全原因,减少因洪水或道路问题使安置场所与外面隔绝的危险,安置点至少应具备两条进出道路。

  

(2)八米间隔:

安置点之间应有8m的间隔,这样人们可自由通行,不被固定帐篷的桩子和绳索绊倒。

这种间隔距离也满足消防要求。

如果空地不够,不能满足此要求,居住点的间距至少应两倍于每个居住点的高度,且不能小于2m。

  (3)风雨防护:

应有针对恶劣气候条件(如暴雨、暴风等)的基本自然防护能力;建筑材料尽量选用轻质、坚固、防雨、耐热性好的材料,如木板、帆布、帐篷、油毡、苇席、茅草等,应严防棚舍倒塌压伤。

  (4)通风照明:

棚屋等临时住所要能遮风防雨,同时应满足通风换气和夜间照明的要求。

气温高时要设法降低室温,防止中暑,气温低时应注意保暖防寒。

  (5)防潮保暖:

宿地要防潮、去湿、保暖,填平宿地周围的坑洼,清除杂草,排除积水,四周挖排水沟,床下或地面铺一层稻草、干草或草木灰去湿,或撒上一层生石灰吸湿,门口挂帘。

  (6)排水防虫:

安置点周围以及道路两侧挖掘排水沟;要注意把水从避难所、厕所、临时医疗点等处引开。

为控制昆虫孳生,对难以排干的死水区可采取回填方式,对面积较小的水体也应排水,以免形成水洼。

  6消毒工作原则与技术要求

  6.1预防性消毒原则

  应根据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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