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刑事诉讼法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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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刑事诉讼法二

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

刑事诉讼法

(二)

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

刑事诉讼法

(二)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

刑事诉讼法

(二)第二专题、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a.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b.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具体措施

立案监督权: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阶段:

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

一审和二审的抗诉进行监督;

执行监督:

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应在20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

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费。

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它文件。

审判公开

公开审理:

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a.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主要指案件中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次要情节无关);

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成年,有的未成年,所有均不公开审理);

d.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公开宣判:

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受限制是辩护的方式;

辩护权与犯罪种类无关;

辩护权与案件情况无关。

侦查阶段

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审判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诉法取削了人犯的概念,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取消了免予起诉;

庭前审查程序取削了实体审查,现为程序性审查;

刑诉法增加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方式。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刑诉法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不起诉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时效多长由实体法规定,老刑法规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新刑法规定,立案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立案,诉讼时效不中断)。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f.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情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发现要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

a.公诉案件: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立案阶段)。

b.自诉案件:

法院不应受理。

c.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d.在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在审判阶段: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a.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b.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3种:

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另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解决。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方式:

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

我国没有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第三专题、管辖

1.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包括:

a.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b.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c.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d.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注:

海关的侦查部门对于走私犯罪有侦查权。

注意:

走私犯罪的侦查机构,不是独立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例: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走私犯罪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来负责侦查?

a国家安全机关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本题应选d项。

如果d项是监狱,则应选c公安机关。

(2)检察院:

a.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8章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分则中比照贪污贿赂罪处罚的)(注意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是此列,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虚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若主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为公安机关立案,如超市保安搜查)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选举案件、妨害通讯自由(普通人妨害通讯自由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b.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3)法院:

自诉案件。

a.亲告罪:

(一)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死亡则为公诉);

(三)虐待案(尚未致人重伤、死亡);

(四)侵占案(普通侵占);

b.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这些案件并不不能一概适用简易程序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既可以是自诉案件,又可以是公诉案件;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4)特别规定:

a.涉税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不应受理。

对于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b.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不应受理。

c.交叉管辖:

(一)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原则上分案侦查

(二)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要分清主罪和次罪(刑罚较重的为重罪)后再确定管辖。

比如犯贪污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贪污罪刑罚较重,则由检察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刑罚较重,则由公安机关管辖

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b.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犯罪主体是外国人,涉外的被害人不一定是)。

c.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变通的原则:

管辖权只能上升,不能下放,和民事诉讼双向不同

(一)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二)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三)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四)基层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院。

上级法院的提审权:

1.只能在必要的时候行使;

2.提审的应当是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

3.提审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判决、裁定允许上诉。

有关于提审的总结:

1.第23条,按照一审程序审理;

2.第200条: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提审:

高级法院对死刑案件复核之后,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有权提审改判,按照终审程序审理;

3.第205条第2款: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法院有权决定提审,按照终审程序进行。

(2)地区管辖:

a.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被抓获地如果没有犯罪,则不是当然的犯罪地

(一)犯罪地:

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居住地:

流窜作案、民愤极大、适用缓刑或管制等刑罚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

包括户籍地、经常居所等。

b.管辖争议解决办法――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一)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优先管辖);

(二)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一个犯罪行为所在地,若有数罪则在重罪所在地)的法院审判(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

c.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原则的最好体现)

d.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a.确定:

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b.改变:

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c.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的内容。

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管辖权只能上升,不能下放

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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