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及法律保护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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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及法律保护研究.ppt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及法律保护研究讲授人:

汪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2009年7月14于武汉课程概要一、什么是域名?

二、什么是域名争议?

三、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四、域名争议仲裁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五、域名争议纠纷的司法解决一、什么是域名

(一)域名的概念

(二)域名与互联网的关系(三)我国的互联网域名体系(四)我国域名发展状况(五)我国域名的管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六)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

(一)域名的概念v概念: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例如:

Google中文网站的网址为http:

/,其中“”即为其域名。

v域名的分类:

顶级域名分为两类,即通用顶级域名(gTLDs)和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s)。

根据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通用顶级域gTLD共有21个,国家与地区顶级域共计248个。

国际顶级域名体系根域“.”uskrcom、netBiz、info国家和地区顶级域通用顶级域新增通用顶级域

(二)域名与互联网的关系v域名系统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构成了互联网最重要的逻辑基础设施v域名注册量的多少,反映互联网普及的广度v域名解析量的多少,反映互联网应用的深度v没有域名系统,互联网将不复存在(三)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v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08】172号),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如下:

v域名组成:

我国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数字(0-9)、连接符(-)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

)连接。

v域名设置:

除设“CN”顶级域名外暂设“中国”、“公司”、“网络”、“政府”和“公益”等中文顶级域名,分别适用于相应的行业或单位。

v二级域名:

我国在CN顶级域名下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英文二级域名。

类别域名如:

表示非营利性组织,:

表示政府机构,:

表示教育机构等,行政区域名共34个,如:

表示北京,:

表示上海等。

(四)我国域名发展状况v截至2008年底:

我国域名总数达1682万个,其中CN域名1350万个,成为全球注册规模最大的国家顶级域名国内域名服务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域名服务市场规模超过8亿元带动建站、主机托管、邮箱等信息化基础服务产值超过33亿元v关于中文域名的发展含有中文的新一代域名,属于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中新兴的多语种域名(IDN)。

除“.CN”外,目前设有“.中国”、“.公司”、“.网络”、“.政务”、“.公益”等中文顶级域名。

(五)域名管理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v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工作。

v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v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认证,直接面向用户受理域名申请。

截至2009年1月,cn英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43家,其中com域名注册服务机构14家,代理机构多达数万家。

v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定的中立第三方担任,按照注册管理机构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提供域名仲裁服务,域名争议裁定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执行。

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两家:

CIETAC和HKIAC。

(六)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v域名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战略品牌资产,被誉为“网上商标”企业网站是和广告宣传同样重要的商业拓展方式,和企业名称相同的域名具有同样的无形财产性质;域名对企业商标具有防御作用,可以避免其他企业甚至竞争对手利用自己的商誉注册或者使用相近或易混淆的域名,导致潜在客户的流失;很多企业域名与其企业名称、商号、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是用户在互联网上找到该企业的非常重要途径,具有识别性。

v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尤其与商标权常有冲突v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也有类似之处:

经注册而产生,注册期满续展要收费域名是知识产权吗?

(续)v争议:

有观点认为域名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并认为域名作为一种网络地址,与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相似,仅仅是一个代码组合,因此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v个人观点:

域名并非通讯地址一样由域名分配机构自动生成分配,好的域名体现了域名注册人的创造性劳动,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常常与商标、商号、原产地标识等内容相联系,具有特别的含义。

此外,一些域名之所以能够容易让人记住,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域名所有人为了吸引网民精心构思、选择、创造较有特点的域名,而这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劳动。

v此外,蓬勃发展的域名交易市场也说明域名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应该作为准知识产权给与保护。

二、什么是域名争议

(一)域名争议类型

(二)域名争议解决途径(三)中国域名争议机制的建立(四)域名争议机制相关机构(五)域名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域名争议类型v域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能给相关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有利益就难免会有纷争。

v目前域名争议主要类型:

(一)域名V.商标v案例:

“”争议案,投诉人德国宝马汽车公司,域名主体部分“”与投诉人拥有的“BAOMA”注册商标拼写完全一致。

(二)域名V.企业名称、商号(三)域名V.其他权益v案例:

奥运冠军姓名的域名抢注

(二)域名争议解决途径v司法途径v非司法途径调解仲裁双方协商(三)中国域名争议机制的建立v参照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Uniform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引入民间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网络域名与商标争议及域名抢注纠纷。

v2000年初,CNNIC开展研究UDRP的规则,于2000年11月推出中文域名之前,公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授权和委托CIETAC建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定相应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专家组裁决方式在线解决中文域名争议。

v2001年1月,作为CNNIC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开始受理域名争议。

v2002年9月30日,依据信息产业部2002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CNNIC发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程序规则,2006年3月17日,CNNIC修订并发布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程序规则。

(四)域名争议机制相关机构争议解决仲裁机构:

v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1年1月1日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域名争议v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02年9月30日CNNIC授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域名争议(五)域名解决机制的特点v准强制性管辖-介于法院强制性管辖与仲裁协议管辖之间,根据是域名注册人在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合同中所作的保证v案件范围仅限于恶意域名注册引发的纠纷v裁决结果仅限于争议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v注册人规避争议解决程序的行为受到限制-争议域名在争议解决程序进行期间禁止转让v全部程序在线进行v执行保障,注册服务机构无条件执行v争议解决机制与法院诉讼并行不悖三、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

(一)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0

(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2(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四)现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主要条款介绍

(一)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v2000年11月,CNNIC颁布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适用于中文域名争议。

v2000年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特别内容:

-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CNNIC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中文域名;-自注册之日起满2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享有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规定了“反向域名侵夺”的情形。

v该办法已经被2002年9月30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废止。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2v2002年9月,CNNIC颁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其特别内容:

-适用于CN域名和中文域名-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民事权益;-取消了注册期限两年不受理的规定。

(三)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v2006年3月CNNIC修改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系现行有效的规则。

v修改背景:

-原办法对域名持有者保护力度不足-交易本身即被认定为“恶意”-缺少明确的条款,未规定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权益(域名持有者不知如何在答辩中举证其权益,域名专家在认定合法权益时缺少明确的规定。

)修改内容v修订一:

规定受理时限2002版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修改为:

修改为: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修改理由:

修改理由:

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减少域名资源的闲置。

提示:

提示:

该时限并不影响诉讼时效。

修改内容v修订二:

减少歧义2002版第八条: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修改为: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修改内容v修订三:

限定恶意2002版第九条: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修改为: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修改理由:

修改理由:

域名是有市场价值的资产,域名交易符合市场规律,因此应当将“恶意”限定于一定的范围,只有在向商标等民事权利人或其竞争对手交易时方可认定为“恶意”。

修改内容v修订四:

明确善意增设第十条,明确域名持有人的权益:

“第十条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修改理由:

修改理由:

有必要规定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防止商标等民事权益所有者滥用其权利剥夺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办法主要条款介绍v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是域名争议仲裁专家组作出裁决时主要的法律依据。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主要条款介绍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情形。

四、域名争议仲裁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投诉人权益认定问题

(二)被投诉人的“恶意”

(一)投诉人权益认定问题v域名争议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投诉人就争议域名所使用的标志是否享有权益。

问题一:

域名争议与商标侵权纠纷中权益判断的差别在商标侵权中,注册商标存在核定使用范围。

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是否一致或近似,对侵权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域名争议中,域名本身不存在使用范围或使用种类,无法判断其是否与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一致或近似。

如果不考虑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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