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升规企业培育列统奖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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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升规企业培育列统奖励实施办法
小升规企业培育列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壮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业、有资质的建筑业群体,持续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企业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印发滨州市六保三促;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及《滨州市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实施办法》《滨州市鼓励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业和有资质的建筑业。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财政奖励实行属地申报,所需奖励资金按规定分别由市、县财政负担。
第二章小升规;企业培育
第四条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有资质和房地产企业标准(国家统计局四上;标准有变化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一)规模以上工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二)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三)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
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五)有资质的建筑业:
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建立准四上;企业种子库。
县统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税务部门推送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数据以及各镇街辖区经排查上报发展前景良好企业名单,建立准四上;企业种子库。
各镇街、园区进行重点关注,达标准后立即入库。
准四上;企业种子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年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县税务部门于每年1月底、7月底、9月底、10月底、11月底、12月底或根据工作需要向县统计部门提供当年内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达到规模上或限额标准的企业名单。
县统计部门分类梳理后,按照属地原则和行业管理职能向各镇街、园区和部门推送准四上;企业名单。
第七条县发改、工信、商务、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健、科技、文旅等部门按照企业性质负责业务范围内企业的培育指导工作。
第八条鼓励县内工业、农业等类企业将销售、服务业务剥离,设立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或重点服务业企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贸易或服务业企业。
第三章升规纳统
第九条凡上一年度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达到升规纳统标准的企业,由各镇街、园区及时申报,实现月度新增。
第十条小升规;年度纳统一般从10月开始,分批次进行。
各镇街、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统计部门的安排部署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准备相关材料,按时报送统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
第十一条县统计部门要及时反馈各批次各镇街、园区升规纳统进度情况,并做好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待国家统计局一套表单位审批通过后,县统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公示公布各镇街园区升规纳统企业个数和正式名单。
第十三条县统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升规纳统企业统计员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做好联网直报工作,提高数据质量。
第四章奖励条件和措施
第十四条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
(二)企业应有1名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
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在县统计局备案。
企业统计人员接受统计局业务培训,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
(三)提供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的基本条件,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
(四)每月按时依法完成统计数据上报,统计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以及台帐基础性工作达到《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要求。
(五)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等各级信用信息平台没有不良记录,企业法人代表亦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符合我县产业、环保、安全等政策且成长性好,列统后一年内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企业守法经营,按时申报纳税,无统计违法事项发生。
(八)资质上建筑业本年度内有工作量。
(九)无其他影响奖励资金发放的事项。
第十五条镇街、园区小升规;奖励。
辖区内企业升规列统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给予企业所在镇街、园区物质奖励。
(一)辖区内列统企业达到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相关条件规定。
(二)镇街、园区年度内无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无干预企业数据等违纪行为发生。
(三)无其他影响奖励资金发放的事项。
第十六条小升规;对企业、镇街、园区具体奖励标准:
上一年度内每新增列统1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该企业10万元,其中按《滨州市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实施办法》规定,由市财政支付5万元、县财政支付5万元;奖励所在园区、镇街5万元,由县财政支付;
上一年度内每新增列统1个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该企业3万元,其中按《滨州市鼓励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办法》由市财政支付1万元,另县财政再支付2万元;奖励所在园区、镇街2万元,由县财政支付。
上一年度内每新增列统1个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该企业3万元,其中按《滨州市鼓励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办法》由市财政支付1万元,另县财政再支付2万元;奖励所在园区、镇街2万元,由县财政支付。
上一年度内每新增列统1个资质上建筑业企业,奖励该企业2万元,奖励所在园区、镇街2万元,由县财政支付。
上一年度内每新增列统1个房地产经营企业,奖励该企业2万元,奖励所在园区、镇街2万元,由县财政支付。
奖励镇街、园区资金原则上用于下一年度的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企业的培育和政策扶持等工作。
各镇街、园区辖区内因年底达不到规模或限额而退出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的,按退库个数扣减镇街、园区其新增小升规;列统奖励资金(每退出1家工业企业扣减5万元,每退出1家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经营企业分别扣减2万元),奖励资金扣减为零为止。
第十七条参与国家成本费用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被抽中规上工业企业补助万元,用于奖励企业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为提高企业统计人员的稳定性、积极性,提升基层基础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县统计部门建立企业统计人员激励机制,进行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
对年度内能够按时完成统计报表任务、数据真实可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规范,符合《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统计守信行为相关规定的企业统计人员,县统计局将授予年度优秀统计员荣誉称号。
统计人员所在企业按本实施办法获得小升规;奖励资金的,由企业从奖励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给企业统计人员。
第十九条资金奖励程序
市财政奖励部分,由市财政按市级奖励文件规定支付。
县财政奖励部分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园区、县统计局提报《县列统企业财政奖励申请表》和《财政奖励企业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镇街、园区每年3月底前向县统计局提报《县小升规;财政奖励申请表》。
(三)县统计局根据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经核实、核算,确定奖励企业、镇街、园区名单及金额。
向县财政局提出《XX年度县小升规;企业培育列统奖励安排建议》,《XX年度县参与国家成本费用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安排建议》。
(四)县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县统计局,专项用于县小升规;企业培育列统奖励,县统计局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镇街和园区。
第二十条对隐瞒收入的、刻意偷逃税款的、不愿意提供相关报表数据的企业,以及符合纳入标准而不配合、不申报的企业,除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外,由市场监管、税务、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统计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积极列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根本上保障小升规;企业应统尽统,真实反映全县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要素配置及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镇街、园区具体负责辖区内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的要素配置及政策扶持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发改、工信、商务、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健、科技、文旅等部门负责制定业务范围内列统企业的要素配置及政策扶持细则并抓好落实;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列统企业的用地规划等要素配置及政策扶持细则并抓好落实;
县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列统企业的用工、社保等要素配置及政策扶持细则并抓好落实;
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将列统企业优先作为政府采购对象等要素配置及做好资金保障;
县税务部门制定列统企业的纳税、退税等要素配置及政策扶持细则并抓好落实;
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给予列统企业更多的服务指导和重点支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六章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县审计局负责做好镇街、园区列统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单位应当确保申报材料中数据真实、合法、有效。
对以虚假手段领取或恶意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律追缴其违规所得,并将其失信、失范行为纳入财政资金负面清单,实行资金限批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财政奖励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机制保障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成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列统协调工作专班,统筹具体工作,每一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日常工作由县统计局负责。
各副县长为分管领域小升规;企业培育列统的总协调人,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统计部门负责小升规;企业培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入库申报工作;适时组织镇街、园区和企业分管领导、统计员进行培训;负责小升规;企业培育工作的抓总协调。
县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小升规;企业培育年度工作计划,会同县统计局、县考核办、县政府督查室对镇街、园区及相关部门的企业培育工作进行调度、督办、通报、考核。
县工信、商务、交通、住建等部门做好本部门行业主管范围内小升规;企业的培育管理工作。
县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工作,做好税法宣讲工作,积极摸排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并及时指导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按期向统计部门提供企业的应税收入情况。
各镇街、园区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进行调查登记和综合服务工作;做好本辖区小升规;企业的培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把小升规;企业列统工作纳入对镇街、园区的综合考核,充分发挥考评的指挥棒;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县统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办法中所指的上一年度;是指2021年度及以后新增、退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