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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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本细则所称企业,泛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非金属材料、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三级企业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自评、评审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企业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组织完成自评后,向相关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
第六条企业在标准化创建和评审过程中,不得委托同一家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既进行咨询服务又开展标准化评审。
通过咨询与评审分离,形成咨询单位与评审单位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的标准化评审工作模式。
第七条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明确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实现达标应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自评和组织评审
第九条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后,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条达标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自评,年度自评报告应网上提交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申请
1.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申报资料(见附件1)。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且无严重违法行为处罚记录。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组织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网上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网上答复申请企业。
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申报材料是否有缺项;
(2)申报材料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
(3)复印件、签字盖章页字迹、印章是否清晰;
(4)自评分值是否符合达标等级相关要求等。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按市场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
双方签订评审协议10日内,由评审单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现场评审方案备案。
3.评审单位应按照申请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规模、生产工艺、从业人员数量和危险程度等确定现场评审工作量及评审方案,成立评审组。
评审组人员专业结构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必要时应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支持。
原则上,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5人日,其它企业不少于3人日,在此基础上从业人员每增加200人增加1人日评审工作量;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10人日;从业人员3000人以上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20人日。
4.评审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方案,严格按评审程序和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现场评审必须对否决项(见附件2)是否符合要求逐项进行评审。
5.安全监管部门主管业务处(科)室对评审单位现场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如实记录(见附件3)。
现场监督可以通过委托评审组织单位、委派第三方技术专家等方式开展,也可以委托地方安监部门通过视频录像、现场照片等手段实时监督现场评审过程。
现场评审过程监督结果在被评审企业末次会议宣布。
现场评审过程监督要点:
(1)评审单位评审人员是否与评审方案中一致;
(2)现场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评审组评审能力是否与被评审企业相符;
(4)否决项是否符合要求;
(5)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是否遗漏;
(6)重大隐患是否在评审报告中正确反映;
(7)是否符合咨询与评审分离要求;
(8)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是否进行专项评审等。
6.评审单位在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形成评审报告,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
评审报告中应提供评审合同文本。
评审报告应由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评审报告(结论页)上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应进行要件审查:
(1)评审报告要素是否完整;
(2)评审报告是否有缺项;
(3)评审报告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
(4)复印件、签字盖章页字迹、章印是否清晰;
(5)标准化建设咨询与评审是否为同一家机构;
(6)评审分值是否符合达标等级相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要件审查合格的,形成审查意见书报安全监管部门。
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
1.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评审组织单位审查意见书和现场评审过程监督结果进行公告,以安全监管部门名义颁发证书和牌匾,评审组织单位具体发放。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撤销
1.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以及现场评审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遗漏、重大隐患未在评审报告中正确反映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4)经核查、评估,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
(5)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由当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评申请。
复评程序同创建评审程序,评审3年的运行过程。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经自评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升级评审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评审组织单位
1.河北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为省安全生产协会。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自行确定。
2.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受理企业网上提交自评报告及申报资料合规性审查,形成书面意见网上通知是否符合要求;
(2)受主管处(科)室委托对评审现场进行过程监督;
(3)对评审单位网上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要件审查;
(4)为公告达标企业发放证书和牌匾;
(5)协助省安全监管局做好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参与对评审单位及评审员评审工作监督、检查,对相关举报投诉核查。
(6)负责评审员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测试大纲编写、题库管理、维护等工作;
(7)负责评审单位、评审员及其评审活动档案管理;
(8)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后台技术维护工作;
(9)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安全监管局的监督管理,在组织评审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运用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监管,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对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不得通过标准化评审。
3.未实现标准化咨询与评审分离的评审报告不得通过。
通过借用资质、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隐瞒由同一家机构进行咨询与评审事实的,一经核实,该评审单位安全诚信等级一律降为D级,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4.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
安监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对评审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印发的《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冀安监管办〔2014〕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报资料清单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项
3、评审单位现场评审过程监督记录
附件1: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报资料清单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6.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7.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9.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10.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1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交通、地理位置、矿区范围及周边状况、矿产资源、员工总数、管理部门分类、总图及总平面布置、主要采矿工艺、辅助生产系统、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供配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建(构)筑物等);
12.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证明;
13.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选矿厂(尾矿库)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尾矿库);
4.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5.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6.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8.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9.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10.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交通、地理位置、员工总数、管理部门分类、总图及总平面布置、主要选矿工艺及设备、供配电、给排水、建(构)筑物、尾矿库类型、等别、坝高、服务年限等);
11.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证明;
12.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从业人员、企业下属单位情况等);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厂平面布置图;
6.诊断报告(仅限首次申报企业提供);
7.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8.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9.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10.由属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证明;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12.重大风险清单;
13.重大危险源清单;
14.重大危险源备案证;
15.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清单;
16.自评报告。
包括: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表;
17.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烟花爆竹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5.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6.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7.由属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8.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性质、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和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等);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10.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工(库)房和主要生产设备、消防设施清单;
12.生产或经营的主要产品清单;
13.主要产品技术文件(包括产品结构图、药物主要成份、工艺流程、产品标准)(仅限生产企业提供);
14.主要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测报告(仅限生产企业提供);
15.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含自评分值汇总表);
16.工厂(库区)平面布置图;
17.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冶金等工贸行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4.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5.工厂平面布置图;
6.重大危险源资料;
7.自评报告;
8.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9.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证明;
10.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附件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项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1.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且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2.未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3.未定期对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系统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带病运行;
4.未落实井下防探水规定,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防探水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未制定采空区治理方案,对采空区进行未实施有效治理;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规定要求;
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6.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7.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8.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
9.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
10.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
11.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12.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30人且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
13.井下存在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者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14.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第二批),在规定时限内淘汰相关设备及工艺。
二、选矿厂(尾矿库)
1.带式输送机长度超过30m未设置急停拉线开关,小于30m时未设置急停拉线开关或急停按钮的;带式输送机操作人员未经操作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2.料场卸矿平台未设置反坡和挡车装置的;
3.破碎机进料口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无效的;
4.料仓口周围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
5.选矿厂设备传动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罩的;
6.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坝坡比、最小干滩长度和浸润线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7.尾矿库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
1.二级企业未初步形成安全文化体系;
2.未实施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3.未设置安委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或未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
5.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未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6.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
7.未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或进入受限空间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9.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要求进行设计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和竣工验收的;
10.使用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1.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12.未在危险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没有按标准设置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的;经专家诊断没有按标准、规范设置其他安全设施的;
13.二级企业化工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未根据风险状况设置安全联锁或紧急停车系统;
14.特种设备未及时报废;已报废的特种设备,仍在现场使用;
15.压力容器及附件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危险工艺未按规定实现自动化控制;
16.未实施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未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危险性作业;
17.作业场所设生活设施并住人;
18.没有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登记证载明的日期超过有效期;
19.未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存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21.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安全标准化运行进行自评,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未按要求进行自评的。
四、冶金、有色、建材行业
1.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到位;
2.未按要求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包括公司及各分厂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未按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4.未按要求履行安全“三同时”相关手续;
5.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场所安全防护距离不足;
6.主要生产设备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与各行业、单元标准化评分标准中的数条相对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7.重点特种设备不符合生产要求及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8.涉煤气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未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
五、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
1.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3.危险性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通道的、安全疏散出口被堵塞的;
4.危险化学品、油库、油罐等重要设施未设置可靠的安全设施设备的;
5.粉尘涉爆企业违反《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8号令)的;
6.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违反《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9号令)的;
7.涉氨制冷企业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与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区距离不满足《冷库设计规范》要求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5)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六、职业卫生
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4.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6.未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附件3:
评审单位现场评审过程监督记录
评审单位名称:
评审组长:
被评审企业名称:
联系人:
现场评审过程监督描述:
1.评审单位评审员是否与评审方案中一致
评审员:
证书号:
属于评审方案中□不属于□
评审员:
证书号:
属于评审方案中□不属于□
评审员:
证书号:
属于评审方案中□不属于□
评审员:
证书号:
属于评审方案中□不属于□
评审员:
证书号:
属于评审方案中□不属于□
2.现场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首次会议□分组评审□领导层沟通□末次会议□
3.评审组评审能力是否与被评审企业相符
评审员:
负责要素:
能力相符□不相符□
评审员:
负责要素:
能力相符□不相符□
评审员:
负责要素:
能力相符□不相符□
评审员:
负责要素:
能力相符□不相符□
评审员:
负责要素:
能力相符□不相符□
4.否决条款是否符合要求
否决条款:
符合□不符合□不符合描述:
5.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是否遗漏
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
未遗漏□遗漏□遗漏描述:
6.重大隐患是否在评审报告中正确反映
重大隐患:
正确反映□未正确反映□未正确反映描述:
7.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是否进行专项评审
专项评审:
评审□未评审□未评审描述:
结论:
现场评审有效□现场评审无效□
现场监督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